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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晏a,朱a、朱b财产权属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晏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晏b,原告父亲。

被告朱a,男,汉族。

被告朱b,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a,被告朱b父亲,余同被告朱a。

原告晏a与被告朱a、朱b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晏b、被告朱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是被告朱a的外甥女,原告自1991年起居住于本市闵行区X路X弄公房内,1997年外公朱c去世后,公房承租户名改成外婆许a。2003年9月26日,被告朱b户口也迁入上述公房。2004年4月27日,外婆许a去世。原告为将上述公房承租人变更至原告名下,故要求被告返还闵华房东二字X号《租用公房凭证》。

被告朱a、朱b辩称,上述公房是父亲朱c的租赁房,虽然我们不同意将上述公房承租户名变更到原告名下,但我们处根本没有原告诉称的公房租赁卡,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a、朱b系父子关系,被告朱a系原告晏a舅舅。本市闵行区X路X弄公房系朱c和许a夫妇(即本案原告的外祖父母,本案被告朱a的父母)租赁的公房。1991年,原告作为知青子女返沪,将户口迁落于外公外婆处,并居住该公房至2003年10月。2003年9月26日,被告朱b户口也迁入上述公房。1997年朱c去世,公房承租户名改成许a;2004年4月27日,许a去世,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本市闵行区X路X弄公房的“闵华房东二字X号《租用公房凭证》”在两被告处,两被告予以否认;对此,举证责任在于原告。现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故其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另,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当事人对承租户名更改有争议或逾期不申请更改承租户名的,由出租人确定承租户名,其他同住人不服的可申请仲裁或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晏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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