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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a与被告陈a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a,男,汉族。

被告陈a,男,汉族。

原告朱a与被告陈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陈a于1998年9月16日,从原告朱a处借款20,000元,之后多次约期归还,但一直不归还。2004年10月20日,被告出具了借条1份,并约定于2004年底归还5,000元,2005年6月归还10,000元。故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

原告为此提交借条1份。

被告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如下事实:被告陈a从原告朱a处借款2万元,并约定于2004年底归还5,000元,2005年6月归还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借条上明确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了其中15,000元的归还期限,但遗漏了其余5,000元的归还期限,故双方约定的15,000元的归还期限,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履行;其余5,000元借款因没有约定归还日期,本院认定为原告催讨时即应归还。为此,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万元借款的请求,其余借款1万元,原告应于约定归还期限到期后再行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朱a借款1万元;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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