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卫知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又名陈某),男,现年29岁,汉族,职业歌手,住(略)。
原告胡某,男,现年30岁,汉族,职业歌手,住(略)。
委托代理人温永忠,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卫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X街。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东,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某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长龙影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某、胡某与被告中卫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福建省长龙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胡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胡某撤诉。
诉讼费6860元由原告承担3430元,其它诉讼费用27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天庆
审判员蒋鑫文
审判员韩正平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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