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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雅芳诉谢顺其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洪a,男,汉族。

原告顾a与被告谢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a及委托代理人王a、被告谢a及其委托代理人洪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a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1988年4、5月间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确立恋爱关系,1989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原告全身心的投入家庭中,承担了家庭责任。然而,原告的种种努力,却并未得到应有的回报。被告及母亲从未将原告当作一家人看待。在家庭生活中,一切的生活开支均由原告负责,被告仅支付部分水电费用。被告从未向原告公开自己的收入情况。且原告生病,被告关心不够。为此,原告多次回娘家居与被告分居,虽然被告曾承诺会善待原告,但被告从未做到言行一致。因此,原告于2007年10月再次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a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生活几十年了,不吵不闹的,我们之间还有感情的,原告不声不响跑掉了,我一直找也找不到她,我以为她会回来的,没想到会来法庭,原告诉状上写的事实基本上都不正确的。

原告为此提供结婚证一份、房产证、证明一份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1989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经济问题及在与双方子女关系处理上,原、被告产生隔阂,发生矛盾。自2007年10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结婚近二十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被告应以实际相行动取得原告信任,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本院认为,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现原、被告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足,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应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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