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龙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6-10-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路刑初字第545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6月2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同石扬云、龙某成(均已判刑)、“老仗”、龙某燕(均另案处理)一起来到温岭市X镇X村X区X号陈正明家,撬窗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x元及手机两只。

2005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同石扬云、龙某成、石健新(已判刑)、龙某燕一起来到路桥区X镇X村王尊正家,由石健新在外望风,其余四人撬窗入室,从一楼皮卡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x元。

2006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同龙某波、龙某军、龙某全(均另案处理)一起乘出租车从路桥来到三门县X镇X路X号谢玲玲家,撬窗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3460元、诺基亚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400元)、黄金戒指一只(价值人民币1139元)、小霸王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1320元)。后被告人等在逃离途中被三门县公安局沙柳派出所查获,赃款赃物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失主陈正明、王尊正、谢玲玲陈述,作案地点辨认笔录及图片;估价鉴定书;同案犯石扬云、龙某成、石健新、龙某波、龙某军、龙某全供述及辨认笔录;发还清单及发还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8日起至2011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福生

人民陪审员陈学友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林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