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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6-10-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路刑初字第539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8月14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窜至本区X街X村盛科涂料有限公司,爬墙进入公司内部,窃得组装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4090元。现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窃单位职工黄祖友、邓先勇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估价结论,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4日起至2007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叶福生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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