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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时间:2006-10-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路刑初字第527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06年6月7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廖文祥(另案处理)窜至台州市X路X街道新安小区X幢X室傅某某住房,以破坏防盗窗手段侵入室内,在室内翻寻财物长达两小时之久,后窃走电脑显示器一台。经过估价,显示器价值人民币592元。销赃后被告人吴某某分得赃款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估价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情况说明,手印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破坏防盗窗手段,结伙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投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7日起至2006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雷文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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