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保字第(略)号
申请人宁波三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X区鄞县大道东段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妙富,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丽雅,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电未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原北京中电未来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M7东X层。
申请人宁波三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国电未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原北京中电未来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技术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帐户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财产。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我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三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电未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原北京中电未来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千五百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与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00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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