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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李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宜川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宜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延安市宝塔区X镇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略)关镇凤凰区居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川县医院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尧某某,男,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债权纠纷

原告诉称,二0一0年我是做药品供销的,被告是宜川县人民医院药剂科长,后经被告、我与宜川县人民医院进行了几宗药品采购生意,经结算,被告给我出具欠条,共欠我x元。几年来经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不予支付。现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基本真实,但我不应做为被告,也没有给付义务。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二0一0年,原告作为药品供销方向宜川县人民医院推销药品,被告当时是宜川县人民医院药剂科长。在业务往来中经结算,于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欠原告药品款x元。经原告索要,被告于二00四年给原告支付1000元。剩余部分未支付,二0一0年八月二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李某某于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一次性付给周某某人民币8000元。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李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永忠

代理审判员:张晓军

人民陪审员:王新民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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