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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牛某甲、牛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宜川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宜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宜川县X镇X村李某畔村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陕西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宜川县X街X路社区X组居民,现住(略)。

被告牛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宜川县X街X路社区X组居民,现住(略)。

案由:健康权纠纷

原告诉称,二0一0年七月二十四日,原告与两被告因修地方发生纠纷,后在南关一食堂协商此事,因言语不和,两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使原告头某、脸某、胸某等多处受伤,原告随即到宜川县医某治疗,住院八天。医某诊断为:颅脑损伤、脑震荡、胸某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致使原告花去巨大医某某,而二被告未对原告作出任何赔偿。因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某某、交某某、误某某、护某某、营某某等共计人民币两万元。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认为打架事件双方都有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大,希望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二0一0年七月二十四日,被告牛某甲、牛某乙在与原告李某协商修地方事宜时,因言语不和将李某打伤,后送往医某门诊治疗八天,诊断为:颅脑损伤、脑震荡、胸某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等,期间共花费医某某用559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牛某甲、牛某乙赔偿原告李某医某某、交某某、误某某、护某某、营某某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此款于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永忠

代理审判员:张晓军

人民陪审员:王新民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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