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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宝盖镇樟树村八组诉被告衡南县宝盖镇樟树村十二组、衡南县宝盖镇樟树村十三组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衡南县X镇X组。

负责人张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荣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南县X镇X村十二组。

负责人张某乙,组长。

被告衡南县X镇X村十三组。

负责人张某丙,组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德广,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衡南县X镇X组诉被告衡南县X镇X村十二组、衡南县X镇X村十三组物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讼争的土地需先经人民政府进行确权,本案的诉讼应当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罗国成

人民陪审员李彭伟

人民陪审员陈湘军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贺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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