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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与宁夏今日新印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银民知初字第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银民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电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某,男,方正电子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简称方正集团)。住所: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男,方正集团董事长。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简称红楼计算机所)。住所地:北京市X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红楼计算机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男,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三原告特别授权为三原告代理。

被告宁夏今日新印务有限公司(简称今日新公司)。住所地:银川市X街X巷X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男,今日新公司经理。

原告方正电子公司、方正集团、红楼计算机所与被告今日新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今日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书版”、“画苑”、“飞腾”、“PRO”、“RIP”、软件是原告研究开发的出版系统的系列软件。2004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今日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营业场所内非法安装和使用了书版9.0版软件1套,书版9.01版软件2套,画苑2.1版软件1套,飞腾3.1版软件4套,飞腾4。0版软件1套,PRO2。0版软件3套和RIP2.1版软件1套,并利用以上软件对外提供服务谋取商业利润。故请求判令被告今日新公司一、停止侵权,删除全部侵权软件;二、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6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六组共19份证据。分述如下:

第一组证据即证据一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出具的变更登记证明复印件。证实1997年11月27日,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简称北大计算机所)经核准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名称为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

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二至七共6份。其中,证据二为经过公证的由方正集团和红楼计算机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内容为自2002年底始,世纪RIP2。1及其升级版的著作权人变更为方正电子公司。方正集团及红楼计算机所不再享有著作权;证据三为国家版权局2003年3月20日向方正电子公司颁发的“方正世纪RIP2。1”(简称世纪(略)。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据四为国家版权局2004年1月30日向方正电子公司和方正集团颁发的“方正高档轻印刷系统(略)”(简称PRO)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据五为国家版权局2003年10月22日向方正电子公司和方正集团颁发的方正画苑图形图象处理软件V3。0(简称方正画苑)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据六为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1997年10月13日向北大计算机所和方正集团颁发的“北大方正飞腾排版软件V2。1”(简称FIT)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据七为机械电子工业部计算机软件登记办公室1994年11月28日向北大计算机所颁发的“方正批处理书版软件V7。2”(简称方正书版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原告提交该组证据欲证明,三原告分别或共同对世纪(略)。1、PRO、方正画苑、FIT、方正书版软件享有著作权。

第三组即证据八是一份经过公证的取证证明,欲证明被告今日新公司在其营业场所的电脑中共安装了方正(R)(略)。1版(即RIP2.1版)软件1套,飞腾3.1版软件4套,飞腾4。0版软件1套,PRO2.0版软件3套,书版9.0版软件1套,书版9。01版软件2套,方正画苑V2。1版软件1套。

第四组证据包括经过公证的买卖合同复印件5份。编为证据九至十三。其中,证据九为方正电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瑞安日报社X年6月2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复印件,约定方正世纪RIP2.1版软件每套10万元;证据十为方正电子公司与蚌埠金黄山印刷公司2001年12月2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复印件,合同约定飞腾4。0版软件每套6000元,画苑软件每套6000元,PROA每套3000元;证据十一为方正集团与北京博大创新公司2000年1月5日签定的买卖合同,约定书版9。0版软件每套2000元,画苑一套8000元,PRO一套3000元;证据十二为方正电子公司与人民出版社X年9月2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方正书版9。01版软件一套3000元,PRO2。0A每套3000元;证据十三为方正电子公司与北京外文印刷厂2000年1月12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飞腾3.1版和画苑2。1版软件每套均为5000元。原告提交该组证据欲证明涉案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

第五组证据包括发票原件3张。其中,证据十四为民事案件代理费收据一张;证据十五为定额发票两张。原告提交该组证据欲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代理费8000元,公证费700元。

第六组证据包括4份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其中,证据十六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长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据十七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吉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据十八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民四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据十九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民四知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提交该组证据欲证明原告RIP2。1版软件的市场价10万元已被生效判决确认。

被告今日新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均在庭审中宣读和出示。

经审理查明,“(略)。1”、“FIT”、“PRO2。0”、“方正书版”、“方正画苑”计算机软件是三原告分别或共同研究开发的出版系统系列软件。其中,方正电子公司对(略)。1、北大计算机所对方正书版软件享有著作权;方正电子公司、方正集团对PRO和画苑V3。0、方正集团和北大计算机所对FIT软件共同享有著作权。2004年8月16日,原告发现被告今日新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营业场所使用的7台电脑中共安装了RIP2。1版软件1套,FIT3。1版软件4套,FIT4。0版软件1套,PRO2.0版软件3套,方正书版9.0版软件1套,方正书版9.01版软件2套,方正画苑2。1版软件1套。被告今日新公司使用上述软件对外提供服务谋取商业利益。

另查,方正世纪RIP2.1版软件2002年6月份的售价为每套10万元;飞腾3.1版软件2000年元月份的售作为每套3000元,飞腾4。0版软件2001年下半年的零售件为每套6000元;PRO2。0A版软件2001年下半年的售价为每套3000元;方正书版9.0版2000年第一季某的售价为2000元;方正书版9.01版软件2001年下半年的售价为每套3000元;方正画苑2。1版软件2000年6月的售价为每套5000元。方正电子公司为本案支付诉讼代理费8000元,取证公证费700元。

再查,原告红楼计算机所的前身为北大计算机所。1997年11月27日,北大计算机所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变更为红楼计算机所。

上述事实,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六,证据八至十九认定。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七未加盖发证行政机关的印章,不具有合法性,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今日新公司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商业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三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今日新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故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方正电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诉讼代理费、取证公证费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今日新公司停止对RIP2。1版、FIT3.1版及4。0版、PRO2.0版、方正书版9.0版及9.01版、方正画苑2.1版软件著作权的侵犯。立即从其营业场所的计算机中删除上述软件的侵权版本。

二、被告今日新公司赔偿原告方正电子公司经济损失10.7万元,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8700元,合计11.57万元;赔偿原告红楼计算机所1.7万元;赔偿原告方正集团1.6万元。以上共计14。87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44元,三原告负担144元,被告今日新公司负担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霍蕴康

审判员尹万昌

审判员赵凯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春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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