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与北京市海淀道恩环保节能新技术公司等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18225号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康源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北京民族大学法学院疑难案件研究所主任,住(略)。

被告北京市海淀道恩环保节能新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村X街甲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北京市海淀道恩环保节能新技术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道恩环保节能新技术公司经理,住(略)。

原告胡某诉被告北京市海淀道恩环保节能新技术公司(以下简称道恩公司)、被告王某乙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道恩公司、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1999年11月11日,我与道恩公司、王某乙签订《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聂卫平网上围棋道场”网站的围棋服务器端及客户端软件,合作投资额40万元,其中我出资4万元,王某乙出资12万元。协议签订后我依约缴足4万元,后发现王某乙没有进行投资,道恩公司亦未补足差余的20万元,王某乙是道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之子,协议无法履行。2001年7月1日我与王某乙签订《协议》,王某乙承诺买回我在《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中权益,保证在9月底以前还清我投资的4万元投资款。至今,软件开发协议未履行,王某乙亦未退还我投资款。道恩公司只是一个环保节能技术公司,并不具备开办经营性网站的资格,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无效;道恩公司、王某乙返还投资款4万元、利息8000元。诉讼期间,胡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解除《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2、道恩公司和王某乙返还投资款4万元;3、赔偿违约损失4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胡某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胡某与道恩公司、王某乙签订的《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2、胡某与王某乙签订的协议书;3、朝阳法院判决书;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5、王某乙与道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的身份证明。

被告道恩公司和王某乙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状,其在领取开庭传票时称,三方已完成开发成果,软件可以正常使用,但由于市场运作不成功,无法获得预期的利润。道恩公司和王某乙虽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但开发的场地、后勤保障和租赁设备都是道恩公司的,投资已到位,故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尽管法院一再向其说明出庭时法院会保证其人身安全,但其仍然以不安全为由两次拒绝出庭。

被告道恩公司、王某乙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1、开发合作协议

1999年11月11日,道恩公司与胡某、王某乙签订了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项目名称为聂卫平网上围棋道场网站的围棋服务器端及客户端软件技术开发;道恩公司为委托合作方(甲方),胡某(乙方)与王某乙(丙方)为研究开发合作方。胡某出资(略)元,并进行软件及网站的翻译工作;王某乙出资(略)元并进行网站综合策划、购置设备、技术监督;道恩公司提供开发软件基础设备,负责提供和办理相关的运作手续,并对于研究开发合作方的软件登记及软件著作权保护注册中进行支持。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利润的分享:开发项目正常运行后,道恩公司应支付胡某和王某乙的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并且,道恩公司有权按比例提取其管理费作为其收益;胡某和王某乙双方共同拥有软件所有权和利益。胡某拥有25%产权,王某乙拥有75%产权。道恩公司同意为胡某的现金投资担保。当由于非乙方(胡某)因素,而导致软件开发项目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风险责任在道恩公司,本协议可以解除,胡某资金无条件返还或以其他形式兑现作为补偿。当协议当事人没有履行协议时,由保证人负连带责任。经三方同意,胡某、王某乙双方一方可以转让其所占有的全部或部分软件所有权份额,其中一方可以优先受让,转让收益可以归其个人所有。

2、胡某和王某乙签订的协议

2001年7月1日,胡某和王某乙又以书面形式约定:王某乙愿意将胡某在软件开发项目中的权益买回,王某乙本人保证全部还清胡某的合作资金肆万元人民币。王某乙保证在2001年9月底以前全部还清欠胡某的肆万元人民币。王某乙全部还清胡某的钱款后,胡某不再享受原协议中规定的权益。

3、终审法院关于胡某与王某乙协议效力的认定及处理

因王某乙未按后一份协议履行义务并产生诉讼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协议受法律保护。道恩公司与胡某、王某乙签订的《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故应遵照执行。王某乙与胡某于2001年7月1日签订的协议违反了《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的约定,故该协议为无效协议。胡某以其与王某乙签有协议为理由,要求王某乙偿还欠款,没有道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终审判决如下:驳回胡某要求王某乙偿还欠款之诉讼请求。

4、终审法院关于本案与胡某和王某乙诉讼纠纷是否属于同一事实的认定

2002年5月14日,胡某提起本案诉讼。2002年12月10日,本院以本案纠纷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和处理为由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因胡某上诉,2003年6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该裁定认为:胡某以其于2001年7月1日与王某乙签订协议为依据,向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乙返还欠款4万元,后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胡某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该案审理的是胡某与王某乙之间的债务纠纷,该案中虽然涉及了胡某与道恩公司、王某乙签订的《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但仅将《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作为胡某与王某乙债务纠纷一案的有关事实,《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是否有效并不是该案诉争的内容,该案也未对《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审理,并且道恩公司作为《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并没有参加到该案诉讼中,该案最终亦未对《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判决。故胡某在本案中主张《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不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情形。最后,终审裁定发回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5、重审后情况

重审期间,本院分别于2003年10月28日和11月18日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认为:相关手续的办理是道恩公司的合同义务,依据商业惯例及合同约定,胡某主张合同无效的事由应按违约事由主张,合同认定有效。合议庭在向胡某释明后,胡某变更了诉讼请求。尽管当事人双方均明示不需要新的举证期间,但合议庭还是给双方一定的准备时间。再次开庭时,王某乙和道恩公司依旧明示不出庭,胡某向法庭提供了有关王某乙与道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之间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依据该证明材料,王某甲与王某乙是父子关系。

此外,王某乙给胡某的名片及道恩公司档案材料表明,王某乙为道恩公司副经理。

胡某已经履行投资及完成翻译工作等合同义务,三人合作期间,也已完成开发工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及当事人之间的陈述均可以证明上述事实。但诉讼期间,由于道恩公司和王某乙拒绝出庭并且未向法庭提供其履行投资义务的证据和三人合作期间的财务帐册,该部分事实无法查清。诉讼期间,三方认可,道恩公司未办理网站经营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亦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证据,向法庭陈述事实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道恩公司和王某乙虽经法院一再陈述利害关系,仍然放弃诉讼权利,故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诉讼不利的后果。鉴于道恩公司和王某乙未向法庭提供投资到位等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据及出庭陈述相关事实,其关于软件开发的环境已具备的辩称亦不足以认定市场开发的资金、手续和条件已具备,对此,本院依据庭审事实认定二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依据三方协议,胡某要求解除协议并无不当,且道恩公司应履行非因胡某因素返还胡某投资款的义务。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并非皆由市场风险所致,而是由于二被告违约引起,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应承担返还、赔偿责任,故王某乙应与道恩公司共同承担返还胡某投资款及赔偿胡某违约损失的责任。此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某乙与胡某签订的权益买卖协议无效后,并不影响王某乙对胡某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合作项目未成功,胡某的预期利益不仅没有实现,而且理应退还的4万元投资款至今未收回,为此,尽管胡某未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但合议庭认为实际损失确实发生并存在,本院依法酌定道恩公司和王某乙承担违约损失费2万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胡某与被告北京市海淀道恩环保节能新技术公司、被告王某乙之间的《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市海淀道恩环保节能新技术公司和被告王某乙返还原告胡某投资款四万元并支付违约损失费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宋莹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