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货仓管理合同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2001-12-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012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货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12日签订的《蛇口三突堤货仓管理合约补充合约》中的仲裁协议,以及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0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2001年11月28日受理了上述货仓管理合同争议仲裁案。

根据双方当事人2001年11月20日达成的协议书,并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陈有锐先生作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仲裁庭于2001年11月28日组成。本案审理适用简易程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0日经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全文如下:

协议书

深圳××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蛇口公司’)

××货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

蛇口公司和管理公司双方经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1.按照1997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的《蛇口三突堤货仓管理合约》,蛇口公司同意支付管理公司自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的货仓管理费及利息港币x元,以及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的货仓经理薪金及利息港币x.60元。

2.为了完善法律手续,双方申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的简易程序,并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3.仲裁费人民币2万元应该由蛇口公司支付,现先由管理公司垫付。

4.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深圳××仓储有限公司××货仓(管理)有限公司

王××李××

2001年11月20日

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8条第3款“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依法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书的约定,现作出本案裁决:

1.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自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的货仓管理费及利息港币x元,以及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的货仓经理薪金及利息港币x.60元。

2.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交仲裁时向仲裁委员会预交了仲裁费人民币×××元,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元。

3.以上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的各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将按年利率7%计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