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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海”轮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1999-09-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089

申请人××运输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上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于1999年4月7日签订的补充仲裁协议,于1999年4月8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x.31美元以及从申请人向收货人支付该款项之日开始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4月15日受理本案,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仲裁通知,要求双方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选定朱曾杰先生为本案独任仲裁员。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4条的规定,由独任仲裁员朱曾杰先生于1999年5月9日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9年8月5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庭上,双方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就有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1999年8月30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本案争议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书。

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3条的规定,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开庭时的口头陈述,以及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对本案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和争议、和解协议、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和争议

1996年12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出租、被申请人承租“星光海”轮完成中国港口到欧洲大陆港口的运输。

合同有关条款如下:

“第6条:一揽子运费x美元,出租人不负责装货、卸货、积载和平舱,BSS1/1。”

“第14条:分隔/材料:如果有,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第19条:其他条款参照1994年金康标准租船合同。”

“星光海”轮在烟台港装运散装花岗岩石和花岗岩镶路石,提单号分别为:SCBJ-x、x、x、x、x、x、x、x、x、x、x、x、x。

“星光海”轮在湛江港装运铝矾土和硅化锰,提单号分别为:SCBJ-x、x、x、x、x、x、x、x。

货物运达目的港鹿特丹、不莱梅后,发现有混票、货损、短重等,收货人因此支付了包括额外的困难作业费、货物分检费、残损检验费。货物短量及损失费等。收货人向申请人索赔上述损失,申请人已给予赔偿。受损的货物和索赔具体为:

1.提单号:SCBJ-x、x、x、x、x

收货人索赔:(1)费用117,049.39瑞士法郎2(2)银行利息(按年息9.5%计算);(3)法院费用。

2.提单号:SCBJ-x

收货人索赔:货损7734.40美元和额外作业费6445荷兰盾。

3.提单号:SCBJ-x、x

收货人索赔:货损x马克。

4.提单号:SCBJ-x、x、x、x、x、x、x、x、x

收货人索赔:货损9283.44德国马克和货物短少损失7267.26德国马克。

申请人诉称,上述损失发生均是由于积载不当、包装不良,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所提供的说明货损情况的主要证据是收货人单方提供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既未经被申请人认可也未有申请人的参与,是不足以作为确认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的依据。被申请人作为承租人从未收到过收货人的索赔和关于货损的通知。申请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作为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第1项索赔,被申请人提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附件3.3所述,“根据‘星光海’轮航海日志及船长的陈述,了解的情况如下:当地搬运工人将船上带来隔离用的舱盖布和聚酯布铺好直至大副满意。该船船员对各港口的装船情况以及舱内货物的装配情况进行了查验。装船时未对不规则行为作任何评说。该船从中国到欧洲的航行过程中遭受严重的天气情况。”上述积载说明,被申请人已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合理地履行了装卸、积载及平舱的义务,并且装卸。积载和平舱是在“星光海”轮大副的监管下进行的,船方当时并未对积载方式提出异议。同时根据船方的记录,该航次曾遭遇恶劣天气,故而不能排除恶劣天气对货物和货物在舱内的积载造成影响,因此货物的受损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不应仅仅归纳为积载方面的原因,由被申请人承担。收货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也只是反映卸货当时的现状而不能充分说明损失的原因。被申请人作为承租人负有安排货物装卸和积载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对货物没有照料义务。

关于第2项和第3项索赔,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与所谓的索赔人和解并作出了全额赔偿。对于货物损失的性质、程度、原因没有任何可以为各方当事人所认可的证据材料。

二、和解协议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过友好协商,于1999年8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甲方:××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发展有限公司

1.乙方同意给付甲方x美元(大写:贰万美元),包括费用和利息,以全面、最终解决所涉争议。甲方自行承担仲裁费用。

2.甲方、乙方同意由仲裁庭根据此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裁决书。

3.在收到仲裁庭裁决书后15天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和解款项x美元。

4.甲方在收到上述x美元后,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对乙方就涉案租船合同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

5.本协议经各方代理人签字而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持一方,另一方交由仲裁庭。”

三、裁决

仲裁庭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3条的规定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15天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x美元,包括费用和利息,以解决本案项下所有争议。

2.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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