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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紫什铜贸易及其抵押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时间:1999-08-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098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98—001G号赊销2#紫什铜合同”及“抵押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9年3月11日受理了双方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仲裁案。
  深圳分会受理本案之后,即以挂号向被申请人寄送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各一份。该次邮寄因无法送达被退回。1999年3月19日,深圳分会秘书处向申请人发函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最后注册地址。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市工商企业核准登记注册”上的地址,深圳分会秘书处以特快专递(EMS)再次向被申请人寄送上述文件和材料,该次寄送又以“原址查无此单位”为由而退回。
  此后深圳分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所有材料、文件均以“迁移新址不明”或“该公司已迁移”为由退回深圳分会。按照仲裁规则第77条的规定,上述材料、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按照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为本案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三名仲裁员于1999年4月8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9年5月24日上午九时,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没有出席。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进行了缺席审理。
  1999年8月10日,仲裁庭作出了书面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7年12月31日,申请人作为甲方,被申请人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98—001G号赊销2#紫什铜合同”(下称“98赊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1.乙方同意每月通过甲方向供应商购买不少于1300吨的2#紫什铜(No.2BIRCH & CLIFF)。甲方同意赊销相应数量的2#紫什铜给乙方,赊销期为60天(宽限期15天)。为了使运作具有连续性,甲、乙双方同意以分批赊销、分批还款、连续订货、循环作业的形式进行合作。
  2.为了让甲方能及时收到货款,以利甲方的资金周转,乙方同意在甲方向银行付款赎每一批进口单证之日起计60天内按期将全额货款连实际产生的利息和应付的有关费用偿付给甲方。
  3.甲方赊销给乙方的同时,将继续代乙方开信用证购买2#紫什铜。开证金额和赊销额基本相等。乙方要做好进口订货和偿还货款的计划,使整个运作保持平衡、连贯和稳定。
  4.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订货/开证委托书后,代乙方直接向其供应商开出信用证购货,甲方将根据乙方的有关资料和条件开证,但是上述条件应与甲方的利益无冲突。
  5.2#紫什铜的供应商由乙方指定。供应商的资信、交货数量、质量和交货期等商务条款概由乙方负责。如果因上述方面的原因使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同意负完全的责任。但乙方指定的供应商及其商定的商务条款应与甲方的利益无冲突和抵触。若乙方收货后,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乙方应将具体的资料(如索赔书、照片、样品等)尽快传真给甲方或邮寄给甲方,甲方收到这些资料后,应协助乙方向供应商索赔,双方另有协商的除外。
  6.乙方也委托甲方自行订货供应2#紫什铜给乙方。甲方将按乙方的出价订货,在征得乙方的同意后签订进货合同。乙方同意完全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风险。如交易出现任何问题,甲方有责任以积极负责的态度维护乙方的利益,妥善处理。
  (二)结算原则:
  1.乙方保证在每月月底前结算时,若当月结算量低于1300吨/月的情况下,每月仍根据第二部分第4条和第二部分第8条的款项,按1300吨/月的数量支付费用给甲方。若结算量超过1300吨/月,则按实际的数量,根据第二部分第4条和第二部分第8条支付费用给甲方。乙方同意在每月月底之前按上述的规定付清当月应付的费用给甲方。
  2.考虑到每月进货量可能不平衡,甲、乙双方同意在当月结算量达不到1300吨/月时,而前一月和前数月的结算量已超出这一水平的部分,可作填补当月结算量之不足。这种平衡只限于同一年度内进行。
  3.乙方保证实际交货数量在各个合同订购±10%之内。如实际交货数低于-10%,乙方同意按下限(即合同交货量的90%)支付手续费及有关费用给甲方。如实际交货数量在上述上下限之间乙方按实际交货数量(即甲方代付货款的实际数)支付手续费及有关费用给甲方。
  4.乙方同意根据实际的交货数量或按第二部分第3款所述的最小交货数量向甲方支付每吨38美元的手续费。在价格浮动过大的情况下,双方可另行商定收费的标准。
  5.在赊销期内,利息按年利P+1(PRIME RATE PLUS ONE)计算。由甲方向银行赎进口单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偿付的货款入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止截息。赊销的天数按上述原则计算。上述利息由乙方负责支付给甲方。
  6.乙方同意支付第二部分第5款所述之利息。乙方保证按期偿还货款给甲方,如乙方因意外原因逾期还款超过15天,从逾期的第16天起(即甲方因银行付款赎单之日起计,第76天起)乙方将按年息P+6.25(PRIME RATE+6.25)支付占用货款的利息。如出现逾期还款,乙方保证在逾期还款天数不超过30天(包括宽限期)内偿还有关货款和费用。甲、乙双方同意逾期还款支付高息的做法,并不解除乙方按期偿付货款的责任。
  7.如由于意外原因,乙方未能在90天内偿还货款,乙方同意按银行透支利息的复式计算方法和本合同第二部分第6款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给甲方。
  8.在支付每批货款给甲方的同时,乙方应将甲方每吨货物应收的手续费及赊销所产生的利息同时支付给甲方。开证费用,以B/L换D.O.的费用、担保提货费用或其他因乙方事故所引起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9.乙方同意以港币支付货款及有关的费用。美元兑换港币的汇率以甲方银行向甲方收款的汇率计算。
  (三)其他:
  1.乙方同意其所有进口的2#紫什铜供本公司生产之用。如乙方订货数量超出此范围,或乙方有意除生产需用外再订货做贸易,乙方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才能进行。
  2.如乙方逾期30天后(包括宽限期)不能向甲方偿还货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自行处理陆续到货的货物,减少订货和赊销的金额和数量或暂停执行本合同和有关合同。乙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3.乙方同意每月交送一份会计报表给甲方,让甲方更好地了解其运作情况。甲方同意妥善保管会计报表,并保证不将此报表转交第三者或向外界透露有关的财务情况。
  4.本合同为双方合作的总体原则,具体的每次交易,由双方在此大原则的制约下,与有关各方签订各个具体合同。
  具体的买卖合同按如下方式签订:
  甲方和乙方就每一具体和个别的订货签订合同,甲方按乙方的指示向其指定的公司L/C购买2#铜,合同货物到货后,甲方将把D.O.交乙方自行提货。
  5.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由签字生效起计算。若任何一方想提前结束合同,或有意延长合作期限,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合作的结束并不解除合同双方或任何一方在债权债务方面应尽之责任和影响其应享有的权益。双方应以合作的精神处理好有关的遗留问题。
  6.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则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7.本合同尚有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加以磋商解决。
  8.本合同一式四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9.本合同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原×××97—001G?合同同时停止执行。
  此后,因铜业市场变化,进口2#紫什铜的货价下跌等原因,双方经协商于1998年1月15日达成“No.1合同修改书”,约定:
  1.甲方收取的进口手续费用由原来的38美元/吨降至32美元/吨。
  2.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第六款[即98赊销合同第(2)条第6款——仲裁庭注]所述之逾期还款利息(年息)暂时降到PRIME RATE+2.25%(银行优惠利率+2.25%)。
  3.上述两点的变更立即生效执行。如情况有新的变化,甲、乙双方再行商定调整。
  1998年8月3日,双方再次达成“No.2合同修改书”,约定如下:
  1.甲方收取乙方的进口手续费用由原来的32美元/吨降至28美元/吨。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双方同意先执行半年,如情况好转,再予以调升。
  2.甲方主动提议将本合同结算原则中第7款加以修改,从而降低乙方的利息成本。乙方同意将尽其所能,力争在90天内还款,尽快杜绝不能在90天内还款的情况。双方同意此修改由1998年9月1日起执行。修改如下:
  “7.如由于意外原因,乙方未能在90天内偿还货款,乙方同意按银行的透支利率(P+3.5%年利率)支付利息给甲方。乙方同意如银行向甲方收取的透支利率有变动,则按新的利率支付利息给甲方。”
  3.甲方认为乙方超过90天还款是不正常的情况,是由于客观的市场原因造成的。如情况有变化,甲方认为逾期还款是由于乙方不负责任而产生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恢复原来第7款,并按原来条款的计算方式向乙方计收利息。
  在上述合同和修改书签订前,双方于1997年10月3日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如下:
  (一)乙方同意将其公司名下和拥有的一切设施、财产、其公司的营业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权益(以下统称“乙方所有资产”)抵押给甲方,甲方对乙方所有资产拥有第一抵押权及第一留置权。
  (二)甲方同意在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行使本抵押合同赋予的权力之前,乙方有权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运用一切资产。
  (三)在发生下列乙方违约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时,或在乙方收到甲方催款书20天内仍未全部偿还欠款给甲方时,从第21天起甲方即可依照本抵押合同所赋予的权力自动取得乙方所有资产及其派生权益的所有权和处置乙方已抵押的财产:
  1.乙方不能按本抵押合同项下的“赊销2#紫什铜合同”及其该合同项下的具体赊销合同的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各种可能的费用和欠款。
  2.乙方违反本抵押合同或本抵押合同项下的“赊销2#紫什铜合同”的条款及其该合同项下的具体赊销合同的规定,使甲方遭受损失。
  (四)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或其他可能的合法措施处理乙方所有的资产:
  1.宣布乙方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已归甲方所有,在法律上取代乙方在其公司的法人地位。
  2.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乙方所有资产以补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3.对于甲方上述措施,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五)如果甲方营业或出售乙方所有资产所得足以补偿甲方所受损失,所剩款项将退还乙方。如果乙方在甲方未处理乙方所有资产前,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向甲方偿还了全部欠款后,甲方将乙方所有资产全部退回乙方。
  (六)乙方保证:
  1.乙方在××省××经济特区注册登记,为信誉良好的法人。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代表H先生是乙方的法人代表,在签署本合同前已征得乙方主管部门的同意,享有法定全权,代表该方签订本合同。
  2.乙方将向甲方定期提供其生产营运的财务报表,使甲方能了解乙方的经营情况和收支状况。
  3.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一切账目和业务档案,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乙方应负责妥善运用其资产,使生产经营得以顺利有效地进行,对其生产和办公设施进行妥善的维修和保养,并按资产的实际价值投保各种必要的保险。
  5.除了乙方为其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临时向第三方商借一些小额短期借贷外,乙方如需向任何银行、企业、或私人大量借款,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即使是甲方同意乙方借款,其债权人的权益不得优先于甲方。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补充、代替、向承租人出租、管理协议,及正常经营范围之内的其他业务则除外。
  7.乙方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甲方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本抵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抵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甲方在本抵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七)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有关要求索赔或其他重大事宜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按下列地址以航邮挂号信投递。
  甲方:××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
  乙方:××经济特区××铜业公司
  地址:中国××市××路
  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索赔或其他通讯来往:
  发送至上述地址即视为妥善送达。
  (八)如本抵押合同的执行产生任何争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仍不能得到解决,应交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九)本抵押合同法律效力的覆盖范围,包括甲、乙双方在此之前后签订的和正在执行中的所有“赊销2#紫什铜合同”及有关的展期、续签的合同和合同修改书的履行及其清算。
  (十)本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合同第九款所述的任何赊销合同执行完毕(即乙方向甲方偿还完所有的货款、利息、有关费用及各种欠款之时)为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贰份、乙方、乙方主管单位和抵押物登记部门各执一份。
  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1999年3月4日,申请人根据上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分会提出仲裁,请求裁决:
  1.被申请人偿付申请人欠款港币(略)元。(计算至实际还款时)
  2.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办案费用。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1999年5月17日,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偿付申请人欠款港币(略).04元。
  (二)利息暂计算至1999年2月底,请求仲裁庭裁决确认利息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还款时止。
  (三)裁决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有资产拥有优先受偿权。
  (四)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办案费。
  (五)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申请人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98赊销合同”和“抵押合同”的订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1996年起开始合作进行赊销2#紫什铜的业务:至1997年,双方合作业务量逐渐扩大,最高赊销额曾达到港币7000万元左右。按1997年度双方对账单显示,也有港币(略).91元,被申请人均能在之后顺利按时还款。1997年12月31日,双方续签了“赊销合同”。1998年1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对主合同的“No.1合同修改书”。1998年8月31日,因当时亚太经济形势,申请人再次让利,双方又签订了“No.2合同修改书”。为减少甲方赊销带来的风险,1997年10月3日,双方及被申请人上级主管单位××市××区工业局共同签署了“抵押合同”。
  (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赊销欠款港币(略).04的情况说明: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销售合同的订立:
  按照以往双方合作的惯例,主合同订立后,每单项贸易,双方再就该批货物签订一个单项合同。合同就该批货物的数量、单价(海外购货合同货款+手续费每吨)、总价、交货地、装运期、保险、产地等主要事项进行规定。在每单项合同附件中约定该合同隶属于主合同,双方一切权益依主合同规定执行。并规定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向海外供货商开立信用证,开证引起一切风险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每项合同由申请人按双方约定制作、签章后寄给被申请人签署、盖章后再寄回给申请人存档。现产生欠款的后一部分合同申请人签章后寄给被申请人后未接到其回寄。
  产生欠款港币(略).04元的单项合同共27项合同,即:
  98××IL—060(S)、98××IL—062(S)、98××IL—063(S)、
  98××IL—065(S)、98××IL—067(S)、98××IL—071(S)、
  98××IL—073(S)、98××IL—075(S)、98××IL—077(S)、
  98××IL—078(S)、98××IL—079(S)、98××IL—080(S)、
  98××IL—081(S)、98××IL—082(S)、98××IL—083(S)、
  98××IL—084(S)、98××IL—085(S)、98××IL—086(S)、
  98××IL—087(S)、98××IL—088(S)、98××IL—089(S)、
  98××IL—090(S)、98××IL—091(S)、99××IL—001(S)、
  99××IL—002(S)、99××IL—003(S)、99××IL—004(S)。
  2.关于27个单项合同开证付款的情况说明:
  以往履行合同过程中及现产生欠款的27个(份)单项合同的信用证均是由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开证委托后开立。广信事件发生之后,香港银行加紧对中资公司贷款控制,因此,有几个单项合同是由申请人委托××、××公司开证,之后申请人再将货款及相关费用付给这些公司。其他由申请人开证的,均由银行从申请人账户中扣下了该项信用证项下货款及相关附加费用,这些均有银行扣款通知单可证明。
  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货情况说明: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货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无论何种方式,都是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书面委托书的请求办理交货。
  (1)被申请人直接收货后,向申请人发出委托书,指示申请人向供应商出具收据,以便于付款。
  (2)被申请人出具委托书,指示申请人将D.O.交给其代表L,由L作为经办人签署收据,加盖香港××有限公司公章、××公司在收据单下注明有代收。××公司是被申请人法人代表H先生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注册股金10000股,其中H先生持9999股,L持1股。
  每张货物收据上写有合同号、信用证号、货柜号、数量、金额等。申请人根据货柜到港情况分批交给被申请人。
  4.每一单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费用及单据证明主要有:
  (1)银行收取的费用包括:从申请人账户中扣除的货款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开证费、修证费、电报费、邮寄费、担保提货费等。
  (2)船务公司收取的码头费等。
  (3)海关收取的报关费。
  (4)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
  27个(份)单项合同项下发生的申请人代付的货款、垫支的相关费用、约定应收取的手续费及利息金额,统计至1999年2月底,共为港币(略).04元。
  (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收款情况说明:
  1.每批货物交给被申请人后,申请人列明有关费用金额向被申请人发出收款通知——“借项通知单”。有三种:
  (1)交货后发出的“借项通知单”包括货款、75日内利息及手续费。
  (2)第二种“借项通知单”内容为申请人为该批货物垫付的相关费用。
  (3)第三种“借项通知单”内容为75天之后的利息金额及90天之后的利息金额。根据香港银行利率变动,均分别计算。申请人每次均再通知被申请人。
  2.除借项通知单作为第一次收款通知之后,申请人每一个月都将往来款项制作一份流水账式的明细表寄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如对某项金额有疑问再来电询问,一般情况下均没有疑问,予以认可。1999年3月23日寄去的统计至3月的欠款明细表在1999年4月14日被退回。
  3.每年度双方就当年度内的赊销欠款额进行一次对账。
  4.1999年2月18日,被申请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H先生在没有通知公司任何人员及知会我公司的情况下,乘机飞往美国。H先生赴美后,申请人意识到可能发生严重问题,曾先后几次到被申请人处或去电去传真要求其确认欠款额。被申请人业务经理人T在××工厂交给申请人一份被申请人制作的业务统计表,3月3日也传真给申请人一次业务统计表对第一次面交的业务统计表进行新的补充,申请人据此表制作完整业务统计表呈交仲裁庭,被申请人业务统计表与申请人呈交仲裁庭业务统计表基本相同,仅是手续费的名称方面,被申请人称为“佣金”。
  在庭审后补充的材料中,就1999年2月底之后,逾期利息计算的根据,申请人认为1999年2月香港银行公会执行的“P”值(P=8.75%,P+3.5=12.25%)为之后计算逾期利息的根据,直至被申请人全部清偿欠款。因为1999年2月是双方实际执行合同的最后时间,以后因发生被申请人逃债事情,使申请人被迫中断合同的履行,这一结果完全是因被申请人违约行为造成。因此,以1999年2月份的香港银行“P”值为根据计算之后的全部逾期利息较为恰当。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经审理,对本案作出如下分析和判断如下:
  (一)法律适用
  98赊销合同和抵押合同中都没有约定管辖的法律;本案的仲裁地在中国深圳,抵押物在中国××登记,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关于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港币(略).04元
  经查,1997年12月31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98赊销合同。申请人声称的就2#紫什铜签订的产生欠款港币(略).04元的27个(份)单项合同(即销售确认书)的附件约定:1.本销货确认书是根据双方于1997年12月31日签订的编号:×××98—001G《赊销2#紫什铜合同》项下第三部分第4款签订的,并隶属于该合同。凡本销货确认书牵涉到买卖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等一切问题均依照上述编号:×××98—001G号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2.卖方凭买方指示,向其供应商开具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购买上述2#紫什铜,并在货到后赊销给买方。具体条款详见×××98—001G号合同。
  关于利率,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所提利率是合理的,应予支持,即1999年2月前以当时的P值为计算基础,1999年2月后以8.75%为P值作为计算基础。现就27个销货确认书(以下也称“合同”,下同)进行逐一查实。申请人提供的27个销货确认书及其履行如下:
  1.1998年7月28日98××IL—060(S)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100吨(+/-5%),单价为1448美元,总价为144800美元。1998年8月3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申请开立了以J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LC98×××××,信用证金额为142000美元。1998年8月4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98××IL—060(S)号合同项下货物105.36吨,价值149611.20美元。申请人因98××IL—060(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1160534.08元,利息港币26595.57元,手续费港币22863.12元,过期利息港币50362.33元,代垫费用港币12856.88元,合计港币1273211.98元。
  2.1998年7月31日98××IL—062(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200吨(+/-5%),单价为1448美元,总价为289600美元。1998年8月3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申请开立了以T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LC98×××××,信用证金额为 284000美元。1998年8月25日9月3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98××IL—062(S)号合同项下货物共220吨,价值312400美元。因98××IL—062(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2423130.60元,利息利港币55530.08元,手续费港币47740.00元,过期息港币86870.61元,代垫费用港币24326.34元,合计港币2637597.63元。
  3.1998年7月31日98××IL—063(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265.72吨,单价为1458美元,总价为387419.76美元。1998年8月3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申请开立了以G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LC98×××××,信用证金额为379979.60美元。1998年8月4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数量为265.72吨、总价为387419.76美元的货。因98××IL—063(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2947501.76元,利息港币67546.92元,手续费港币57661.24元,过期息港币134418.37元,代垫费用港币1809.53元,合计港币3208937.82元。
  4.1998年8月5日98××IL—065(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120吨(+/-5%),其中60吨的单价为1 578美元,另60吨的单价为1543美元,总价为187260美元。1998年8月10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申请开立了以J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LC98×××××,信用证金额为183900美元。1998年8月25日和9月3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共125.839吨,价值192851.09美元。因98××IL—065(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1495945.91元,利息港币34282.09元,手续费港币27307.07元,过期息港币47589.88元,代垫费用港币1796.86元,合计港币1606921.81元。
  5.1998年8月10日98××IL—067(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280吨(+/-5%),其中100吨的单价1453美元,20吨的单价为1448美元,120吨的单价为1458美元,40吨的单价为1353美元,总价为403340美元。1998年8月18日和26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申请开立了以S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分别为LC98×××××和LC98×××××,信用证金额分别为53000美元和342500美元。1998年8月26日、9月3日、9月21日、9月24日、9月25日、9月30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共280.532吨,价值405448.46美元。因98××IL—067(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3076179.15元,利息港币70495.76元,手续费港币60875.44元,过期息港币90884.95元,代垫费用港币28609.44元,合计港币3327044.74元。
  6.1998年8月27日98××IL—071(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100吨(+/-5%),单价为1428美元,总价为142800美元。1998年8月18日和26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申请开立了以T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LC98×××××,信用证金额为140000美元。1998年9月25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共112.50吨,价值157500美元。因98××IL—071(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1221570.00元,利息港币27994.31元,手续费港币24412.50元,过期息港币31667.51元,代垫费用港币13738.86元,合计港币1319383.18元。
  7.1998年9月1日98××IL—073(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300吨(+/-5%),单价为1478美元,总价为443400美元。1998年10月14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申请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LC98×××××,信用证金额为435000美元。1998年9月16日和25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共190吨,价值275500美元。因98××IL—073(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款港币2136778.00元,利息港币48967.83元,手续费港币41230.00元,过期息港币55022.76元,合计港币2281998.59元。
  8.1998年9月2日98××IL—075(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60吨(+/-5%),单价为1438美元,总价为86280美元。1998年10月14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申请开立了以SS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LC98×××××,信用证金额为84600美元。1998年9月25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共66.143吨,价值93261.63美元。因98××IL—075(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款港币723243.94元,利息港币16574.34元,手续费港币14353.03元,过期息港币16956.06元,代垫费用港币9749.27元,合计港币780876.64元。
  9.1998年9月24日98××IL—077(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100吨(+/-5%),单价为1468美元,总价为146800美元。1998年9月23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申请开立了以J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LC98×××××,信用证金额为144000美元。1998年10月5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共103.213吨,价值148626.72美元。因98××IL—077(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款港币1152600.21元,利息港币26413.75元,手续费港币22397.22元,过期息港币26621.86元,代垫费用港币12843.39元,合计港币1240876.43元。
  10.1998年9月25日98××IL—078(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140吨(+/-5%),其中40吨单价为1458美元,60吨单价为1448美元,另外40吨单价为1438美元,总价为202720美元。1998年9月28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申请开立了以S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LC98×××××,信用证金额为198800美元。1998年10月22日、29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共141.611吨,价值201086.54美元。因98××IL—078(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款港币1559627.21元,利息港币34929.15元,手续费港币30729.59元,过期息港币25525.09元,代垫费用港币20763.15元,合计港币1671574.19元。
  11.1998年9月26日98××IL—079(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100吨(+/-5%),单价为1428美元,总价为142800美元。1998年10月5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申请开立了以T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LC98×××××,信用证金额为140000美元。1998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共105吨,价值147000美元。因98××IL—079(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款港币1140132.20元,利息港币25534.21元,手续费港币22785.00元,过期息港币17640.38元,代垫费用港币17165.06元,合计港币1223256.65元。
  12.1998年9月25日98××IL—080(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80吨(+/-5%),单价为1428美元,总价为114240美元。1998年10月5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申请开立了以V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LC98×××××,信用证金额为112000美元。1998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共83.975吨,价值117565美元。因98××IL—080(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款港币911834.14元,利息港币20421.29元,手续费港币18222.58元,过期息港币14108.10元,代垫费用港币10213.80元,合计港币974799.91元。
  13.1998年10月8日98××IL—081(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160吨(+/-5%),单价为1528美元,总价为244480美元。1998年9月28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申请开立了以C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04734,信用证金额为240000美元。1998年10月22日、29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共160吨,价值240000美元。因98××IL—081(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1861200.00元,利息港币42652.50元,手续费港币34720.00元,过期息港币38464.81元,代垫费用港币1940.04元,合计港币1978977.35元。
  14.1998年10月16日98××IL—082(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100吨(+/-5%),单价为1473美元,总价为147300美元。1998年10月9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申请开立了以J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04970,信用证金额为157718.86美元。1998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共109.148吨,价值157718.86美元。因98××IL—082(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1223267.48元,利息港币27396.09元,手续费港币23685.12元,过期息港币17677.91元,代垫费用港币2119.35元,合计港币1294145.95元。
  15.1998年10月26日98××IL—083(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100吨(+/-5%),单价为1425美元,总价为142500美元。1998年10月30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申请开立了以T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05040,信用证金额为139700美元。1998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共105吨,价值146685美元。因98××IL—083(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1137102.12元,利息港币25466.35元,手续费港币22785.00元,过期息港币11789.54元,代垫费用港币14164.17元,合计港币1211307.18元。
  16.1998年10月20日98××IL—084(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200吨(+/-5%),单价为1448美元,总价为289600美元。1998年10月27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申请开立了以O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05004,信用证金额为284000美元。1998年11月4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共200吨,价值284000美元。因98××IL—084(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2201568.00元,利息港币48159.30元,手续费港币43400.00元,过期息港币14585.39元,代垫费用港币92385.87元,合计港币2400098.56元。
  17.1998年12月4日98××IL—085(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100吨(+/-5%),单价为1348美元,总价为134800美元。1998年12月15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通过××有限公司,申请开立了以D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05681,信用证金额为132000美元。1999年1月5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共62.876吨,价值股996.32美元。因98××IL—085(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643636.46元,利息港币13409.09元,手续费港币13644.09元,代垫费用港币10676.51元,合计港币681366.15元。
  18.1998年11月25日98××IL—086(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2#紫什铜数量为140吨(+/-5%),单价分别为1408、1418、1428美元;3#紫什铜数量为80吨(+/-5%),单价分别为1313美元、1318美元、1348美元。总价为306660美元。1998年11月30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通过××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开立了以S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34355,信用证金额为299400美元。1998年12月28日、1999年1月5日、13日、14日、21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共221.946吨,价值302050.86美元。因98××IL—086(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2342459.82元,利息港币47920.877元,手续费港币56818.17元,代垫费用港币20418.95元,合计港币2467617.81元。
  19.1998年11月25日98××IL—087(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260吨(+/-5%),其中100吨单价为1473美元,100吨单价为1453美元,60吨单价为1463美元,总价为380380美元。1998年 11月30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通过××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开立了以J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34303,信用证金额为371800美元。1998年12月1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265.125吨,价值379055.65美元。因98××IL—087(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2939576.57元,利息港币62772.21元,手续费港币67872.26元,代垫费用港币4667.38元,合计港币3074888.42元。
  20.1998年11月25日98××IL—088(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200吨(+/-5%),单价为1433美元,总价为286600美元。1998年11月30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通过××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开立了以O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34354,信用证金额为280000美元。1998年12月1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200吨,价值280000美元。因98××IL—088(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2171400.00元,利息港币46368.44元,手续费港币51200.00元,代垫费用港币3733.36元,合计港币2272701.80元。
  21.1998年12月25日98××IL—089(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200吨(+/-5%),单价为1433美元,总价为286600美元。1998年12月18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通过××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开立了以JT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05239,信用证金额为280000美元。1998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200吨,价值280000美元。因98××IL—089(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2171400.00元,利息港币45237.50元,手续费港币51200.00元,代垫费用港币3258.73元,合计港币2271096.23元。
  22.1998年12月21日98××IL—090(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200吨(+/-5%),单价为1348美元,总价为269600美元。1998年12月23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通过××有限公司,申请开立了以T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05801,信用证金额为260000美元。1999年1月11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210吨,价值277200美元。因98××IL—090(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2149686.00元,利息港币44785.13元,手续费港币45570.00元,代垫费用港币27842.69元,合计港币2267883.82元。
  23.1998年12月9日98××IL—091(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200吨(+/-5%),单价为1353美元,总价为270600美元。1998年12月31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通过××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开立了以G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42724,信用证金额为264000美元。1998年12月1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200吨,价值264000美元。因98××IL—091(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2047320.00元,利息港币42652.50元,手续费港币51200.00元,代垫费用港币3093.84元,合计港币2144266.34元。
  24.1999年1月5日99××IL—001(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200吨(+/-5%),单价为1348美元,总价为269600美元。1999年1月7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通过××有限公司,申请开立了以G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00052,信用证金额为264000美元。1999年1月5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200吨,价值264000美元。因99××IL—001(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2047320.00元,利息港币41586.19元,手续费港币43400.00元,代垫费用港币3104.23元,合计港币2135410.42元。
  25.1999年1月11日99××IL—002(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200吨(+/-5%),单价为1468美元,总价为293600美元。1999年1月7日,受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申请开立了以W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00175,信用证金额为288000美元。1999年1月15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200吨,价值288000美元。因99××IL—002(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2233728.00元,利息港币45372.60元,手续费港币43400.00元,代垫费用港币3615.90元,合计港币2326116.50元。
  26.1999年1月7日99××IL—003(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60吨(+/-5%),单价为1 338美元,总价为80280美元。1999年1月16日,申请人通过××有限公司,申请开立了以V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00218,信用证金额为78600美元。1999年1月28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62.939吨,价值82450.09美元。因99××IL—003(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639482.90元,利息港币12989.50元,手续费港币13657.76元,代垫费用港币8968.85元,合计港币675099.01元。
  27.1999年1月9日99××IL—001(S)号销货确认书表明,数量为110吨(+/-5%),单价为1338美元,总价为1441000美元。1999年1月27日,申请人通过××有限公司,申请开立了以T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00351,信用证金额为 144100美元。1999年2月1日,被申请人致函申请人,称其已收到货物110吨,价值144100美元。因99××IL—004(S)合同发生的款项如下(美元折成港币):货价港币1117639.60元,利息港币22702.05元,手续费港币23870.00元,代垫费用港币14773.28元,合计港币1178984.93元。
  因上述27个单项合同发生的款项合计:货价港币(略).95元,利息港币1024755,62元,手续费港币976999.19元,过期息港币680185.55元,代垫费用港币368635.73元,共港币(略).04元。
  以上销货确认书有8份只有申请人签名,而无被申请人签名,其余均有双方签名。但是,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已经收到有关合同项下的货物,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开立信用证,受益人均为供应商或供应商所指定者,申请人也已为该相关货物开出信用证或付款,并且将所发生的款项以“借项通知单(Debit Note)”通知被申请人。按照双方在98赊销合同中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偿付货款,并连同实际产生的利息和应付的有关费用一并偿付给申请人。因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付申请人港币(略).04元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利息,仲裁庭认为,以P=8.75%,利率为P+3.5%=12.25%计算被申请人尚欠货款的利息自1999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实际还款时止是合理的,也应予以支持。
  (三)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
  申请人于其仲裁请求(三)中请求裁决确认其对被申请人所有资产拥有优先受偿权。
  经查,1997年10月3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被申请人的主管单位××市××区工业局同意被申请人签订此抵押合同,对合同的所有条款无异议并且也在合同上签字。抵押合同第9条规定:本抵押合同法律效力的覆盖范围,包括甲、乙双方在此之前后签订的和正在执行中的所有“赊销2#紫什铜合同”及有关的展期、续签的合同和合同修改书的履行及其清算。因此,在前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及于在后签订的98赊销合同。
  经查,抵押合同第1条规定,被申请人同意将其公司名下和拥有的一切设施、财产、其公司的营业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权利(以下统称“所有资产”)抵押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所有资产拥有第一抵押权及第一留置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以其所有资产中的房地产和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等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998年6月17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下称××分局)颁发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证(××工商抵字第98×××号),该证表明:上述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为××经济特区××铜业公司,抵押权人为××实业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的范围按主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分别是开信用证、最高限额550万美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1998年5月25日至1999年5月25日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分别是机器设备等107套,原料、成品、半成品2500吨,价值人民币4800万元。申请人提供的从××分局合同科查到的抵押人即被申请人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清单
┌─────────┬────────┬─────┬──┬────────┐
│  类别     │   名称   │数量   │单位│  金额(USD)  │
├─────────┼────────┼─────┼──┼────────┤
│净液车间     │        │     │  │        │
├─────────┼────────┼─────┼──┼────────┤
│一、通用设备   │耐腐蚀离心泵  │6     │台 │  9952.00  │
├─────────┼────────┼─────┼──┼────────┤
│         │摆线针轮减速机 │3     │台 │  1734.00  │
├─────────┼────────┼─────┼──┼────────┤
│         │真空蒸发缸(搪瓷)│1     │台 │  4301.00  │
├─────────┼────────┼─────┼──┼────────┤
│         │电萌芦     │1     │台 │  1204.00  │
├─────────┼────────┼─────┼──┼────────┤
│         │SE—3真空泵   │1     │台 │  2048.00  │
├─────────┼────────┼─────┼──┼────────┤
│二、槽、缸、桶  │真空蒸压器   │1     │台 │  19724.94  │
├─────────┼────────┼─────┼──┼────────┤
│         │搅拌结晶醋   │3     │台 │  11919.40  │
├─────────┼────────┼─────┼──┼────────┤
│         │脱铜高位槽   │1     │台 │  2621.10  │
├─────────┼────────┼─────┼──┼────────┤
│         │溶解槽     │1     │台 │  2570.12  │
├─────────┼────────┼─────┼──┼────────┤
│二、槽、缸、桶  │吸滤盘     │1     │台 │  1725.30  │
├─────────┼────────┼─────┼──┼────────┤
│         │吸滤罐     │1     │台 │  2199.16  │
├─────────┼────────┼─────┼──┼────────┤
│         │篱子      │3     │只 │  1537.60  │
├─────────┼────────┼─────┼──┼────────┤
│         │冷却器     │1     │只 │  2771.33  │
├─────────┼────────┼─────┼──┼────────┤
│         │汽水分离器   │1     │只 │  201.10   │
├─────────┼────────┼─────┼──┼────────┤
│         │下料阀     │9     │只 │  2410.00  │
├─────────┼────────┼─────┼──┼────────┤
│         │滤液桶(玻璃钢) │2     │只 │  1518.10  │
├─────────┼────────┼─────┼──┼────────┤
│         │密封桶     │4     │只 │  96.39   │
├─────────┼────────┼─────┼──┼────────┤
│         │冷凝水箱    │1     │只 │  2179.52  │
├─────────┼────────┼─────┼──┼────────┤
│         │密封水箱    │1     │只 │  139.16   │
├─────────┼────────┼─────┼──┼────────┤
│         │再生酸槽    │1     │只 │  387.47   │
├─────────┼────────┼─────┼──┼────────┤
│         │脱铜集液槽   │1     │只 │  1622.17  │
├─────────┼────────┼─────┼──┼────────┤
│         │蒸发来液槽   │1     │只 │  552.05   │
├─────────┼────────┼─────┼──┼────────┤
│         │再生酸液槽   │1     │只 │  2602.41  │
├─────────┼────────┼─────┼──┼────────┤
│         │玻璃钢电解槽衬里│10    │个 │  4072.30  │
├─────────┼────────┼─────┼──┼────────┤
│         │进液斗、排泥斗 │     │套 │  457.83   │
├─────────┼────────┼─────┼──┼────────┤
│三、工具及材料  │        │     │  │        │
├─────────┼────────┼─────┼──┼────────┤
│(一)铜管、棒、工具│FX排      │32.5   │条 │  27666.83  │
├─────────┼────────┼─────┼──┼────────┤
│         │F2短型管    │3200   │根 │        │
├─────────┼────────┼─────┼──┼────────┤
│         │F2半圆棒    │85    │根 │        │
├─────────┼────────┼─────┼──┼────────┤
│         │方棒      │     │吨 │        │
├─────────┼────────┼─────┼──┼────────┤
│         │塑料夹条    │75.6   │kg │        │
├─────────┼────────┼─────┼──┼────────┤
│         │以上工具购铜款 │24.968  │吨 │  90245.78  │
├─────────┼────────┼─────┼──┼────────┤
│ (二)玻璃钢管道 │各种管道    │900    │米 │  11 971.10 │
├─────────┼────────┼─────┼──┼────────┤
│ 阀门、法兰、弯头│阀门、弯头、法兰│250    │个 │  7899.52  │
├─────────┼────────┼─────┼──┼────────┤
│ (三)不锈钢阀门 │截止阀、球阀等 │60    │个 │  3961.44  │
├─────────┼────────┼─────┼──┼────────┤
│  (四)防腐   │地面防腐    │300    │平方│  7223.92  │
│         │        │     │米 │        │
├─────────┼────────┼─────┼──┼────────┤
│         │楼面防腐    │34    │平方│  5804.82  │
│         │        │     │米 │        │
├─────────┼────────┼─────┼──┼────────┤
│         │电角槽防腐   │72    │个 │  7330.12  │
├─────────┼────────┼─────┼──┼────────┤
│72149.40     │新车间墙、楼、地│     │平方│        │
│         │面防腐     │     │米 │        │
├─────────┼────────┼─────┼──┼────────┤
│         │管架(自制)   │     │  │  602.41   │
├─────────┼────────┼─────┼──┼────────┤
│         │钢轨(24)(自制) │25    │米 │  963.86   │
├─────────┼────────┼─────┼──┼────────┤
│净液、一车间电器 │硅机KHS     │1     │台 │  25301.20  │
│设备       │10KA/28V    │     │  │        │
├─────────┼────────┼─────┼──┼────────┤
│         │整流变压器   │1     │台 │        │
├─────────┼────────┼─────┼──┼────────┤
│         │ 纯水装置   │1     │台 │        │
├─────────┼────────┼─────┼──┼────────┤
│         │ 硅机KHS—5KA  │1     │台 │  9638.60  │
│         │/15V      │     │  │        │
├─────────┼────────┼─────┼──┼────────┤
│净液、一车间电器 │水箱(自制)   │1     │台 │  120.00   │
│设备       │        │     │  │        │
├─────────┼────────┼─────┼──┼────────┤
│         │离心水泵    │2     │台 │  240.00   │
├─────────┼────────┼─────┼──┼────────┤
│         │配电屏     │3     │台 │  7229.00  │
├─────────┼────────┼─────┼──┼────────┤
│         │电容屏     │1     │台 │  2409.63  │
├─────────┼────────┼─────┼──┼────────┤
│净液、一车间电器 │动力柜     │ 5    │台 │  3614.45  │
│设备       │        │     │  │        │
├─────────┼────────┼─────┼──┼────────┤
│         │电缆      │1000   │米 │  32530.12  │
├─────────┼────────┼─────┼──┼────────┤
│         │电线      │4000   │米 │  843.40   │
├─────────┼────────┼─────┼──┼────────┤
│         │镀锌电缆管   │     │米 │  3012.04  │
├─────────┼────────┼─────┼──┼────────┤
│         │照具      │50    │个 │  975.90   │
├─────────┼────────┼─────┼──┼────────┤
│电解、熔炼改造设备│        │     │  │        │
├─────────┼────────┼─────┼──┼────────┤
│ 一、通用设备  │地上衡     │1     │台 │  1548.20  │
├─────────┼────────┼─────┼──┼────────┤
│         │卷扬机     │1     │台 │  1204.82  │
├─────────┼────────┼─────┼──┼────────┤
│         │轴流风机    │1     │台 │  420.96   │
├─────────┼────────┼─────┼──┼────────┤
│         │锅炉燃烧泵、喷嘴│3     │只 │  2409.64  │
│         │(备用)     │     │  │        │
├─────────┼────────┼─────┼──┼────────┤
│ 二、非标设备  │轧纹钉耳机   │1     │台 │  7590.63  │
├─────────┼────────┼─────┼──┼────────┤
│         │电铜轨道    │1     │条 │  482.00   │
├─────────┼────────┼─────┼──┼────────┤
│         │阳极吊架    │2     │台 │  2409.36  │
├─────────┼────────┼─────┼──┼────────┤
│         │不锈钢洗槽   │6     │个 │  9638.55  │
├─────────┼────────┼─────┼──┼────────┤
│         │钛种板     │270    │块 │  62365.54  │
├─────────┼────────┼─────┼──┼────────┤
│         │反射炉     │30    │ T │  24096.31  │
├─────────┼────────┼─────┼──┼────────┤
│         │阳极模     │40    │只 │  24096.40  │
├─────────┼────────┼─────┼──┼────────┤
│         │分液箱     │1     │个 │  421.69   │
├─────────┼────────┼─────┼──┼────────┤
│         │分汽缸     │2     │只 │  481.69   │
├─────────┼────────┼─────┼──┼────────┤
│         │蒸汽管道    │1     │套 │  8433.73  │
├─────────┼────────┼─────┼──┼────────┤
│         │电解液     │500    │ 1 │  58698.80  │
├─────────┼────────┼─────┼──┼────────┤
│二、非标设备   │水泵、水管等  │     │  │  2409.64  │
│         │(新车间)    │     │  │        │
├─────────┼────────┼─────┼──┼────────┤
│三、其他     │管道保温    │     │  │  1934.73  │
├─────────┼────────┼─────┼──┼────────┤
│         │塑钢窗     │     │  │  18902.27  │
├─────────┼────────┼─────┼──┼────────┤
│         │不锈钢炉具   │     │  │  6759.04  │
├─────────┼────────┼─────┼──┼────────┤
│         │硬塑料板    │30    │块 │  2891.57  │
├─────────┼────────┼─────┼──┼────────┤
│         │硬塑料管    │200    │米 │  802.41   │
├─────────┼────────┼─────┼──┼────────┤
│         │软塑料管    │300    │米 │  722.90   │
├─────────┼────────┼─────┼──┼────────┤
│         │环氧树脂    │30    │桶 │  1807.23  │
├─────────┼────────┼─────┼──┼────────┤
│         │197树脂     │4     │套 │  2409.6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机修、化验  │压力滤油机   │1     │台 │  722.90   │
├─────────┼────────┼─────┼──┼────────┤
│         │450毫米马鞍车床 │1     │台 │  7831.30  │
├─────────┼────────┼─────┼──┼────────┤
│         │手推液压叉车  │2     │台 │  602.41   │
├─────────┼────────┼─────┼──┼────────┤
│         │轴流风扇    │1     │套 │  963.85   │
├─────────┼────────┼─────┼──┼────────┤
│         │铂电极     │1     │台 │  120.48   │
├─────────┼────────┼─────┼──┼────────┤
│         │空调      │5     │台 │  4000.00  │
├─────────┼────────┼─────┼──┼────────┤
│         │电葫芦龙门架  │4     │台 │  6500.00  │
├─────────┼────────┼─────┼──┼────────┤
│         │电子磅     │2     │台 │  6500.00  │
├─────────┼────────┼─────┼──┼────────┤
│         │电脑      │2     │  │  2900.00  │
├─────────┼────────┼─────┼──┼────────┤
│         │包装机     │     │  │  7000.00  │
├─────────┼────────┼─────┼──┼────────┤
│  合计     │        │     │  │  736174.74 │
├─────────┴────────┼─────┼──┼────────┤
│原料、半成品、在产品、成品     │2500   │  │  4300000   │
└──────────────────┴─────┴──┴────────┘
  总计:5036174.74美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本案抵押合同依法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而且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仲裁庭注意到,上述动产抵押登记证表明抵押物价值人民币4800万元,被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是550万美元,申请人也已提供了已经登记的价为5036174.74美元的抵押物清单。因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已经抵押登记并表明在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证(××工商抵字第98×××号)上的被申请人的财产按照抵押合同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550万美元为限。
  (四)关于申请人的律师费、办案费以及本案仲裁费
  根据以上分析,并依照仲裁规则第五十八、五十九条之规定,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为本仲裁案付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13660元。申请人提出的由被申请人补偿办案费的请求,因没有提供证据,不予支持。
  本案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裁决
  综上,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尚欠货款港币(略).95元,利息港币1024755.62元,手续费港币976999.19元,过期息港币680185.55元,代垫费用港币368635.73元,合计共港币(略).04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尚未计算的欠款利息,利率以12.25%计算,自1999年3月1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还款时止。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已经抵押登记并表明在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证(×××工商抵字第98×××号)的被申请人的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550万美元为限。
  (四)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应补偿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13660元。
  (五)本案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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