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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旭”轮滞期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1998-09-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166

申请人日本××海运有限公司(下称出租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进出口公司(下称承租人)于1995年8月29日签订的定租协议(x)中的仲裁条款和于1997年12月4日达成的补充仲裁协议,于1997年12月18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承租人支付“龙旭”轮在卸港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发生的滞期费x.86美元及其利息,并要求承租人承担本案仲裁费。承租人因装港速遣费和出租人拒载货物对出租人提出反请求。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定租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在北京仲裁,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出租人作为原告就本案滞期费向青岛海事法院对本案承租人提起诉讼,本案承租人作为被告,以本案有仲裁条款为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青岛海事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青岛海事法院于1997年3月27日作出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施行后,设在北京的仲裁机构已非一家,原、被告之间‘纠纷在北京仲裁’的约定,已属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仲裁)条款,故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本案承租人不服青岛海事法院的裁定,作为上诉人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6日作出裁定,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签订了租船合同,同时在合同第十九条有‘北京仲裁,适用中国法律’的约定,但该合同的有效成立时间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的时间。因此,可以认定该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已属不明确,无法执行,青岛海事法院管辖此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从而驳回了本案承租人的上诉。本案承租人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作为再审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认为:“河南××进出口公司与日本××公司签订的租船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之前。该合同中约定‘纠纷在北京仲裁,适用中国法律’条款,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仲裁的事项明确,仲裁条款选定在北京仲裁,是特指由设于北京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从而撤销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青岛海事法院的裁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作出本案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裁定以前,双方当事人于1997年12月4日达成了补充仲裁协议,本案出租人遂根据该补充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1月21日受理了本案,并于1998年1月21日分别向出租人和承租人发送了仲裁通知,通知双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并要求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和有关证明材料。由于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于1998年3月2日指定刘书剑先生为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对仲裁庭的组成未提出异议,开庭时亦未提出异议,而且签署了对仲裁庭的组成并无异议的庭审纪要。

仲裁庭于1998年5月14日在北京开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派仲裁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庭审中,双方就本案争议的事实问题分别作了进一步陈述,就有关法律问题和证据问题进行了辩论。庭后,双方陆续提交了进一步陈述意见和补充材料,并通过书面方式就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继续进行了辩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后仍需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并在提出新的证据后仍需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质证,经仲裁庭要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延长审限的理由正当,故决定将本案的审限延长至1998年9月15日,并已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现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庭审中的口头陈述,对本案作出裁决。

一、案情和争议

双方签订的定租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

第2条:“货物和数量:50公斤袋装水泥,少至x公吨,多至船舶全部容量,由承租人选择。”

第3条:“装港;中国山东1个安全港口日照港的1个安全泊位。”

第4条:“卸港:斯里兰卡1个安全港口科伦坡港的1个安全泊位。”

第5条:“受载期:1995年9月20日至25日。”

第9条:“卸货率:每晴天工作日1100公吨,星期日、节假日除外,即使已经使用。”

第10条:“准备就绪通知书:准备就绪通知书可以在船舶到达装港/御港时递交,不管是否清关,不管是否检疫,不管是否进港,不管是否到达泊位。”

第11条:“装卸时间的计算:在装港或卸港,中午以前的办公时间或/和中午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的,自13:00时起算装卸时间;中午以后的办公时间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的,装卸时间自下个工作日08:00时起算装卸时间。”

第12条:“滞期费/速遣费:3500美元/1750美元,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滞期费/速遣费应于卸港卸货结束后30天内结算。”

第14条:“代理:出租人在装港、卸港的代理。”

第19条:“管辖权:在北京仲裁,适用中国法律。”

第20条:“其他条款:按出租人的金康标准租船合同(经1976年修订)。”

1976年修订的金康标准租船合同第6条第(3)款规定:“……等待泊位所损失的时间应计为装卸时间。”

出租人提出,“龙旭”轮在中国日照港装载毛重为x公吨的袋装水泥运往斯里兰卡科伦坡港,于1995年10月31日02:00时到达科伦坡港外锚地(x),同日08:30时递交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此后,该轮一直在港外锚地等泊,11月27日才靠泊,同日21:45时才开始卸货,12月10日06:00时卸货结束。出租人自10月31日13:00时起算卸货时间,据出租人计算,该轮于11月24日17:25时进入滞期,该轮允许的卸货时间为12.x天,该轮于11月24日17:25时进入滞期,滞期时间为15天4小时50分(1.x天),计滞期费x.86美元。据承租人计算,该轮允许的卸货时间为12.x天,使用的卸货时间为12.x天,速遣时间0.x天,计速遣费1135.78美元。

双方当事人针对出租人的滞期费请求和承租人的反请求,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了争论:

1.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和定租协议的效力问题

承租人主要认为:第一,“日本××海运有限公司”不是在中国或日本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实体,其仅仅是“日本××海运有限会社”的中文译名;第二,“日本××海运有限会社”在中国的常驻机构“大连办事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贸易业务的咨询、联络”,即是“货运代理等业务的咨询联络”;第三,鉴于“日本××海运有限公司”仅仅是“日本××海运有限会社”的中文译名,获准刻制并使用“日本××海运有限公司”印章的前提条件是从事上述咨询联络业务,即是说,“日本××海运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在中国能以“日本××海运有限公司”的名称合法从事的活动,仅限于上述咨询和联络等非经营性活动,而其无任何其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说,“大连办事处”根本没有独立签约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需要同任何其他当事人签订合同,只能在“日本××海运有限会社”的明确授权下使用“日本××海运有限会社”的印章;第四,如果“日本××海运有限会社”欲进行上述授权,也只能授权使用其自己的印章,而不能授权使用基于“咨询、联络”的业务范围而获准刻制的“日本××海运有限公司”的印章。综上,承租人认为,“日本××海运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以所谓“日本××海运有限公司”的印章对外签订定租协议,违反了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事实上,出租人在开庭时也承认在签署正规法律文件时均用“日本××海运有限会社”的方形印章,说明出租人知道使用“日本××海运有限公司”的印章,只能从事不具有任何经营性活动的民事行为,因此,定租协议是无效合同。

出租人主要认为:根据出租人在日本的登记资料,名称为“日本××海运有限会社”,是按日本公司登记的语言习惯确定,登记资料上清楚显示“日本××海运有限会社”的地址为:“东京××区六本木三丁目2番21—X号”,代表取缔役为杨×;该会社在中国大连开设办事处,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证书由于采取了简写方式而登记为“日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则明确标明,该办事处的名称为“日本××海运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首席代表为杨×,该登记证同时显示派出企业的名称为“日本××海运有限公司”,派出企业的注册地为“日本东京××区六本木三丁目2番21—X号”,与日本登记当局的“日本××海运有限会社”的地址完全一致。出租人认为,“日本××海运有限会社”与“日本××海运有限公司”是同一实体,名称的差异仅仅反映了中日两国在语言文化上的差异与联系,“有限会社”是日本登记习惯使用名称,而“有限公司”则反映了中国的语言习惯,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将外国的企业名称按照中国语言习惯的名称进行登记。事实上,按照日本的语言习惯,其经营实体多登记为“有限会社”、“株式会社”,没有任何一家日本经营实体会在日本被允许登记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是中国的习惯登记,而在中国登记为“株式会社”亦是不可能的,办事处对外及公司总部印章名称均为“日本××海运有限公司”。

出租人还认为,“日本××海运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是该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其派出公司享有和承担,该分支机构实质上是具有外国法人资格的外国公司的一部分,而该外国公司本身就是一个海运公司,其与河南省××进出口公司签订定租协议,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定租协议为涉外租船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4条的规定,只有合同违反该法第四章的规定时,才可以认定为无效,承租人未举证证明本定租协议有违反该法第四章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认为本定租协议无效,对于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没有道理。

2.卸港滞期费的计算问题

(1)关于卸货事实记录的签字

承租人主要认为:出租人计算卸港滞期费所依据的卸货事实记录,仅经该轮船长和出租人的代理“x”的签字,而未经货方或其代理签字,因此不能作为计算滞期费的依据。承租人指出,装卸事实记录通常是由船舶所有人委托的代理人按照船舶在港期间的工作和作业过程随时地、不间断地记录的,当货物装卸完毕后,经船长、货主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字后,即可编制装卸时间表,而本案卸货事实记录并无货方或其代理人签字,而且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备注中有许多明显错误,出租人据此计算滞期费缺乏依据。承租人还指出,定租协议第14条规定的“x:x'x/x(s)”,其含义是在装港和卸港指定的代理是出租人的代理人,出租人指定的代理有权向货主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有权同货主联系要求其装卸货等等,但却不能证明其也是承租人或货主的代理人。由于大部分航次租船合同均规定由承租人指定代理,但在涉及准备就绪通知书的递交等事宜时,显然会产生利益冲突,因此出租人为了保护其利益有时也会自己另外付款指定代理,或在合同中坚持由其指定代理,显然,这也不能剥夺承租人自己或指定其代理行使核对装卸事实记录的权利。本案中,实际收货人就是承租人的代理,事实上,出租人代理也是向收货人递交了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如按出租人的主张,只要合同规定“x’x/x”,船长向出租人代理“x”递交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即可,而无须向货主递交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

出租人主要认为:承租人并未提供与该卸货事实记录不同的证据,该卸货事实记录具有充分的证据效力,而且承租人在卸港也未指定代理,即使指定了代理,亦不能以承租人代理签字与否作为认定事实记录效力的根据。

(2)关于滞期费的计算

承租人主要认为:本定租协议第3条、第4条明确指明了装港和卸港的1个安全泊位,本定租协议为泊位租船合同,该轮只有在抵达卸港的泊位后,才能成为到达船舶,卸货时间应在该轮靠泊后起算,出租人因此不应自10月31日13:00时起算卸货时间,而应自11月27日该轮靠泊后起算。承租人指出,按照常规,如果船舶抵港后未能正常进港靠泊卸货,卸货事实记录上必定载明原因,以便事后双方当事人分清责任,然而出租人提供的卸货事实记录上却只字未提该轮抵港后在锚地等待的原因,出租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轮自10月31日抵港后一直未能靠泊的原因是等待泊位。承租人还指出,卸货事实记录上并无11月17日至11月26日包括天气情况在内的任何记载,亦无自11月27日卸货开始之日至12月10日卸货结束之日的天气情况的记载,实际上,卸货事实记录没有自11月间日至12月10日的天气情况的任何记载。在10月31日至11月16日期间,科伦坡港每天平均降雨时间多达14.8小时,而在11月17日至12月10日近一个月的时间内没有降雨,是难以想象的,卸货事实记录上没有该期间天气情况的记载,显然是船代理的故意或疏忽,因此在计算11月17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卸货时间时,应从中扣除每天平均降雨时间14.8小时。承租人还指出,出租人在计算卸货时间时,未扣除部分公共节假日和星期一00:00时至08:00时,而且据卸货时间事实记录最后一页记载,至12月9日,船上已经无货,出租人不应将卸货时间算至卸货事实记录首页记载的卸货结束之时12月10日06:00时。

出租人主要认为:尽管定租协议第3条、第4条规定装港和卸港为1个安全港口1个安全泊位,但不能据此就认为该定租协议是泊位租船合同,亦需看定租协议是否还有其他规定。定租协议第10条规定,船舶抵达卸港后即可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表明该定租协议成为港口租船合同。该轮于10月31日02:00时抵达卸港后,同日08:30时递交了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根据定租协议第11条的规定,卸货时间应自13:00时起算。出租人还认为,该轮在科伦坡港外锚地等待不能靠泊的原因是由于港口拥挤,即使根据定租协议第20条所并入的1976年金康标准租船合同第6条的规定,等泊时间亦应计为卸货时间。出租人指出,卸货事实记录上未记载11月17日至12月10日的天气情况,表明此段期间并无降雨天气,承租人如主张此期间有降雨天气,应予举证证明,承租人并未举证证明此期间有降雨天气。

3.承租人的反请求问题

承租人提出,该轮在装港速遣1天多的时间,计速遣费2000美元。承租人还提出,该轮在受载期之后才到达装港日照港,而且出租人明确宣载x吨货物,但出租人最后却突然拒载300吨货物,从而造成承租人的时间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

出租人提出,承租人提出的装港速遣费反请求,未举证证明速遣费的存在,仲裁庭不应予以考虑;定租协议约定至少装载x公吨货物,实际装货x公吨,在合同约定的装货数量范围之内,不存在甩货问题。

二、仲裁庭的意见

1.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和定租协议的效力问题

仲裁庭注意到,出租人对“日本××海运有限会社”是在日本登记注册的企业和杨×先生当时是该会社的代表取缔役并无异议,对“日本××海运有限公司”是“日本××海运有限会社”的中文译名亦无异议。双方争论的根本问题是,“日本××海运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是否有权以“日本××海运有限公司”的名称同他人签订本案的定租协议,而该协议因未盖有“日本××海运有限会社”的印章而是否有效成立。

经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仲裁庭发现,在以中文写成的“补充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上,出租人的名称均写成“日本××海运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英文名称均注明为“x-x.,LTD.”,而在落款处所盖的印章均为“日本××海运有限会社”之印,说明“日本××海运有限公司”同“日本××海运有限会社”、“x-x.,LTD.”为中日英三种不同文字中的称谓,但为同一企业;在以英文写成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x)上,出租人的英文名称写成“x—x.,LTD.”,而在落款处所盖的印章为“日本××海运有限会社”之印,再次说明“x-x.,LTD.”就是“日本××海运有限会社”;在向大连有关当局提交的以中文写成的“设立办事处申请”上,写明该会社申请在大连设立办事处,该申请的落款处写明的申请单位的名称为“日本××海运有限公司”,盖章为“日本××海运有限会社”之印,该申请函抬头上写有“x-x.,LTD.”,又一次说明该企业有三种不同文字的名称,为同一企业,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的函文也可以证明申请在大连设立办事处的是“日本××海运有限会社”,而批准该会社在大连设立的办事处的名称为“日本××海运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在本案以英文写成的“定租协议”(x)上,出租人的名称写成“x-x.,LTD.”,而在落款处所盖的印章为中英文合用章“x—x.LTD.”,英文名称为“x-x.,LTD.”,中文名称为“日本××海运有限公司”,说明“x-x.,LTD.”与“日本××海运有限公司”是同一企业在英中两种文字中的称谓。上述事实表明,“日本××海运有限会社”的英译文名称为“x-x.,LTD.”,中译文名称为“日本××海运有限公司”,承租人对此并无异议。

基于对以上事实的认定,仲裁庭认为,既然“日本××海运有限公司”、“x-x.,LTD.”是“日本××海运有限会社”的中文、英文译名,出租人与身为中国公司的承租人签订定租协议,不能使用中、英译名的合用印章的主张,于法无据。既然如此,出租人在定租协议上使用合用印章“x-x.,LTD.”日本××海运有限公司,并且由该公司的授权代表王××先生在定租协议上签字,是该会社的签约行为。该会社从中国深圳××船务有限公司租用船舶,又将该轮转租给本案承租人,承运自中国日照港至斯里兰卡科伦坡港的水泥,属于该会社海上运送事业的业务范围,认为定租协议无效于法无据。出租人以“日本××海运有限公司(x-x.,LTD.)”的名义向承租人提起仲裁,而在该“仲裁申请书”上盖有“日本××海运有限会社”之印,并不存在出租人作为本案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当问题。

至于承租人所称的“日本××海运有限会社”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大连办事处”的业务范围仅仅限于货运代理等业务的咨询联络,而且该办事处并无独立签约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办事处同承租人所签的定租协议应认定为无效的问题,仲裁庭注意到:大连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1994年9月13日出具的该办事处延期的《批准证书》记载,该办事处的业务范围为“货运代理、工艺、食品、服装、仓储进出口业务的咨询联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6月6日出具的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记载,该办事处的业务范围为“贸易业务的咨询、联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2月13日《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仲裁庭认为,定租协议上明确记载,王××先生是代表“日本××海运有限公司”签订定租协议,而不是代表该公司“大连办事处”签订定租协议,即使王××先生是“大连办事处”的人员,但其签订定租协议并不是代表“大连办事处”,承租人所称“大连办事处”不具签约的行为能力从而定租协议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大连办事处”的人员代表其派出企业签订定租协议,不能认为是从事直接经营性活动,亦不能认为超出该办事处的业务范围,并不违反《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承租人所称“大连办事处”超越业务范围从而签订的定租协议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承租人上述关于定租协议无效和出租人作为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大连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为何在批准“日本××海运有限会社”在大连设立办事处的批准证书上将该会社名称写成“日本××海运有限公司”,“日本××海运有限会社”的商业信誉、履约能力如何,以及“大连办事处”如何纳税等问题,不属本仲裁庭审理的事项。

2.卸港滞期费问题

(1)关于卸货事实记录的签字

仲裁庭注意到,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卸货事实记录仅经船代理和船长签字的事例并不少见,如果承租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卸货事实记录中有不实或失实之处,承租人提供的证据无疑可以采信。本案中,承租人仅称卸货事实记录未经承租人或货主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核实签字,从而不能作为计算滞期费的依据,但并未提供可以证实卸货事实记录中的记载不实或失实的证据,仲裁庭因此对承租人否定卸货事实记录真实性的理由不予支持。尽管卸货事实记录中的某些备注记载得不够确切、充分,给计算卸货时间或滞期时间带来不便,但亦不能因此而否定卸货事实记录的真实性。对于不确切、不充分的记载,仲裁庭将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认定。

(2)关于卸港滞期费

经查卸货事实记录,该轮于1995年10月31日02:00时抵达科伦坡港外锚地(x),同日08:30时递交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此后一直在此等候,直到11月27日18:30时才起锚靠泊,同日20:00时靠妥X号码头,21:45时开始卸货,12月10日06:00时卸货结束。卸货事实记录显示:自10月31日该轮抵达科伦坡港之日起至11月16日止,科伦坡港每天均时断时续降雨;事实记录上没有关于11月17日至11月26日任何情况的记载;自11月27日开始卸货之日至12月10日卸货结束之日,事实记录只记载了卸货情况和船吊发生故障的时间,而未有天气情况的记载。

仲裁庭认为,租船合同约定1个安全泊位卸货时,除非租船合同另有其他约定,该租船合同应认定为泊位租船合同,船舶未到达卸货泊位不能成为到达船舶,从而不能起算卸货时间。

经查本案定租协议,双方当事人除在定租协议第4条中约定1个安全泊位卸货外,亦在第10条中约定“准备就绪通知书可以在船舶到达装港御港时递交,不管是否清关,不管是否检疫,不管是否进港不管是否到达泊位”,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定租协议中对递交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作出了另外的约定,表明该轮到达卸港后即可递交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而无须在船舶到达卸货泊位后才能递交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该轮于10月31日02:00时到达科伦坡港外锚地,于10月31日08:30时在科伦坡港外锚地递交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收货人于10月31日09:00时接受了该通知书,应该认为出租人在该时递交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符合定租协议第10条的规定。定租协议第11条规定,在“中午以前的办公时间或/和中午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的,自13:00时起算装卸时间”。出租人于10月31日08:3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自10月31日13:00时起算卸货时间,符合定租协议第11条的规定。承租人关于卸货时间应自11月27日该轮靠泊后起算的主张不能成立。该轮在锚地等候是否因港口拥挤所致,已无需仲裁庭予以认定。

仲裁庭还认为,卸货时间起算后,除租船合同明文规定不计为卸货时间的时间、因出租人的原因而延误的时间、为出租人的利益而延误的时间外,卸货时间应连续计算;船舶进入滞期后,因出租人的原因而延误的时间、为出租人的利益而延误的时间,亦应从滞期时间中扣除。

经查,本案定租协议第9条明文规定不计为卸货时间的时间为星期日、节假日、坏天气,这些时间应从卸货时间中扣除;卸货事实记录记载,该轮在11月27日21:45时开始卸货以后,自11月28日12:45时起至12月5日19:00时止,因船吊故障而停止卸货,因船吊故障而停止卸货的时间亦应从卸货时间或滞期时间中扣除。仲裁庭需要指出,卸货事实记录未记载11月17日至12月10日有降雨天气,承租人未提供能够反证该期间有降雨天气的证据,承租人所称该期间有降雨天气的推测不予采信,承租人所称应从该期间的卸货时间中扣除每天平均降雨时间14.8小时的主张,缺少证据,不予支持。仲裁庭注意到,虽然卸货事实记录首页上记载卸货完毕的时间为12月10日06:00时,但在卸货事实记录的最后一页却记载该轮在12月9日船上已经无货,同日17:30时该轮已经不在卸货泊位,因此12月9日17:30时应作为卸货完毕时间。

经查卸货事实记录和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的记载,该轮卸载的袋装水泥毛重为x公吨,按定租协议第9条规定的卸货率每天1100公吨计算,允许的卸货时间为12.x天。

根据以上意见计算,卸货时间应自10月31日13:00时起算,该轮于11月25日04:41时进入滞期,扣除该轮自11月28日至12月5日因船吊故障而停止卸货的时间共计7小时36分(7.6小时)后,截至12月9日17:30时卸货结束之时,该轮滞期14天5小时13分(4.x天),计滞期费x.79美元。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x.79美元及其利息。关于卸货时间和滞期时间的计算,详见作为本裁决书组成部分的“卸货时间计算表”。

3.承租人反请求问题

经查承租人提供的材料,承租人并未提供据以认定该轮在装港存在速遣的必要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仲裁庭对于承租人的速遣费反请求不予考虑;承租人亦未提出该轮在受载期以后到达装港和出租人拒载300吨货物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金额为多少,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仲裁庭对于承租人的此项反请求亦不予考虑。仲裁庭认为,仲裁庭对于承租人的反请求不予考虑的裁决意见,不应影响承租人就本案反请求另案提出仲裁请求。

三、裁决

1.承租人应于本裁决之日起45天内向出租人付清该轮卸港滞期费x.79美元,及其自卸货结束之日第30天的次日即1996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年利率为7%的利息。承租人逾期支付,应自本裁决之日起第45天的次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向出租人支付利息。

2.承租人的反请求不予考虑。

3.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元,由承租人承担×××元,由出租人承担×××元。出租人在申请仲裁时已预缴仲裁费人民币×××元,应退还出租人×××元。应退还出租人的仲裁费即作为承租人应承担的仲裁费。承租人在向出租人支付以上第1项所列款项时,应向出租人加付人民币×××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龙旭”轮卸货时间计算表

(作为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

││││││使用的卸货时间│

│日期│星期│时间│扣除时间│扣除├────┬────┤

│││x│x│原因│允许时间│滞期时间│

││││││DHM│D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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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TUE│14:00│16:3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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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19:20│x│RAI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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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4: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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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WED│00:00│05:30│x││││

├───┼──┼────┼────┼──────────┼────┼────┼────┤

│││05:55│07:20│x││││

├───┼──┼────┼────┼──────────┼────┼────┼────┤

│││07:40│13:20│x│RAIN│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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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17:2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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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5│18:55│x││││

├───┼──┼────┼────┼──────────┼────┼────┼────┤

│││19:35│23:05│x││││

├───┼──┼────┼────┼──────────┼────┼────┼────┤

│2/11│THU│01:00│03:1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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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5│04:5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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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08:00│x│RAIN│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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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11:40│x││││

├───┼──┼────┼────┼──────────┼────┼────┼────┤

│││13:00│15:20│x││││

├───┼──┼────┼────┼──────────┼────┼────┼────┤

│││16:10│19:40│x││││

├───┼──┼────┼────┼──────────┼────┼────┼────┤

│││20:00│23:2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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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FRI│03:45│05: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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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5│07:4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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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8:3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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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5│10:10│x│RAIN│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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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14: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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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8:2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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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3:2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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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SAT│04:30│06: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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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5│08:10│x││││

├───┼──┼────┼────┼──────────┼────┼────┼────┤

│││09:00│11:55│x│RAIN│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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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15:25│x││││

├───┼──┼────┼────┼──────────┼────┼────┼────┤

│││17:15│17:20│x││││

├───┼──┼────┼────┼──────────┼────┼────┼────┤

│││22:30│24:00│x││││

├───┼──┼────┼────┼──────────┼────┼────┼────┤

│5/11│SUN│00:00│24:00│x│SLJN│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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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MON│00:00│24:00│x│x│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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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TUE│00:40│03:3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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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0│07:40│x││││

├───┼──┼────┼────┼──────────┼────┼────┼────┤

│││08:20│13:25│x│RAIN│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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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4:45│x││││

├───┼──┼────┼────┼──────────┼────┼────┼────┤

│││16:00│16:35│x││││

├───┼──┼────┼────┼──────────┼────┼────┼────┤

│││18:10│23:40│x││││

├───┼──┼────┼────┼──────────┼────┼────┼────┤

│8/11│WED│01:20│06:30│x││││

├───┼──┼────┼────┼──────────┼────┼────┼────┤

│││07:45│10:50│x││││

├───┼──┼────┼────┼──────────┼────┼────┼────┤

│││11:25│14:25│x│RAIN│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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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9:10│x││││

├───┼──┼────┼────┼──────────┼────┼────┼────┤

│││20:05│23:05│x││││

├───┼──┼────┼────┼──────────┼────┼────┼────┤

│││23:45│24:00│x││││

├───┼──┼────┼────┼──────────┼────┼────┼────┤

│9/11│THU│00:00│05:00│x││││

├───┼──┼────┼────┼──────────┼────┼────┼────┤

│││07:15│15:05│x││││

├───┼──┼────┼────┼──────────┼────┼────┼────┤

│││16:10│19:50│x│RAIN│5:15││

├───┼──┼────┼────┼──────────┼────┼────┼────┤

│││21:00│23:00│x││││

├───┼──┼────┼────┼──────────┼────┼────┼────┤

│││23:45│24:00│x││││

├───┼──┼────┼────┼──────────┼────┼────┼────┤

│10/11│FRI│01:50│05:00│x││││

├───┼──┼────┼────┼──────────┼────┼────┼────┤

│││07:40│12:50│x││││

├───┼──┼────┬────┼──────────┼────┼────┼────┤

│││13:10│13:20│x│RAIN│6:50││

├───┼──┼────┼────┼──────────┼────┼────┼────┤

│││14:25│20:10│x││││

├───┼──┼────┼────┼──────────┼────┼────┼────┤

│││21:05│24: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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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SAT│01:15│04:30│x││││

├───┼──┼────┼────┼──────────┼────┼────┼────┤

│││05:25│07:45│x││││

├───┼──┼────┼────┼──────────┼────┼────┼────┤

│││08:25│11:50│x│RAIN│8:05││

├───┼──┼────┼────┼──────────┼────┼────┼────┤

│││13:20│16:40│x││││

├───┼──┼────┼────┼──────────┼────┼────┼────┤

│││18:35│22:1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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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SUN│00:00│24:00│x│SUN│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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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MON│01:00│02:50│x││││

├───┼──┼────┼────┼──────────┼────┼────┼────┤

│││03:20│07:40│x││││

├───┼──┼────┼────┼──────────┼────┼────┼────┤

│││08:50│11:20│x││││

├───┼──┼────┼────┼──────────┼────┼────┼────┤

│││12:15│14:05│x│RAIN│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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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6:00│x││││

├───┼──┼────┼────┼──────────┼────┼────┼────┤

│││17:00│20:00│x││││

├───┼──┼────┼────┼──────────┼────┼────┼────┤

│││21:20│23:4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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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TUE│18:00│19:20│x│RAIN│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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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3:4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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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WED│00:50│02:3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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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05:50│x│RAIN│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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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5│21:2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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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4: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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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THU│05:00│09:10│x│RAIN│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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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FRI│00:00│24: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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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SAT│00:00│24: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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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SUN│00:00│24:00│x│SUN│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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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MON│00:00│24:00│││1:00││

├───┼──┼────┼────┼──────────┼────┼────┼────┤

│21/11│TUE│00:00│24:00│││1:00││

├───┼──┼────┼────┼──────────┼────┼────┼────┤

│22/11│WED│00:00│24: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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