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甲诉张玉锋、石某、赵某乙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甲。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被告石某。

被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张玉锋、石某、赵某乙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6月3日由审判员柴耀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申请对被告张玉锋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赵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石某,被告赵某乙及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2008年11月27日,张玉锋因办水泥厂缺乏流动资金,通过被告石某介绍,并由被告石某、赵某乙作担保,从我手中借现金x元,当时约定2009年11月27日归还(出具有借条一张)。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三人追要,迟迟没有归还。无奈之下,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石某、被告赵某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逾期清偿按同期银行贷款计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石某辩称:我找原告给玉锋钱,张玉锋当时找的有担保人,原告找了青海和我,当时写的有条,现在玉锋找不到了。我如果还可以,我只能还x元左右,多了我还不了。当时是原告找青海作担保人,他俩咋说我不知道,写条时青海都在场。如果原告让我一人担保,我肯定不同意。

被告赵某乙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属实。被告只是证明人,不是担保人。被告签字时写的证明人,欠条上的担保人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别人写的,故赵某乙是证明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7日,张玉锋因办水泥厂缺乏流动资金,向原告赵某甲借款x元,约定2009年11月27日归还。借款时,原告找了被告赵某乙同去,被告赵某乙在借条上签了“证明人赵某乙”字样。借款人张玉锋找了石某作担保人,被告石某在借条上写了“证明人石某”字样。原告看过借条后,要求签担保人,被告石某在证明人前面签了“担保人”二字。被告石某当庭陈述其签担保二字时,被告赵某乙在场并说明了是担保的;被告赵某乙陈述石某签担保时其下楼方便去了,根本不知道担保的事;原告陈述当时确实不记得被告赵某乙在场。

本院认为:张玉锋借原告赵某甲现金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石某认可自己是张玉锋的担保人,且欠条上的“担保人”也是石某本人所写,石某应对该笔款项承担还款责任。因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主张被告赵某乙作为担保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是赵某乙在欠条上的签名为“证明人”,表明赵某乙的主观意思是作为该笔欠款的证明人的。赵某乙主张“证明人”前面的“担保人”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别人写的,原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写“担保人”三字时赵某乙本人在场或者予以认可。另外,从日常生活习惯来说,担保人一般情况下应为借款人提供的,而本案借款时被告赵某乙是原告赵某甲喊去在场的,在赵某乙不认可并且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将赵某乙作为担保人缺乏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某甲现金x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被告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柴耀杰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杜俊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