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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别名曹某忠,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伟、周某某,商丘市梁园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志华,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09年7月7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曹某某、程某某赔偿医疗费等x.45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曹某某不服原判,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6月21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周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金礼

代理审判员文志林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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