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9月27日。

委托代理人:王文海,重庆市彭水县东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市彭水县东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某(又名何X),男,生于1966年2月5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龙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7年夏天被告何某某向原告租用挖机用于工程建设,工程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x元,原告于2008年1月30日要求被告支付,被告便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时隔两年后被告仍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x元及利息1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何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夏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张某某租用挖机用于工程建设,工程结束后,被告何某某尚欠原告张某某租金x元。2008年1月30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署名为何某的欠条一张,其内容为“今欠到张某某挖机租金x元,大写壹万元整”。后因被告何某某未偿还该笔欠款,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2月5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书写欠条系原告张某某与其债权债务关系证明,被告何某某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其所欠原告张某某租金x应予偿还。原告张某某主张要求被告何某某支付利息1800元,因原、被告双方对还款期限及利息并无约定,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偿付租金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龙小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廖剑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