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10月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4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17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本院在征得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于201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新乡市牧野区外贸公司家属院被害人魏xx家中,趁魏xx不备将其放置在衣柜抽屉里的黄某项链盗走,并将其项链卖出。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黄某项链价值人民币为7818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9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新乡市牧野区外贸公司家属院被害人魏xx家中,趁魏xx不备将其放置在衣柜抽屉里的黄某项链盗走,并将其项链卖出。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某项链价值人民币7818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鉴定结论,购物证明,领条及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薛xx、左xx、王xx的证言,被害人魏xx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7日,即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11年3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张建强

审判员邵彦博

人民陪审员翟希顺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爱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