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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衡南县茅市镇人民政府诉陈某某、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衡南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衡南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陈某某之妻。

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志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二被告在原衡南县X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茅市基金会)借款,现尚欠借款本金7205元及利息x元,现要求二被告迅速偿还。二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只同意偿还借款本金7205元,不同意偿还借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分三次在茅市基金会借款x元,经多次催收,尚欠借款本金7205元。1999年4月7日,国家对“两会一部”进行清理整顿,茅市基金会被关停。经上级政府同意,茅市基金会的债权债务现已由原告衡南县X镇人民政府处置。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某、全某某同意在2010年6月8日前支付给原告衡南县茅市人民政府原茅市基金会借款本金7205元,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并对借款利息予以放弃。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衡南县X镇人民政府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志大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周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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