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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姜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9-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刑初字第439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3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北京景山嘉兴游戏机经营部负责人,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2月13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女,2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职业高中文化,北京景山嘉兴游戏机经营部员工,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2月13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姜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某某、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伙同姜某于1998年7月在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开办了北京景山嘉兴游戏机经营部,零售游戏机及配件。经营期间,二人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盗版光盘并在店内销售。2007年2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定门派出所在该店内当场查获光盘3039张,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均系非法出版物。上述光盘已全部被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定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市场管理处出具的收据,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场照片,证人张某、祁某某、白某某证言,被告人蔡某某、姜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姜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非法出版物,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蔡某某、姜某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蔡某某、姜某自愿认罪,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被告人蔡某某、姜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在案扣押被告人蔡某某的人民币六千元执行)。

二、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在案扣押被告人姜某的人民币六千元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林梅梅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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