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案

时间:2000-12-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长刑初字第242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某林省九台市,汉族,大学文化,住(略),原系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副政委。因涉嫌受贿,于1999年8月23日被公安某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林省公安某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凯,吉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吉长检刑诉字(200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于200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刘某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9月,被告人马某利用主管改造工作之便利将不符合在长春兴业监狱改造条件的罪犯富某安某在其经管的监狱服刑改造,尔后,通过兴业监狱干部侯某某向罪犯富某所在单位索要手机,1996年11月,被告人马某将其购买手机的发票和电话费等单据共四张共折合人民币(略)元交给富某所在单位的米某、艾某清,艾某清为使富某能得到马某的照顾,个人垫付了此款,由米某于1997年春节前来到长春兴业监狱将此款交给被告人马某。

1997年夏,被告人马某以个人装修房屋报销瓷砖为名,让兴业监狱干部李某甲到在押罪犯富某所在单位驻长办事处索要人民币8000元,李某某垫付此款后,富某妻子孙某某将此款还给了李某某。

1998年底,兴业监狱罪犯富某的妻子孙某某为使富某得到减刑,委托安某和李某某找到马某,通过李某某送给马某人民(略)元。

1999年春节前,富某妻子孙某某为使富某尽快得到减刑,再次通过安某、李某某送给马某人民币1900元。被告人马某在收受贿赂后,便指示罪犯富某所在大队给富某呈报加分材料,给马某签批,罪犯富某得到减刑。

1997年初,被告人马某在长春市南关广场附近一家饭店,收受在押罪犯王某乙的朋友杨某丁(另案处理)送的人民币5000元,尔后,马某指示罪犯王某乙在大队主管改造的张某丙给王某乙补法律积分的加分材料。

1997年底,被告人马某在长春市金房子饭店,再次收受杨某丁某给的人民币5000元,尔后,投改仅得十一个月法律积分的罪犯王某乙得到了减刑。

1998年夏,罪犯王某乙为得到保外就医,通过杨某丁某次向被告人马某行贿人民币(略)元,被告人马某收受贿赂后,指示兴业监狱医院院长谭某某,干警沙某某等人,为罪犯王某乙办理保外就医的材料。1998年11月3日,被告人马某主持召开会议,研究罪犯王某乙保外就医问题未获通过,便告诉沙某某等人为罪犯王某乙再次准备材料,并找第一次研究王某乙保外就医提反对意见的于某某谈话,暗示不要再提反对意见。1998年在不具备保外就医的条件下,于1999年1月18日获得保外就医。

1997年秋,兴业监狱服刑罪犯白某的哥哥白某为使其弟得到减刑,替马某结算了饭费3000元,尔后,被告人马某指示干警刘某庚对白某予以照顾,刘某庚便多给罪犯白某呈报法律积分,由被告人马某签批后,罪犯白某得到减刑。

1999年4月,白某为感谢被告人马某对白某获得减刑的照顾,送给被告人马某人民币(略)元。

1996年冬,兴业监狱服刑罪犯齐振环之妻徐某找到被告人马某,请求给齐以照顾,被告人马某收下徐某的人民币2000元。

1998年5月,兴业监狱罪犯高某成之母张某某为使高某成能被安某轻体力劳动,送给马某人民币2000元。

1999年2月,兴业监狱罪犯周广臣在因法律积分已够减刑却没有得到减刑,通过刘某某送给被告人马某人民币2000元,尔后,罪犯周广臣得到减刑。

1997年7月,被告人马某受其同学李某辛之托,指示干警张某壬为罪犯历野补填奖励加分材料,经被告人马某签批后,罪犯历野得到减刑。

1998年秋,被告人马某指示干警刘某某关心照顾方志刚,刘某某等便给方志刚多加了奖励积分,经马某签批,罪犯方志刚得到减刑。

1999年初,兴业监狱服刑罪犯闫忠鹏的亲属程凤秋请求马某给闫以照顾,被告人马某便指示干警李某癸等人为闫忠鹏填写法律积分材料,经被告人马某签批,罪犯闫忠鹏得到减刑。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并有证某证某、书证某证某为凭,事实清楚,证某确凿充分,足资认定属实。被告人马某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四百零一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四百零一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我不是单位法人,镍业公司的钱是出于某集体利益的想法,在收受镍业公司四笔款项中,仅有1900元是给个人的感谢费,其他费用均用于某用上:对劳改罪犯的加分后呈报减刑办理没有超过规定的范围,办理王某乙的保外就医也是按程序办理的,收受杨某丁某钱是我想为单位买车,因买车未成把钱退回去了,我与白某有经济上的往来,向他借了(略)元,收受刘某某给的钱,我认为是自己存放在他那的木材,变换方式给的钱,我没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刑。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收受杨某丁(略)元,其中有5000元证某不足,被告人在办理王某乙保外就医中是指挥作用还是审批不严,应进一步核查,被告人收受镍业公司款项中多数用于某共事务发展,给领导及工作人员购买手机是为了工作通讯方便,公诉机关认为此款是在接见室提出的证某不充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强制措施前退返给行贿人8万元,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是被告人悔罪行为,并有坦白某罪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被告人协助政府侦破重大杀人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于1996年8月间,因长春兴业监狱在生产时购买硫酸与吉林镍业公司发生业务关系,该公司有关人员向长春兴业监狱工作人员侯某某提出请求将原该单位职工现在吉林监狱服刑罪犯富某调入长春兴业监狱服刑改造以便关照。事后富某被调入长春兴业监狱服刑改造,被告人马某通过侯某某向富某原单位提出给解决一部手机,并于1996年11月间将其购买手机开写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合计金额为人民币(略)元的发货票及电话费票据四张交给富某原单位的米某、艾某清,艾某清为使富某能得到马某的照顾,个人垫付此款,并于1997年春节前同米某到兴业监狱将此款交给被告人马某。

被告人马某于1997年夏季以个人装修房屋报销瓷砖为名,让兴业监狱干部李某甲到罪犯富某原单位驻长办事处索要人民币8000元,此款由办事处的李某某垫付,富某之妻孙某某得知后将此款还给李某某。

1998年末,孙某某为使富某减刑,委托富某原单位的安某、李某某找被告人马某说情,并通过李某某直接送给马某人民币(略)元。1999年春节前,安某、李某某送给马某人民币1900元。被告人马某在得知检察机关在调查上述情况后,于1999年8月22日将手机及人民币8000元退回给镍业公司。

被告人马某于1995年间与服刑罪犯王某乙的朋友杨某丁某识后,杨某丁某使王某乙得以减刑,于1997年初请马某在长春市南广场附近一家饭店吃饭并送给被告人马某人民币5000元。

1998年夏,服刑罪犯王某乙为办保外就医,通过杨某丁某次在本市成园酒店宴请被告人马某,提出给王某乙办保外就医一事,并送给被告人马某人民币(略)元。尔后,被告人马某向兴业监狱医院院长谭某某、干警沙某某等人提出为王某乙办理保外就医,在监狱开会研究王某乙保外就医未通过后,被告人马某告诉沙某某为王某乙再次准备材料,被告人马某又找有不同意见的有关人员谈话,暗示不要再提反对意见,致使王某乙于1999年1月18日获得保外就医。被告人马某于1999年8月22日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于某天早晨将收受的(略)元退还给杨某丁。该款现已被收缴。

被告人马某因服刑罪犯白某在兴业监狱服刑改造而与白某的哥哥白某相识,1997年秋,被告人马某让白某为其结算饭费人民币3000元,白某为感谢被告人马某对其弟白某的关照及减刑于1999年4月间送给被告人马某人民币(略)元。

被告人马某于1996年冬季,接受服刑罪犯齐振环之妻徐某及亲属在本市X街饭店宴请吃饭时,徐某提出让被告人马某对齐振环给予照顾,并收受徐某送给的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马某于1998年5月间在单位办公室接见服刑罪犯高某成之母张某某时,张某某提出让被告人马某对高某成给予照顾,并送给被告人马某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马某于1999年2月间,接受本单位四大队教导员刘某某为服刑罪犯周广臣减刑说情而送给的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马某于1997年7月间,受其同学李某辛之托对服刑罪犯厉野给予照顾,并示意兴业监狱狱政干警张某壬为厉野补奖励加分材料,后经由被告人马某签批,致使厉野得到减刑。

被告人马某于1998年秋季为关照服刑罪犯方志刚,示意兴业监狱四大队教导员刘某某给予照顾,刘某某让其他干警给方志刚多加奖励积分,后经被告人马某签批,致使方志刚得到减刑。

被告人马某于1999年初,接受服刑罪犯闫忠鹏亲属程凤秋请求,对闫忠鹏给予关照,并示意兴业监狱干警李某癸给闫忠鹏加分,后交由被告人马某签批,致使闫忠鹏得到减刑。

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证某安某、米某、艾某、李某某证某,证某服刑罪犯富某被调入长春兴业监狱改造后,被告人马某在其手中报销购买手机及电话费等票据计人民币(略)元,以其装修名义索要人民币8000元,为让其关照富某送给人民币(略)元的过程及在1999年8月22日被告人马某通过李某甲退回人民币8000元及一部手机的过程;证某富某证某,证某其减刑的过程是从原单位以最低价格进硫酸,给监狱增加利润,争取减刑,并告诉其妻给被告人送钱的过程;证某孙某某证某,证某为给富某办减刑,委托安某、李某某给被告人马某送人民币(略)元的过程;证某侯某某证某,证某兴业监狱与吉林镍业公司有业务往来,该公司提出将富某调入兴业监狱改造以便照顾,富某调入兴业监狱后,被告人马某让镍业公司给局领导解决手机的经过及给服刑罪犯富某报分减刑的过程;证某李某甲证某,证某被告人马某装修房屋让其跟镍业公司说报点瓷砖票子,后将索要的钱款交给被告人马某的经过及1999年8月22日被告人马某通过李某甲返回人民币8000元及一部手机的经过;证某苏某某证某,证某被告人马某从监狱接见室拿钱给领导及自己买手机、给领导买礼品的情节,被告人马某拿回的发票经核对销毁,并通过进食品原材料加价平帐的过程;证某梁某证某,证某马某给我买过一部手机,因局里已经我配手机了我没有要他给我的手机;证某高某证某,证某李某某标给我一部手机,说是被告人马某让买的;证某王某乙证某,证某1996年10月让杨某丁某人加分减刑,1997年11月被减刑后,又让杨某丁某被告人马某办保外,并让姑爷王某戊给杨9万元钱,让杨某己帮开诊断书,1999年1月20日保外就医批下来的经过;证某张某丙证某,证某被告人马某为给王某乙减刑让其给补加分票子的过程;证某杨某丁某某,证某通过监狱干警找到被告人马某,为王某乙减刑及办理保外就医送给马某款的过程;证某王某戊证某,证某为王某乙办保外,王某乙让其给杨某丁9万元钱的经过;证某丁某某、刘某某、沙某某、谭某某、于某某证某,证某被告人马某让办理王某乙保外就医及研究王某乙保外就医的过程;证某杨某己、王某某、王某某证某,证某给王某乙开假诊断书的过程;证某白某、徐某、张某某证某,证某为服刑罪犯能得到减刑而送给被告人马某钱款的过程;证某刘某庚、刘某某证某,证某被告人马某让其为服刑罪犯减刑多加分及给马某钱的过程;证某李某辛证某,证某让被告人马某帮助照顾服刑罪犯厉野减刑的过程;证某张某壬证某,证某被告人马某让给服刑罪犯厉野加分的过程;证某李某癸证某,证某马某让给服刑罪犯加分的过程;公诉机关出示的书证,证某各服刑罪犯被呈报减刑及被人民法院裁定减刑情节。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宣读了长春市公安某刑警二大队出具材料,证某被告人马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为公安某关作耳目工作,对公安某关侦查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

以上证某经庭审中质证,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对部分证某提出异议,认为证某所证某容有的是分析的,缺乏其他证某佐证,被告人提出没让李某甲去索取钱款及让干警给服刑罪犯加奖积分等意见。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某提出的质疑有被告人原始供词及证某证某证某,辩方未提供新的证某,被告人所提出的质疑仅是一种辩解,故不予采纳。上述证某经查证某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的部分受贿事实及指控被告人马某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供认,并有经过庭审中核实的大量证某证某,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及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于1997年末收受杨某丁某给的人民币5000元,证某不足。被告人马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工作职权及工作职务之便,在对服刑罪犯监管工作中,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呈报保外就医、呈报减刑过程中,收受服刑罪犯亲友贿赂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指使他人制作虚假材料为服刑罪犯呈报减刑,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在案发前能返还给行贿人款物及在案发后能坦白某分犯罪,全部返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协助公安某关工作,应视为有立功情节,故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辩称:我不是单位法人,收镍业公司的钱是出于某集体利益的想法,在收受镍业公司四笔款项中,仅有1900元是给个人的感谢费,其他费用均用于某用上:对劳改罪犯的加分后呈报减刑办理没有超过规定的范围,办理王某乙的保外就医也是按程序办理的,收受杨某丁某钱是我想为单位买车,因买车未成把钱退回去了,我与白某有经济上的往来,向他借了(略)元,收受刘某某给的钱,我认为是自己存放在他那的木材,变换方式给的钱,我没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刑。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收受杨某丁(略)元,其中有5000元证某不足,被告人在办理王某乙保外就医中是指挥作用还是审批不严,应进一步核查,被告人收受镍业公司款项中多数用于某共事务发展,给领导及工作人员购买手机是为了工作通讯方便,公诉机关认为此款是在接见室提出的证某不充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强制措施前退返给行贿人(略)元,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是被告人悔罪行为,并有坦白某罪情节,被告人协助政府侦破重大杀人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为关照劳改罪犯而收受镍业公司有关人员及劳改罪犯亲友钱款,被告人亦供认,并有监狱有关人员证某因被告人说情后给服刑罪犯加奖积分的过程,被告人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赃款用于某作支出,经查其单位接见室有关人员证某被告人在工作中提出过资金购买手机等开销,被告人的这一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辩称用赃款欲购车及收白某的钱是向其借款、收受刘某某钱是木材钱,被告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某证某,被告人的这一辩解没有事实依据及证某佐证,不予采纳。被告人协助公安某关工作,符合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表现的行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尚不属重大立功,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认定收受杨某丁某1997年末送给的5000元一节证某不充分,被告人有案发前退赃、案发后返赃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可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8月23日起至2009年8月22日止)。

二、收缴的赃款人民币(略)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某利

代理审判员郑伟明

人民陪审员程洁茹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雷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