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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某与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157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机械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宋朝武,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出版社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某(简称东方强势中某)因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某人民法院(2006)一中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11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方强势中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牛某某,机械工业出版社(简称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宋朝武、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某人民法院认定:2004年6月23日,东方强势中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机械工业出版社经济与法律分社(简称出版社经济与法律分社)签订了《“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及《“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第一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简称《第一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2005年2月23日,东方强势中某与出版社经济与法律分社签订《图书合作协议》以及《第二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作为《图书合作协议》的附件。

2004年11月至12月以及《图书合作协议》和《第二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签订后,出版社对第二批图书以及第一批《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的版权合同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其中某问题。2005年10月19日,东方强势中某就第二批图书及第一批《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的版权问题向出版社复函。2005年12月7日,出版社发出沟通函,称第二批的《成为我们的顾客》等6本图书版权引进资料齐备,符合出版要求,拟于近日完成选题立项出版,但其余11本图书的版权合同存在若干待解决的问题,并指出了该批图书及第一批《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存在的问题。

出版社称《巴菲特的真实故事2005版》、《成功经营店铺》、《智慧商店》共3本图书尚在出版中,《营销米其林》、《特纳(时代华纳总裁)传记》的内容违反了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适宜出版。

2005年8月1日,东方强势中某与出版社经济与法律分社签订了《第三批合作图书书目目录》。

东方强势中某提交的第四批合作书目载明有24本图书,其中某括《默多克王某》一书,但该书目没有东方强势中某与出版社的盖章。东方强势中某为《默多克王某》一书支付了版权费8464.50元。

东方强势中某提交了房屋租赁协议、水电费发票、2005年4月至12月的薪资、补贴及奖金表,以此主张2005年3月至12月的停工损失总计为x元。

北京市第一中某人民法院认为:东方强势中某不能证明有关停工损失系因出版社的违约行为产生,故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出版社主张《营销米其林》、《特纳(时代华纳总裁)传记》两书不适宜出版,由于出版社负有审查出版物内容以保障其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义务,其审查结论具有可信性,法院对此予以支持,该两本图书已经产生的费用应由双方分担。

东方强势中某与出版社就出版第一、二、三批图书达成了相应的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就第一批11本图书出版社应当给付东方强势中某x.79元。就第二批图书,东方强势中某应当给付出版社x.06元。就第三批图书,出版社应支付东方强势中某x.5元。就第四批图书而言,东方强势中某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出版社已经确定了书目,也无法证明其曾经与出版社就出版第四批图书进行过磋商。根据协议的约定,双方合作书目的具体书名应书面确定。东方强势中某主张遵循第二批图书的做法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于东方强势中某曾经就《默多克王某》一书支付给翻译公司翻译费,后出版社亦就该书支付给同一翻译公司翻译费,且出版社最终承担了东方强势中某支付的翻译费,应当认定出版社与东方强势中某就该书的出版已达成了协议,出版社应当支付给东方强势中某该书的策划补偿费7500元。由于东方强势中某为该书支付版权费8464.50元,出版社为该书支付翻译费共计x元,上述费用应由双方分担,故东方强势中某就该书应支付出版社x.75元。综上,出版社总计应当支付东方强势中某x.48元。

虽然协议约定第二批图书的出版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但没有约定起算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属于原则性约定。从双方往来的沟通函可见,直到2005年12月7日,第二批的《成为我们的顾客》、《默克制药》、《六星期创业》、《成功经营店铺》、《我该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创业》、《百万富翁房地产代理商》共六本图书才符合出版要求,包括第一批的《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及第二批其余的图书均不符合出版要求。而该六本图书除《成功经营店铺》外的五本已于2006年4月至6月间出版,考虑到审稿、排版印刷、出版等工作所花费的时间,上述图书系在合理的出版期出版,故对东方强势中某关于出版社赔偿迟延出版图书造成的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成功经营店铺》一书符合出版条件但至今尚未出版,因该书的出版时间未定,故有关该书迟延出版的争议宜另案解决。

北京市第一中某人民法院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出版社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图书合作协议》及《第三批合作图书书目目录》,继续出版《巴菲特的真实故事2005年版》、《成功经营店铺》、《智慧商店》、《俄林传记》及《默多克王某》共五本图书。(二)出版社支付东方强势中某四十八万七千七百六十五元四角八分。(三)驳回东方强势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东方强势中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判令出版社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东方强势中某造成的2005年3月至2005年12月的停工损失x元;2、判令出版社向东方强势中某支付因迟延支付策划补偿费、迟延支付出版社应承担的成本如版权费、翻译费等而造成的迟延付款利息x.2元以及第一批图书销售利润迟延结算的利息;3、判令出版社因迟延履行出版义务而给东方强势中某造成的损失,每种图书暂计x元,40种图书合计x元;4、判令由出版社承担《营销米其林》和《特纳(时代华纳总裁)传记》已产生的全部费用,并赔偿违约金,每本图书暂计50,000元,2本图书合计x元;5、改判原审关于由东方强势中某支付x.19元诉讼费用的判决,判令上述诉讼费用由出版社承担;6、判令上诉费用由出版社承担;7、维持一审判决的其它内容。其理由是:1、根据双方所签协议,东方强势中某是专为与出版社合作出版涉案图书而成立的,出版社的违约行为给东方强势中某的日常经营造成极大的损害,从2005年年初开始,经营已经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但每月仍要支付房租、水电费、留守员工工资等费用,这部分停工损失应由出版社承担。2、出版社实际支付策划补偿费和版权费、翻译费等成本费用的时间,远远迟于按约定应支付的日期,应当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出版社不但应当结算全部利润,而且应当支付迟延结算利润给我方造成的利息损失。3、东方强势中某购买的版权都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出版社迟延一年出书,我方就少一年的销售收入;按照双方约定,每本图书的编辑出版周期,原则上不要超过三个月,因此,出版社应当赔偿因迟延履行出版义务给我方造成的损失。4、东方强势中某引进了《营销米其林》和《特纳(时代华纳总裁)传记》两本书的版权,进行了翻译,向出版社提交了底稿,但出版社以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由拒绝出版构成违约,应对我方赔偿违约金,且这两本书已经发生的费用我方不应承担。5、一审法院判令受害者为违约者承担诉讼费用是错误的。出版社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3日,东方强势中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出版社经济与法律分社就双方合作出版第一批“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签订了《合作协议》及《第一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合作协议》第一条“版权问题”中某定,甲方保证已经从图书版权拥有者处购得本附录中某列图书的中某简体版翻译出版权。第二条约定,由双方共同组建“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第三条“投入部分”第1款约定,图书的制作成本,包括图书的引进版税、翻译费用、编辑加工费、审稿费、校对费、排版出片费、印刷费用,由双方各投入50%。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将甲方实际支出的引进版权费、翻译费用、编辑加工费的50%支付给甲方,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审稿费、校对费、排版出片费、印刷费用,由双方各投入50%。该条第2款约定,鉴于甲方已为丛书选题策划、联络版权、落实翻译、加工书稿投入人力和物力,乙方按照每本书7500元对甲方作出补偿。在第一批书目选题审批后,二周内支付给甲方。第四条“收入部分”约定,每一次销售结束之后,按批销折扣55%结算销售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三条中某定的投入成本后,利润双方各分享50%。第五条“图书销售”约定,乙方进行主渠道和二渠道的独家销售,图书的印数由乙方销售部门根据订数提交书面通知。图书进入乙方书库后3个月回款40%,6个月回款80%,一年结清全款。第六条“相关事宜”第1款约定,出版社享有选题审批权。选题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之后,由乙方报出版社批准。第2款约定,编辑加工、审稿、校稿由乙方负责。第3款约定,生产制作由乙方实施,甲方有监督权。第4款约定,图书销售由乙方实施一个出口管理,汇款集中某出版社。第七条“合同有效期限”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5年。

《第一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作为《合作协议》的附件,其第一条约定了11本书,暂定书名为:1、《斯隆规则—伟大企业通用汽车塑造轨迹》(出版的书名为《斯隆规则—通用汽车塑造轨迹》);2、《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出版的书名为《世界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3、《斯科方式》(出版的书名为《钱伯斯的思科之道》);4、《安然的沉浮》(出版的书名为《安然沉浮》);5、《峰回路转—大众甲壳虫在美国的兴起、衰落、复兴》(出版的书名为《峰回路转—大众汽车在美国的崛起》);6、《那是一颗钉子吗—斯普林特从白手起家到黯然失色》(出版的书名为《失落的帝国—斯普林特发展史》);7、《北电网络—创新和构想造就网络巨人》(出版的书名为《北电网络—创新和理念造就网络巨人》);8、《网络团队—惠普公司网络营销模式》(出版的书名为《惠普方略—网络团队的力量》);9、《实现知识创新—部分500强企业发掘隐性知识掠影》;10、《投资圣经—巴非特的真实故事(平装精选本)》;11、《投资圣经—巴非特的真实故事(精装全译本)》。第二条约定,甲方负责与国外出版机构洽谈版权引进,代为办理相关国内版权登记手续,支付给国外出版机构版税预付款。第三条约定,甲方联系翻译事宜,并使翻译稿件达到或基本达到出版要求。乙方落实审稿、排版、校对、设计封面、印刷。在封面设计、版式、印刷方面双方协商确定。

2004年7月5日,甲方东方强势中某与乙方民建出版社、丙方出版社经济与法律分社订立《关于<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出版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因乙方资金周转问题,同意甲方将《第一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第一条所列图书中某10本(《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除外)与丙方合作出版。其第三条规定,为了表示对乙方支持该批图书出版的谢意,甲方和丙方主动提出每本书补偿乙方人民币2000元整,共计人民币x元。

2004年9月24日,东方强势中某给出版社出具情况说明称:民建出版社欠其70多万元,故将出版社应付民建出版社的x元500强丛书版权转让费由东方强势中某代收,由其在该单位欠款中某除。同日,出版社就第一批图书支付给东方强势中某相应的版税及翻译费x.78元。2004年9月28日,出版社以“咨询费”的名义支付给东方强势中某x元,该笔款项包括第一批图书的策划补偿费和《关于<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出版合作协议》中某定的给民建出版社的x元。此外,出版社还为第一批10本图书(《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一书除外)支付了审稿费、校对费、排版出片费、印刷费用、编辑加工费等五项费用共计x.92元。后出版社另支付了《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的前述五项费用共计8980.25元。

2005年2月23日,甲方东方强势中某与乙方出版社经济与法律分社签订《图书合作协议》。《图书合作协议》的第一条“版权问题”、第二条“投入部分”、第三条“收入部分”、第四条“图书销售”与2004年6月23日双方的《合作协议》第一条“版权问题”、第三条“投入部分”、第四条“收入部分”、第五条“图书销售”的内容相同,《图书合作协议》第五条“相关事宜”的第1、3、4款的内容与双方的《合作协议》第六条“相关事宜”第1、3、4款的内容相同。《图书合作协议》第五条“相关事宜”第2款规定,每本图书的编辑、出版周期,原则上不要超过三个月。《图书合作协议》第六条“合同有效期限”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5年。在图书有发行市场的前提下,双方另行确定延长合作期限。《图书合作协议》第八条规定,此后双方合作的书目,协议条款与本协议相同,不再另行签订主合同,具体书名双方另行书面确定。同日,双方签订了《第二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作为《图书合作协议》的附件,约定合作出版17本图书,并对图书的引进、图书的制作做出了约定。该17本图书约定的书名为:1、《巴菲特的真实故事2005版》;2、《营销米其林》;3、《迪斯尼传记》;4、《成为我们的顾客》(出版的书名为《作客迪斯尼》);5、《默克制药》(出版的书名为《医药、科学和默克公司》);6、《特纳(时代华纳总裁)传记》;7、《六星期创业》(出版的书名为《六星期创业:成功创业,步步为赢》);8、《成功经营店铺》;9、《分享财富:我的故事》(出版的书名为《作客迪斯尼》);10、《我该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创业》(出版的书名为《你该如何创业》);11、《智慧商店》;12、《低价购买,有效租赁,高价出售》(出版的书名为《房地产投资模式:低价买进,明智出租,高价卖出》);13、《投资抵押品赚大钱》(出版的书名为《投资止赎房产赚大钱》);14、《金融自由安全战略》(出版的书名为《实现财务自由的安全策略》);15、《百万富翁房地产代理商》(出版的书名为《百万富翁房地产经纪人》);16、《如何迅速成为房产投资百万富翁》(出版的书名为《如何快速成为房地产百万富翁》);17、《百万房地产投资者的投资秘诀》(出版的书名为《房地产投资商融资秘诀》)。东方强势中某于2004年9月17日、12月21日办理了第二批图书的出版合同登记,登记表显示第二批图书的版权合同签订时间为2004年7月至11月。东方强势中某支付版权费的时间为2004年9月至2005年4月。2004年11月至12月以及2005年2月《图书合作协议》和《第二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签订之后,出版社对第二批图书以及第一批《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的版权合同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其中某问题,包括合同不完整、矛盾及需要提供作者的授权书等。2005年10月19日,东方强势中某就第二批图书及第一批《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的版权问题向出版社复函。2005年12月7日,出版社发出沟通函,称第二批的《成为我们的顾客》、《默克制药》、《六星期创业》、《成功经营店铺》、《我该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创业》、《百万富翁房地产代理商》共6本图书版权引进资料齐备,符合出版要求,其拟于近日完成选题立项出版,但其余11本图书的版权合同存在若干待解决的问题,并指出了该批图书及第一批《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存在的问题。

2006年4月至6月,出版社陆续出版了第二批17本图书中某12本。其称《巴菲特的真实故事2005版》、《成功经营店铺》、《智慧商店》共3本图书尚在出版中,并认为其中某《营销米其林》、《特纳(时代华纳总裁)传记》的内容违反了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适宜出版。2006年1月26日,出版社支付给东方强势中某x.60元,其中某括第二批图书的策划补偿费x元,第三批10本图书的策划补偿费x元,东方强势中某的营业税、所得税、手续费、邮电费等费用共计x元以及第二批图书的版权费x.60元和翻译费x元,该x元翻译费由东方强势中某预先支付给北京环球启达翻译咨询有限公司,其中某括第二批除《营销米其林》、《默克制药》、《智慧商店》、《低价购买,有效租赁,高价出售》外其余图书的翻译费总计x元及《默多克王某》一书35%的翻译费x元。同日,出版社支付给北京环球启达翻译咨询有限公司翻译费x元,其中某括第二批除《默克制药》、《智慧商店》外其余15本图书的翻译费共计x元及第三批《电信运作教程》一书的翻译费x元和第四批《默多克王某》一书的翻译费x元。此外,出版社还支付了第二批《迪斯尼传记》、《成为我们的顾客》两书的审稿费、校对费、排版出片费、印刷费用、编辑加工费等五项费用共计x.51元。2004年11月29日,东方强势中某就《默克制药》一书支付翻译费x元,就《智慧商店》一书支付翻译费1万元。

2005年8月1日,甲方东方强势中某与乙方出版社经济与法律分社签订了《第三批合作图书书目目录》,约定双方合作的第三批10本图书。约定的书名为:1、《管理者生存必备指南》(出版的书名为《管理者生存必备》);2、《食物战争》(出版的书名为《食品战争》);3、《伯格投资》(出版的书名为《伯格投资:聪明投资者的最初50年》);4、《资产分配》;5、《高明的波段交易师》;6、《电信运作教程》;7、《构建IBM帝国》;8、《俄林传记》;9、《态度决定命运》;10、《投资神话》(出版的书名为《打破神话的投资十诫》)。该批图书除《俄林传记》外已经出版。

东方强势中某提交的第四批合作书目载明有24本图书,其中某括《默多克王某》一书,但该批书目没有东方强势中某与出版社的盖章。东方强势中某为《默多克王某》一书支付了版权费8464.50元。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东方强势中某、出版社同意本案涉及的成本、利润计算至2006年5月17日。东方强势中某对出版社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其认为第二批中某《营销米其林》、《特纳(时代华纳总裁)传记》符合规定,可以出版。出版社主张双方协议中某书销售的“回款”是指购书的书店给出版社的回款,而非对东方强势中某的回款。东方强势中某对此不同意,表示其无法控制图书的印刷、销售,故规定不同时间回款额的比例。东方强势中某主张第二批、第三批图书版权登记等工作都是在协议之前完成,后由出版社确认,第四批图书也应该遵循该惯例。此外,出版社主张第一批的10本图书(《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除外)存在一定的库存。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东方强势中某提交了刘菊生的日记一页,主张该日记系2004年11月9日在东方强势中某开选题会的会议纪录,其中某载了第四批书目中某部分图书,该记录没有签名,出版社不予认可。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东方强势中某明确表示对第四批书目不再要求出版社继续履行,对刘菊生的日记这一证据不再要求质证。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东方强势中某还提交了房屋租赁协议、水电费发票、2005年4月至12月的薪资、补贴及奖金表,以此主张2005年3月至12月的停工损失总计为x元。出版社认为与本案无关。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出版社提交了第二批书目中某《营销米其林》、《特纳(时代华纳总裁)传记》两本书的书稿。经本院审查,该两书的书稿包含违反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内容。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第一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图书合作协议》、《第二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第二批图书《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第三批合作图书书目目录》、《关于<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出版合作协议》、No.x号收据、No.x号收据、东方强势中某的《情况说明》、第一批10本图书的制作成本明细表及排版出片费、印刷费用的单据、《关于出版社发生的部分直接生产费用核算方法的说明》、第一批10本图书利润情况明细表、引进合同审阅意见、《关于版权问题的复函》、沟通函及其附件、第二、三批图书有关费用的情况说明、2006年1月26日版税及翻译费进帐单、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售出外币收据、涉及第二批图书及《默多克王某》版权费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客户收据、工商银行票汇申请书客户收据、税收缴款书、北京环球启达翻译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统计表格及证明、出版社支付第三批图书翻译费的情况说明及记帐凭证、稿酬核算单、《委托书》、第一、二、三批图书部分费用支付情况的说明及部分图书制作成本的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出片明细及设计制作费用明细、汇出汇款证实书及海外电汇申请书客户收据、第一、二、三批图书整体出版情况说明、第二批《营销米其林》和《特纳(时代华纳总裁)传记》两书的审稿意见、《营销米其林》以及《特纳(时代华纳总裁)传记》两本书的书稿、东方强势中某提供的翻译费发票及给第二、三批图书译者的稿酬单、译者的收条、图书封底复印件、第四批合作书目、第四批与出版社合作图书成本、费用情况表、大苹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付《默多克王某》版权费的通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判断任何一方是否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以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为依据。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合作协议》第二条虽然涉及双方为合作出版《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而共同组建“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工作委员会的内容,但该条款只是对双方的合作模式进行的原则性的规定。东方强势中某主张其本身是专为与出版社合作出版涉案图书而成立的、出版社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东方强势中某的日常经营造成的房租等停工损失,但是,上述协议除了对“版权问题”、“投入部分”、“收入部分”、“图书销售”等问题进行了约定以外,对任何一方包括东方强势中某日常经营的有关费用问题并未做出任何约定,因此,东方强势中某的相关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图书合作协议》关于每本图书的编辑、出版周期原则上不要超过三个月的约定属于一般性和原则性约定,并未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出版周期超过三个月的情况,实际的出版周期是否合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而且《图书合作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出版社延期出版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2005年10月19日东方强势中某给出版社的《关于版权问题的复函》以及2005年出版社给东方强势中某的《关于“世界500强图书(第二批)合作项目沟通函》,双方一直在就第一批的《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一书以及第二批的17本图书的版权问题进行沟通,直到2005年12月7日,第二批的《成为我们的顾客》、《默克制药》、《六星期创业》、《成功经营店铺》、《我该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创业》、《百万富翁房地产代理商》共6本图书才符合出版要求,第一批中某《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及第二批其余的图书仍然不符合出版要求。综合考虑上述图书符合出版要求的时间、出版社在审稿、排版印刷、出版等具体工作上需花费的时间,结合绝大部分图书已经于2006年4月至6月陆续出版,而《图书合作协议》并未约定出版社延期出版的违约责任等情况,本院对东方强势中某关于要求出版社承担延期出版第一批和第二批有关图书的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东方强势中某在本院庭审过程中某确表示对第四批书目(《默多克王某》一书除外)不再要求出版社继续履行,并且明确表示对涉及双方就第四批书目是否达成协议这一问题的主要证据即刘菊生本人的日记不再进行质证,故应当视为东方强势中某在二审中某放弃了关于要求出版社赔偿因迟延出版第四批图书造成的损失的主张,本院对该项主张不再予以审理。

东方强势中某上诉要求出版社支付因迟延支付策划补偿费和有关成本费用而造成的迟延付款利息以及迟延结算第一批图书销售利润的延期付款利息,但其在一审中某未就此提出相关诉讼主张,故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作为出版单位,出版社应当对图书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关于第二批书目中某《营销米其林》、《特纳(时代华纳总裁)传记》两本书,经本院核实,出版社关于两书内容因违反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六规定不适宜出版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定这两本书产生的费用由东方强势中某和出版社进行分担并无不当。东方强势中某关于要求由出版社承担这两本书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支付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东方强势中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六百零七元,由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某负担一万三千零八十元五角二分(已交纳),由机械工业出版社负担九千五百二十六元四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七百零五元一角三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负担五千六百九十三元四角六分(已交纳),由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某负担五千零一十一元六角七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三千三百一十二元一角三分,由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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