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陶某甲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7-0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通刑初字第00116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通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甲,男,2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息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暂住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7年1月2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11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陶某甲无证驾驶江淮牌小货车(车号为:豫x)在通州区X镇新海市场北侧的凉水河南岸大堤由东向西倒车时,车辆右后轮将由东向西步行的陶某(陶某甲之女,2岁)轧死。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陶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陶某乙、敖某某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陶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蒋为杰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康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