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广州市松田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镇小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余菁,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六安市宏泰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曹敏,该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市松田宝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松田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宏泰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纠纷达成如下协议:
一、松田宝公司当庭支付宏泰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人民币x元,宏泰公司不再就本案纠纷向松田宝公司追究责任。
二、双方同意即日起终止涉案《香雪海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松田宝公司此后不再使用涉案商标,同时也无需再向宏泰公司及其商标受让人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宏泰公司保证,如此后仍因该商标许可使用费问题引起任何责任,均由宏泰公司承担。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因双方已分别预交,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不再收退。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留一份,法院留存一份。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均已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松田宝公司并已于2006年12月30日当庭向被上诉人宏泰公司支付了商标许可使用费人民币x元,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欧修平
代理审判员高静
代理审判员肖海棠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欧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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