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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三意食品有限公司与靖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韩某某、陈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12-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393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杭州三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三区X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斌,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靖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XX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明琪,江苏泰州信义诚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杭州三意食品有限公司是生产、销售三意牌速冻食品的企业,第一被告靖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是生产亿X牌速冻产品的企业,第三被告陈某是绍兴客运中心北侧大昌水产品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第二被告韩某某与第三被告是夫妻。2006年8月,原告得知第一被告将其生产的标有原告包装的产品销售于第三被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靖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陈某停止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商品包装及相关信息;

二、被告靖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杭州三意食品有限公司6万元,此款限于2007年1月20日前付清;

三、查封的涉案产品由原告提取后处分;

四、本案诉讼费7160元,财保费525元,实支费580元,合计8265元,由原告杭州三意食品有限公司承担4132元,被告靖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承担4133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志萍

审判员袁小梁

代理审判员周吟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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