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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故意伤害;张某丁、张某戊窝藏一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1日。系被害人马某小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女,汉族,生于1957年11月1日。系被害人马某小之母。

诉讼代理人刘菱,陕西省延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又名王X,男,生于1992年8月8日。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女,生于1957年12月25日。系被告人王某乙之母。

指定辩护人樊晴,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丁,男,生于1959年11月26日。

被告人张某戊,又名张X,男,生于1987年8月2日。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丁、张某戊犯窝藏罪一案,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王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继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王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刘菱,被告人王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丙、指定辩护人樊晴,被告人张某丁、张某戊出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9日23时许,王某乙与对象冯婷及朋友刘夏等6人到延川县X镇华天宾馆KTV总统X号包间唱歌时,因服务生中途前来结账引起王某乙不满,服务生即叫来领班马某小等人再次与王某乙发生争执后,刘夏打电话叫张某戊前来结账。张某戊和朋友冯金刚过来给吧台出了400元钱后,王某乙嫌马某小收了钱而与其发生撕扯时被其他服务生殴打,被人拉开后,王某乙感到吃了亏即追到马某小所在的包间内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在马某小的胸部捅了一刀后逃到一楼时被保安员挡住。张某戊与其他人将马某小抬到楼下后,王某乙乘机逃离。张某戊随后从王某乙父亲张某丁处取得600元钱伙同王某乙与冯婷连夜逃到延安躲藏。张某戊之父联系到张某戊在延安后,于次日带公安人员到延安一网吧内将其抓获,经教育后张某戊协助公安人员将王某乙抓获归案。被害人马某小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鉴定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入左胸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丁、张某戊犯窝藏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乙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x.5元。

被告人王某乙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乙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丁、张某戊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与冯婷、刘夏等6人在延川县X镇华天宾馆KTV总统X号包间唱歌时,因服务生中途前来结账引起王某乙不满,服务生即叫来领班被害人马某小再次与王某乙发生争执。后刘夏打电话叫王某乙之兄被告人张某戊前来结账,张某戊和朋友冯金刚到KTV后给吧台支付了400元钱。被告人王某乙因被害人马某小收钱而与马某扯时被其他服务生殴打,被人拉开后,王某乙感到吃了亏,即追到马某小所在的包间内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在马某胸部捅了一刀后逃离,在宾馆一楼被保安员拦住。被告人张某戊与冯金刚及华天宾馆服务员将被害人马某小抬到一楼时,王某乙乘机逃离。被告人张某戊随后从被告人王某乙之父被告人张某丁处取得600元钱,伙同王某乙与冯婷连夜逃到延安躲藏。被告人张某戊之父联系到张某戊在延安后,于次日带公安人员到延安市宝塔区X街水世界网吧将张某戊抓获,经说服教育后张某戊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乙抓获归案。被害人马某小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鉴定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入左胸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王某甲共有四子一女,被害人马某小未婚,均系农业户口。

被告人王某乙故意伤害、被告人张某丁、张某戊窝藏的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09年12月19日晚上,他和对象冯婷及朋友刘夏、冯甜、李凌云、田丹六个人到永坪镇华天宾馆X楼x总统包间去唱歌。他们要了果盘和一打啤酒,啤酒喝完又要了一打后,一个服务生就拿账单来结账。他说平时都是消费完了再结账,那个服务生离开后,他走到包间门口见服务生叫来一个上身穿黑色休闲服的领班男子叫结账,他说等消费完再结账,先不结。领班说不行,他就骂领班。刘夏将他拉回房间后打电话去了,随后他出去到吧台处见他大舅的儿子张某戊(又名张X)和冯金刚(又名冯X)给了400元钱把帐结了。张东东和刘夏进了02包间后,他骂领班老子还没有消费完,你们就要结账,领班也骂他。他推了领班一下,领班在他左脸上打了一拳,他用左手掐住领班的脖子,其他三个服务生就抓住他的头发在他身上和脸上乱打,冯锤锤拉架拉不开,张东东他们听见后出来到吧台处将他们拉开。领班和服务生到吧台旁边一个包间进去了,他掏出几天前买的一把折叠刀子打开,左手握住刀柄进入该包间,走到领班跟前说你给爸爸再打,没等领班说话他就用刀在领班左胸前捅了一刀后把刀子折起来装入口袋。领班双手抱住胸部被另外三个服务生扶住,张东东进来将他拉到电梯口,冯婷也跟他上了电梯,他下了电梯准备扔刀子时发现衣服口袋烂了,想刀子可能掉在电梯里了。他走到宾馆门口时被保安拦住拉的坐到沙发上,过了几分钟,张东东等人把他捅伤的领班抬下来,挡他的两个男子也去看受伤的领班,他就偷偷的一个人溜出宾馆。他跑出来后接到他父亲和母亲的电话,叫他回家拿上钱到西安阎良他姐处去躲藏,他说让张东东回家拿钱。后他打电话给张东东让到他家取钱送到永坪法庭巷子。张东东到他家拿的600块钱和冯婷来后,他们一起租车到延安市场沟找到张东东的朋友张伟,张伟给他们登记了一个宾馆后离开。第二天早上,张东东说去上网就走了,他等张伟来征得张同意后,和冯婷来到张伟在延安大学对面的租住房。中午13时许,他和冯婷正睡觉时张伟敲门,打开门后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时供述,他捅人的是一把银白色折叠式刀子,刀刃长约8厘米,刀柄长约10厘米,刀刃和刀柄都是铁的。案发当时,自己上身穿白蓝条纹毛衣。

2、被告人张某丁供述,2009年12月20日凌晨,他接到儿子王某乙电话说在华天宾馆用刀子把人捅了,他问捅到哪里了,王某乙说捅在胸部。他想可能很严重,叫王某乙到西安阎良区姐姐处去躲一躲,王某乙说他不去,要往延安跑。他问王某乙有钱没有,王某乙说没有。他叫王某乙到自己住的超市来取钱,王某乙说自己不敢来叫东东来取,一会儿张东东来超市后,他把身上仅有的600元钱交给东东让转交给王某乙。他当时想王某乙出这么大的事自己也没能力解决,怕公安机关抓住后王某乙坐牢,只能给些钱让王某乙跑。

3、被告人张某戊证明,2009年12月19日晚上11点左右,他接到刘某(又名永X)的电话说她和王某乙在华天宾馆KTV唱歌了钱不够叫他去结账。他和同住的冯某某(又名冯X)刚到华天宾馆X楼的KTV,刘夏和王某乙也出来了,他到总台要结账,王某乙说谁也不要结账,酒没有打开就要结账,谁结账和谁没完。他没理付了400元钱后到包间叫冯某她们走,出了包间看见王某乙左手拿一把15厘米左右长的匕首,他以为王某乙要和谁闹架,就过去抓住王某脖子,王某乙哭着说人家打他,你也打我,说服务生打自己了。他刚松手王某乙就冲进靠总台的一个包间,他追到门口见王某乙对包间的一个服务生说就这后生打他了,他说好了都算了。王某乙没有听他劝进去用匕首在那服务生胸口位置捅了一刀,那服务生没有躲开捂着胸口坐到地上,他怕王某乙还捅就过去用手叉住王某脖子在他脸上打了一下,并推出包间,王某乙和冯某俩人坐电梯走了。他和冯某某帮服务生将受伤的人抬到一楼时看见王某乙和冯某在大厅坐着,见他们来了就躲开走到大门外面。随后王某乙打电话说要用钱叫他到自己家里去拿钱,他想王某乙是要钱到外面躲避警察抓捕就到喜洋洋超市找到他姑夫王某乙的父亲张某某,张给了600元钱后他将钱拿到永坪车站旁边给了王某乙。之后他和王某乙、冯某租车一块到延安市场沟找到他朋友张某,张给他们登记了一个宾馆。第二天早上,他爸爸张某某打电话问清他和王某乙在一块后,说也到延安来,王某乙说怕他爸爸骂了,他就打电话叫张某将王某和冯某带到张某在卷烟厂后边的家里去住。之后他在水世界网吧上网时,被与他爸爸带来的公安人员抓住,在劝说下他带领公安人员找到张某,随后王某乙也被抓了。

4、证人张某证明,2009年12月20日凌晨1点左右,张某(又名张X)打电话给他说王某乙(又名王X)和人打架拿刀把人捅了,正和王某乙往延安走了。过了约1个小时,他在延安市场沟口见到张某、王某乙和王某女朋友。之后他给张某三人在市场沟金川宾馆登记了一间房间,啦话中王某乙说在永坪华天宾馆用刀把人捅了。当天早上8点多,王某乙打电话叫他到宾馆去,他到后只见到王某乙和王某女朋友,王某乙说张某去上网了,并问他哪里还有住的地方,他就说自己家里常没有人,让住到自己家。随后他们三人坐出租车来到卷烟厂附近的他家,他安顿好之后就到市场沟了。今天中午12点多,公安人员就来将他抓住,后将王某乙也抓住了。

5、证人苗某某(华天宾馆保安)证明,案发当天晚上11点40分左右,一楼前台服务员说接到X楼娱乐部电话,叫他把电梯上下来的一个小伙子给挡住。他就在服务员帮助下将电梯里出来的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撕扯的拉到大厅沙发上坐着。大约过了20分钟,娱乐部的服务员从电梯上将马某小抬下来,当时大厅人多比较乱,他问挡住的那个上身穿黑白相间毛衣的人是不是要挡的人,服务生们说是的。他也过去帮忙抬马某小时,被挡住的那个年轻人乘机朝子长方向跑了,他没有追上。同时证明马某小被刀捅伤后经永坪油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6、证人呼某某(华天宾馆七楼娱乐部服务员)证明,2009年12月19日22时许,他上班的华天宾馆X楼娱乐部来了5个女孩和2个小伙唱歌,被安排到总统02包间。后来其中一个人打电话叫来的两个人(听他们相互叫叫东东和锤锤)给吧台结账放了400元钱,前边来的那个叫王某峰(听一楼服务员说的名字)的人不让结账,说谁敢收钱就跟谁没完。马某小没有理会,将吧台上的400元钱递给了收银员,王某峰一把掐住马某小的脖子往后推,他和申某某、马某某、张某某以及后边来的那两个叫东东和锤锤的人把他俩拉开。马某小进了贵宾02包间后,王某峰又冲到门口一脚把门踏开进去,从右口袋掏出一把匕首朝马某小左胸部刺了一刀就跑了,申某某给一楼的保安打电话叫把跑下来的小伙给抓住。他们将马某小抬到一楼大厅时见拿刀捅马某小的小伙在大厅沙发上坐着,保安过来帮忙时那小伙趁机朝子长方向跑了。同时证明,他听说拿刀捅马某小的小伙叫王某峰,案发时上身穿黑白相间的毛衣。

7、证人马某某(华天宾馆七楼娱乐部服务员)证明,2009年12月19日晚上10点多,他上班的华天宾馆X楼娱乐部来了5个女孩和2个小伙唱歌,被安排到总统02包间。后来其中一个人打电话,来的两个人给吧台结账放了400元钱,前边来的那个小伙不让结账并说谁敢收钱。马某小没有理会,将吧台上的400元钱递给了收银员,那小伙就骂马某小,动手掐住马某小的脖子向后推,他们和那小伙的朋友把他俩拉开。马某小进了贵宾包间后,那小伙又挣脱朋友的拉扯冲到贵宾包间门口一脚把门踏开到马某前,在马某小胸部打了一下,马某压着胸部,他问怎么了,马某小手移开后他见手上和胸部有血,那个小伙被他的朋友拉到包间外。他们就让一楼的保安把那小伙拦住,并把马某小抬着往楼下走。他们将马某小抬到一楼大厅时见拿刀捅马某小的小伙被保安扣住在大厅沙发上坐着,保安过来帮忙时那小伙趁机朝子长方向跑了。马某小在永坪油矿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4时许死亡。同时证明,他事后听申某某说见那小伙冲进包间后拿刀在马某小胸部捅了一刀,案发时那小伙上身穿黑白相间的毛衣。那小伙捅人的刀子被老板娘在电梯捡到后放在一楼前台。

8、证人申某某(华天宾馆服务员)证明,2009年12月20日零时许,他上班的华天宾馆X楼娱乐部总统02包间有5个女孩和2个小伙唱歌,其中一个小伙出来时他的俩个朋友正坐电梯上来,这个小伙的朋友要结账,这小伙不让结,小伙朋友的把钱给了领班马某小。那小伙就问马某小是不是把钱收了,马某小说是了,那小伙动手掐住马某小的脖子向后推,他们和那小伙的朋友把他俩拉开。马某小进了贵宾02包间后,那小伙在身上掏出一把刀子并挣脱朋友的拉扯,冲到贵宾包间马某小跟前在马某部捅了一刀,当时马某用手压着胸部,他见马某部流出血血。那个用刀捅马某小的小伙被他的朋友拉到包间外,他就到前台用电话报警并让一楼保安把那小伙拦住,然后他们把马某小抬着往楼下走,到一楼大厅保安过来帮忙时那小伙趁机朝子长方向跑了。马某小在永坪油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证明,案发时还有呼旦旦、马某刚和张文杰在场。

9、证人张某某(华天宾馆七楼娱乐部服务员)证明,2009年12月20日零时许,他上班的华天宾馆X楼娱乐部总统02包间有5个女孩和2个小伙唱歌,其中一个小伙出来时他的俩个朋友坐电梯上来,这个小伙的一个朋友要结账,这小伙不让结并说谁敢收钱就跟谁没完,小伙朋友的把钱给了领班马某小,马某把钱给了收银员。那小伙就问马某小是不是把钱收了,马某小说是了,那小伙动手掐住马某小的脖子向后推,他们和那小伙的朋友把他俩拉开。马某小进了贵宾02包间后,那小伙一脚将包间门踏开冲进来,持一把不锈钢折叠匕首朝马某小左胸部刺了之后就跑出去,当时马某用手压着胸部躺在地上,申延伟当时就报了警并打电话让一楼保安把那小伙拦住。然后他们把马某小抬着走到一楼大厅时,见持刀捅伤马某小的那个小伙坐在大厅沙发上,保安过来帮忙时那小伙趁机朝子长方向跑了。马某小在永坪油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证明,案发时持刀捅马某小的小伙上身穿黑白相间的毛衣。

10、证人屈某(华天宾馆七楼娱乐部收银员)证明,2009年12月19日晚上10点多,她上班的华天宾馆X楼娱乐部总统02包间有一群客人唱歌。当晚12时许,三个小伙来到吧台,其中一个人结账给吧台放了400元钱,但他们中一个叫小峰的不让结账,马某小没有理会将吧台上的400元钱递给她,小峰就问马某小是不是把钱收了,马某是了,叫小峰的小伙就动手掐住马某小的脖子向后推,他们和那小伙的朋友把他俩拉开。马某小进了贵宾02包间后,小峰在身上掏出个匕首,将贵宾02包间门踏开冲了进去,不到一分钟小峰出来坐电梯下楼了。服务员申某某从贵宾包间出来打电话报警并让保安把把电梯上下来的小伙拦住,告诉她说马某小被人捅了,服务生把马某小抬着到医院去了,后马某小经永坪油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证明,案发时小峰上身穿黑白道道相间的毛衣。

11、证人高某某(华天宾馆负责人)证明,2009年12月19日晚上23时40分左右,她接到宾馆KTV吧台电话说服务生马某小被人拿刀捅了,等她赶到宾馆一楼大厅时看到马某小被送去医院了。她坐电梯上楼时发现电梯垫子缝里有个明晃晃的东西,翻开一看是一把不锈钢刀子,上面还沾有血迹,她想这一定是捅人用的刀子,就到一楼前台拿卫生纸将刀子包好放到前台抽屉里。

12、证人张某某证明,2009年12月19日晚上,他和张某某、冯某某三人在永洲酒店一起住宿时,张某某接了个电话后说王某某在华天宾馆唱歌没钱付账,叫冯某某跟着去华天宾馆。走时张某某和冯某某叫他先睡说他们一会儿回来,结果一晚上都没有回来。

13、证人冯某某(又名锤X)证明,2009年12月19日晚,他和张某某、张某(又名东X)在永坪镇永州宾馆住宿。晚上23时许,张某对他说刘某某和王某在华天宾馆唱歌没钱结账,他就和张某来到华天宾馆七楼的x包间,张某说去结账,王某乙不让去结账,说谁去和谁死人。张某到大厅吧台处将钱给了一个年轻人,王某乙说收钱的你能行,过去就用手将这年轻人的脖子掐住,这年轻人也将王某乙的脖子掐住,和另外三个服务生中的一个在王某乙头上各打了一拳,他和叫旦旦的服务生将他们拉开。张某和刘某某也过来,王某乙指着年轻人说打他了,张某说算啦,王某乙就持刀跑向服务生走了的房门,拿刀在那年轻人胸部捅了一刀后就走了。他和旦旦等几个服务生将那年轻人抬到一楼大厅时,见王某乙和冯某在大厅的沙发上坐着,他们将人抬到永坪油矿医院抢救。

14、证人冯某证明,2009年12月19日晚上,她和对象王某乙及朋友刘某、冯某、李某某、田某六个人到永坪镇华天宾馆X楼x总统包间去唱歌。王某乙先要了一打啤酒,喝完后又要了一打,大约23时许,王某乙出了包间后与东东和锤锤一起回到包间,随后他们和刘某某又出了包间。她听见包间外有吵闹声,出去见王某乙对东东说被人打了,王某在右腰处拔出一把折叠式水果刀,踏开贵宾02包间门走进去,在一个服务生胸部捅了一刀,当时那服务生的胸部就流出了血。之后她和王某乙坐电梯到一楼时被保安挡住拉回到大厅沙发上坐着,一会儿锤锤和服务生抬着被王某乙捅伤的服务生从电梯上下来,王某乙趁乱跑了。她从华天宾馆出来后在永坪车站碰见东东,和东东一同来到永坪车站附近的一条巷子找到王某乙,他们三人一起租车到延安市场沟找到张某某的朋友张某,张某给他们登记了一个宾馆后离开。第二天早上,她和王某乙睡醒后不见东东,等张某来带他们来到张某的家中。中午13时许,公安人员在张某家中把王某乙和她抓获抓获。

15、证人田某证明,2009年12月19日晚上,她和刘某、冯某、李某某、王某乙及王某对象冯某六个人到永坪镇华天宾馆X楼x总统包间去唱歌。其间先要了一打啤酒,喝完后又要了一打,第二打啤酒上来后送酒的服务生拿着账单让结账,王某乙不给结账说常是消费完了才结账,那个服务生就走了。她当时喝了酒,想起男朋友前段时间出车祸死亡一事就哭了,并想自杀,就躲到卫生间哭了。一会李某某和冯某将她扶出包间时,在电梯口看见地上躺着一个服务生,有几个人抬着,事后听说王某乙当晚用刀捅死了服务生。

16、证人冯某证明,2009年12月19日晚21时许,她和刘某、田某、李某某、王某乙及王某对象冯某六个人到永坪镇华天宾馆X楼x总统包间去唱歌。其间他们先要了一打啤酒,喝完后又要了一打,第二打啤酒上来后送酒的服务生拿着账单让结账,王某乙不给结账说常是消费完了才结账,那个服务生就走了。过了几分钟,那个服务生又领来3、4个服务生到包间让他们结账,王某乙不给结账并和那几个服务生吵了起来,双方边吵边走到包间外楼道中去了。过了一会儿,张某和一个后生到包间门口看了一下,她听见楼道中有人哭,出去见王某乙哭着对张某说人家打了他,她再没看什么就返回到包间。等她和李某某、田某走出包间准备回家时在电梯口的地上见躺着一个服务生,刘某说受伤的服务生是王某乙拿刀捅的,张某和其他服务生将受伤的服务生抬到电梯送医院了。

17、证人李某某证明,2009年12月19日晚21时许,他和刘某、田某、冯某、王某乙及王某对象冯某六个人到永坪镇华天宾馆X楼x总统包间去唱歌。其间他们喝到第二打啤酒时送酒的服务生拿着账单让结账,王某乙等消费完了才结账,那个服务生就走了。过了一会儿,那个服务生又领来一个男领班到包间让结账,王某乙不给结账并和对方争吵了几句。领班、服务生走后,他和冯某照顾田某,没有注意到王某乙、冯某和刘某是什么时间离开包间的。等他和冯某劝好田某离开包间时在电梯口见张某戊和几个服务生抬着一个服务生坐上了电梯,听刘某说那个服务生是王某乙拿刀捅伤的。

18、指认现场笔录证明,经被告人王某乙指认,案发当晚其和朋友在永坪镇华天宾馆七楼娱乐部KTV总统02包间唱歌消费,贵宾02包间是其持刀捅被害人的案发现场,宾馆电梯内南侧为扔作案工具刀子的地点。

1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延川县公安局对案发现场华天宾馆七楼娱乐部一代佳人KTV进行勘验检查发现,在KTV大厅吧台西南角地面上距离电梯口123,南距南墙23,35×13范围内有擦蹭血迹(已提取)。现场其他处未发现异常。

20、延川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辨认笔录证明,延川县公安局永坪刑警中队在华天宾馆负责人高彦荣处提取不锈钢、折叠式刀具一把。经被告人王某乙辨认后指出,公安机关出示的不锈钢折叠刀系其于2009年12月19日晚23时许,在华天宾馆七楼KTV持刀捅伤被害人的作案工具。

21、尸体检验笔录证明,经延川县公安局检查尸体发现,被害人马某小左胸部第五、六肋间剑突向左3处有一横行创口,宽3,长2.3,创缘整齐,右创角较锐,左创角较钝,创深达肋骨,可见肋骨断裂。解剖见心包相应位置有2.5×0.63破损,心尖有1.1×0.23的创口,左心室内侧壁相应位置有1.0×0.13创口。

22、延川县公安局公(延川)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死因鉴定书证明,死者马某小尸体损伤形态、特点符合XS刃锐器刺击之特点,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入左胸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23、延安市公安局公(延)鉴(物证)字(2009)X号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对案发现场地面提取的血迹和作案工具刀子上的血迹,经鉴定,系被害人马某小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

24、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王某乙生于1992年8月8日,案发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张某丁生于1959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戊生于1987年8月2日,案发时二被告人系成年人。

25、案件照片等证据随案佐证。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在华天宾馆KTV消费时,因服务生中途要求结账引起王某满,即与服务生被害人马某小发生争执、厮打,持刀捅击被害人马某小一刀,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丁得知其子被告人王某乙持刀捅人的犯罪事实后,通过被告人张某戊给了王某乙600元帮助王某逃,被告人张某戊跟随王某乙潜逃过程中帮助联系藏匿处所,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乙的指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戊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藏匿被告人王某乙的张伟,并与张伟共同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乙,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所请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无证据证明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生活来源,亦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虽未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但能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赔偿数额已超过法律规定应当判赔的数额,并已将赔偿款4万元交至本院,故酌情可对被告人王某乙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就民事部分酌情判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

2、被告人张某丁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0年8月19日止)。

3、被告人张某戊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4月19日止)。

4、由被告人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已交至本院)。

5、作案工具不锈钢折叠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东峰

代理审判员刘文杰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常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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