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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诈骗案

时间:2007-06-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大刑初字第487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大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梁某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诈骗2006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甲,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于200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及辩护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于2006年3月至9月间,在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内租用办公地点,雇佣他人,以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中国商业企业标准研究中心的名义,为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单位办理“全国建设系统AAA级优秀企业资格”、“康居工程某色示范产品”、“工程某修无毒害绿色产品”证书,骗取北京金星鑫达保温建材厂人民币1500元,北京鲁通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4200元,北京精益利元装饰材料加工厂人民币7200元,北京瑞斯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7200元,北京雨鑫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元,上海市旻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元,上海市海超门窗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元,上海福寿喜涂料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元,上海苏粹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上海圣尔诺电热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6200元,上海西蒙幕吊顶板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元,上海富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元,合计人民币x元,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孙XX的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伪造印章证书、证牌照片、书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解为:“第一、以我个人名义雇佣是不公平的,公司也应该有一定的责任。第二、我对起诉书指控的具体数额有意见。第三、我没有私刻伪造公章。第四、我没有虚构事实,我答应给对方的东西我都给对方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本案被告人孙XX之行为从法律上讲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能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诈骗罪的故意。2、被告人孙XX客观上没有实施伪造印章、证书的行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所称诈骗x元证据不足。三、如果被告人伪造公章、证书,以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中国商业企业标准研究中心名义骗取认证费,构成诈骗罪,那么本案为被告人提供印章、营业执照等注册资料的深圳港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行为又是何性质北京世经研信息中心负责联系、制作、收钱的具体经办人员的人员又如何定性可以这样讲,没有以上单位和人员,被告人是不可能骗取几万元认证费的。综上所述,被告人孙XX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XX于2006年3月至9月间,在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内租用办公地点,雇佣他人,以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中国商业企业标准研究中心的名义,为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单位办理“全国建设系统AAA级优秀企业资格”、“康居工程某色示范产品”、“工程某修无毒害绿色产品”证书,骗取北京金星鑫达保温建材厂人民币1500元,北京鲁通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4200元,北京精益利元装饰材料加工厂人民币7200元,北京瑞斯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7200元,北京雨鑫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元,上海市旻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元,上海市海超门窗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元,上海福寿喜涂料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元,上海苏粹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上海圣尔诺电热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6200元,上海西蒙幕吊顶板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元,上海富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元,合计人民币x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孙XX的供述,证实2006年春节前,我从“手递手”报纸上看到一条信息,能在香港注册公司,我就按照报纸上的电话跟对方联系,后我就按照他们的要求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他们传真过去,并且把1万元的注册手续费汇到深圳那边的一个叫魏小龙的人开的帐号上。大约过了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深圳那边就把办好的执照公章、股东本给我寄回北京。然后我就在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X号楼里租了一间房开始办公。我注册的公司名称为中国农工商企业联合会有限公司,下属两个单位,一个是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另一个是中国商业企业标准研究中心。主要是给全国各地生产建筑材料的厂家企业认证评审“全国建设系统AAA级优秀企业”和产品的“工程某修无毒害绿色产品”认证。一般就是我公司业务员通过电话和生产建材的厂家联系,问问对方需要不需要对企业和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AAA级”和“无毒害绿色产品”认证。如果对方同意,我们就让他们把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产品的检测报告给我们发传真传过来。我们看他的检测报告通过“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的检测,我们就给他颁发“全国建设系统AAA级优秀企业”的铜牌和证书,及“工程某修无毒害绿色产品”铜牌和证书。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所在的北京金星鑫达保温建材厂在2006年3月初的时候,有个女的给我打电话说我们是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的,现在正在全国开展评比优秀型企业和无毒害环保产品的称号,问我们公司参加不参加,我们说参加,他们就给我们传真过来一个表格,让我们填,我跟他说让他们过来一个人看看得了,过了几天来了一个男的,到我们公司看了看,把公司名记走了,又过了几天我们公司收了一件特快专递,里边就是两张证书和两本铜匾,收到东西以后又过了几天,那个男的又来我们公司,找我们要这两个证书的工本费,我们给了他1500元现金。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了北京金星鑫达保温建材厂工程某修无毒绿色产品证书一个、“AAA”级优秀企业证书一个、工程某修无毒害绿色产品铜牌一块、“AAA”级优秀企业铜牌一块,均已被扣押。4、申通快递详情单证实了北京金星鑫达保温建材厂与被告人的单位之间双方联络的情况。5、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所在的北京鲁通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2006年3月份办证的时候,一个男的给我们送来两个证书和铜匾,内容是全国建设系统AAA级有效企业和工程某修无毒害绿色产品,我们给了他4200元的费用的事实。6、申通快递详情单证实了北京鲁通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的单位之间双方联络的情况。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所在的北京精益利元装饰材料加工厂在2006年3月份,有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说是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的,问我们单位办不办AAA优秀企业和无毒害产品称号,后他给我发过一个传真,是表格的,让我们填,填完后我就给他传回去了,传完后他就跟我们说每个证书申请费3600元,一共7200元。2006年3月20日,一个男的给我们送来两个证书和铜匾,内容是全国建设系统AAA级有效企业和工程某修无毒害绿色产品,我们就给了他7200元现金。8、申通快递详情单证实了北京精益利元装饰材料加工厂与被告人的单位之间双方联络的情况。9、建筑业专用发票证实了北京经益利元装饰材料加工厂已交付申办费7200元的事实。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所在的北京瑞斯建材有限公司在2006年6月初的时候,有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是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的,让我们公司办理AAA企业证书,并给我们发了一份传真表格,我们把他发的传真填完后又给他传回去了,过来两三天,一个男的把两个证书和铜匾送到了公司,他说这个证书的工本费和申请费一共7200元,我们财务给他的支票,他给我一张发票就走了。1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持有人为北京瑞斯建材有限公司“AAA”级证书一块、“工程某修无毒绿色产品”及证书一块,均已被扣押。12、建筑业专用发票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帐支票存根,证实了北京瑞斯建材有限公司已交付申办费人民币7200元。1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所在的北京雨鑫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06年9月6日前10天左右,我公司接到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的传真,要求我公司申报“中国AAA级优秀企业”和“康居工程某色示范产品”称号,我公司将申报表填写好后传真至指定电话号码内,前天上午10时左右,我接到电话对方称,你单位已通过专家评审,现证书、标牌正在给你公司制作,让我公司准备4000元现金。2006年9月6日中午11点30分左右,一名外地男子给我打电话说他是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工作人员,你单位的证书、标牌已经给你送到单位,我当时不在单位,我让对方在单位等,等我到单位后看到证书、标牌,我怀疑这是假的,然后我就报警了。1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工作单位为北京雨鑫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紫红色木质封面“AAA”证书一本、紫红色木质封面康居工程某色示范产品证书一本、前面为金黄某后面为紫红色“AAA”铜牌一块、前面为金黄某后面为紫红色康居工程某色示范产品铜牌一块,均已被扣押。15、支出凭证证实了北京雨鑫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证书申报款人民币4000元。16、证人绍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所在的上海市旻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2006年5、6月份的一天,北京一个叫中国商业企业标准研究中心的单位给我们公司打电话问我们办不办三A认证等,然后他们把办理产品三A认证的材料给我们传过来,具体怎么办的,办的什么我就不清楚了,当时是朱小峰联系的,一个认证铜牌两千块钱,我们办了三个,一共六千块钱。1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持有人为上海市旻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康居工程某色示范产品”“AAA”级优秀企业、“中国商业企业知名品牌”的证书三份,“中国商业企业知名品牌”、“康居工程某色示范产品”、“AAA”证书的铜牌三张,均已被扣押。18、中国农业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及电汇凭证回单证实了上海市旻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给被告人孙XX的汇款情况。19、申通快递详情单证实了上海市旻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的单位之间双方联络的情况。20、证人邬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所在的上海市海超门窗有限公司在2006年3月份的一天,我接了一个电话问我们公司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AAA”级认证,当时对方还说是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我问对方具体是什么,对方说就是对我们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AAA级企业评定,然后颁发铜牌(AAA级),还说是国家评定,我问对方需要不需要我把产品寄过去进行评定,对方说不需要,只需要把营业执照复印件寄过来,并交2500元的认证费就可以了,然后我就按照他说的把执照复印件用传真机传过去的,当时我怕他骗我就先给对方寄过去1250元,过了几天我收到铜牌,才把剩下的钱给对方寄了过去。2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了持有人为上海市海超门窗有限公司“上海海超门窗有限公司”授予全国建材系统AAA级企业铜牌一张,已被扣押。22、中国农业银行电汇凭证回单证实了上海市海超门窗有限公司给被告人孙XX的汇款情况。23、申通快递详情单证实了上海市海超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的单位之间双方联络的情况。2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了其所在的上海福寿喜涂料有限公司,可能在2005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我接到一个男的电话,自称是北京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问我们厂的产品需不需要做一个“工程某修无毒害绿色产品”的认证,当时我觉得他这个名字挺大的,所以就相信他了。他把他评定要求给我们传真过来,我们按要求把产品检测报告、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复印完了给他们传过去。过了几天他打电话来说评定通过了,我们厂的产品被评为“工程某修无毒害绿色产品”,让我们寄3000元人民币去,他说这是认证费,他们收到钱就把证书给我们寄过来,于是我就把钱寄过去了,过了两天我就收到了“工程某修无毒害绿色产品”的评定证书。2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了持有人为上海福寿喜涂料有限公司“工程某修无毒害绿色产品”证书一份,已被扣押。2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实了上海福寿喜涂料有限公司汇款及支付的情况。27、申通快递详情单证实了上海福寿喜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的单位之间双方联络的情况。28、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所在的上海苏粹贸易有限公司在2006年7月份的一天,我们公司接到一个北京来的电话,对方说是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的,现在正在对生产建材的单位进行评定,后对方把评定的手续给我们传真过来,我们把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资质证明的复印件,传给北京世经研信息中心,同时和对方签订一份申办行业认定证书、铜牌的协议书,签完传真给对方。过了两天,对方就把“绿色示范产品”及“AAA级企业”的铜牌寄了过来,对方收了2000元的认证费。2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上海苏粹贸易有限公司“康居工程某色示范产品”、“AAA级优秀企业”的铜牌两张,均已被扣押。30、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了上海苏粹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经研信息中心的业务交易情况。31、申通快递详情单证实了上海苏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的单位之间双方联络的情况。32、证人陆某丙的证言,证实了其所在的上海圣尔诺电热材料有限公司在2006年4月份的一天,我打开我公司的网上信箱,发现里面有一封邮件,内容是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发来的红头文件,后来我就根据网上的电话跟对方联系,我问她我公司的产品需要认证,需要什么手续,她说需要填申报表,还有我公司的资质等方面的材料传真件,她还说她们这个中心是隶属中国建设部的,是建设部的三产单位,这样我才相信的对方,并将我公司的资质材料传真给对方,我又问对方样品什么时候寄,她说不用寄了,因为我们有红外检测了,她还说我们做AAA级认证和工程某修无毒害绿色产品认证需x元,最后商定6200元,然后我就把6200元钱寄到北京世经研信息中心的帐户上,过了三、四天,做好的认证铜牌就寄了过来。3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了上海圣尔诺电热材料有限公司“AAA级优秀企业资格”、“工程某修无毒害绿色产品”的铜牌两份,均已被扣押。3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均证实了上海圣尔诺电热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经研信息中心的业务交易情况。35、申通快递详情单证实了上海圣尔诺电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的单位之间双方联络的情况。36、证人陆某丁的证言,证实了其所在的上海西蒙幕吊顶板有限公司在2005年11月份,我公司收到中国建筑建设标准委员会寄过来的审核通知书及申办费4000元的发票,然后2005年11月11日由我公司副总经理曾庆霞同意,公司出纳将4000元申办费电汇给北京世经研信息中心,后收到中国建筑建设标准委员会寄过来的AAA级企业铜牌。3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了上海西蒙幕墙吊顶板有限公司“AAA级企业”的铜牌一张,已被扣押。38、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电汇凭证、建筑业专用发票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均证实了上海西蒙幕吊顶板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经研信息中心的业务交易情况。39、申通快递详情单证实了上海西蒙幕吊顶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的单位之间双方联络的情况。4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所在的上海富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2006年5月份,我们接到一个北京打来的电话,说是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对方说我们公司的产品他们已经了解,问我们需不需要做一个AAA级优秀企业的认证,可以提高我们公司的信誉度,所以我们就同意了。开始我们说把产品寄给他进行鉴定,对方说不用了,他们已经了解了,后来他们说作认证需要3500元,其中2500元是工本费,1000元是检测费,还让我们把钱寄到中国民生银行国贸支行,北京标研标建信息中心的帐号上。我们按照对方说的就把钱汇到他们说的地方,过了有一个星期左右,通过快递的方式,他们把全国建设系统AAA级优秀企业的铜牌寄了过来。4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了上海富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AAA级优秀企业”的铜牌一张,已被扣押。42、中国农业银行电汇凭证回单证实了上海富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经研信息中心的业务交易情况。43、申通快递详情单证实了上海富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的单位之间双方联络的情况。44、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了2006年9月6日早晨8时左右,公司孙某任对我说把二块铜牌和证书送到北京雨鑫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西红门那边,然后把审核费、工本费4000元带回来。我就坐公交车到了这个公司,到那儿后经理不在,我给他打了个电话,11时左右他回来的。我把证书和牌子给他了,让他看。我问他钱怎么办,他说要打到我公司帐上去,我就把公司审核通知书给了他,上边有我公司帐号,他说账户不对呀,我说那你给我公司打一个电话,证明我没有收到钱,你往帐号里汇。这时田某理就出去了,一会儿回来后,他把钱给了我,这时警察就来了。45、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了其单位北京世纪研信息中心的X室自2006年5月份以来共发出5本证书的事实。4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在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打电话联系业务后制作证书,并每项收取3600元费用的事实。47、证人孙某己的证言,证实了其在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主要负责联系客户办理证书,并已成功的给两个企业办理过证书的事实。48、证人张某庚的证言,证实了其在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主要负责联系客户办理证书,并已成功的给三个企业办理过证书的事实。49、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北京世经研信息中心现场的情况。5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伪造的印章照片证实了北京世经研信息中心伪造的印章情况。5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国建设材料工业协会的证明,均证实了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下属单位及协会系统内没有该机构的事实。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中心出具的查询信息证实了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未经注册。53、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孙XX的身份。54、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孙XX的身份。55、到案经过证实了,2006年9月7日将被告人孙XX查获。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对被告人孙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7日起至2010年3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扣押赃物:黑色x笔记本电脑一台、个人独自企业执照一张、税务登记证一张、开户许可证一张、证书4块、铜牌二块、北京瑞斯建材有限公司牌子二块、印章十六枚、AAA康居工程某书二本、铜牌二块,均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孙XX的违法所得,追缴后发还事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冲

人民陪审员武全禄

人民陪审员肖冬霞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路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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