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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恩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贺某某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成民初字第697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成都恩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住(略),四川越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黎英,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四川四达生物工程产业开发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住(略)。

原告成都恩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威公司)与被告贺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恩威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某某、一般授权代理人黎英,被告贺某某特别授权代理人张某某(原委托代理人卢声权于2006年10月15日变更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恩威公司诉称,恩威公司成立于1986年,时名双流实验化工厂。恩威公司于1986年开始使用“恩威”商标,至今持续使用时间已达20年。2001年12月,恩威公司的关联企业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注册了第x号“恩威”图文组合注册商标,核定适用范围为第5类,包括医药制剂、人用药、医药用洗液、卫生巾等。该注册商标于2006年4月21日转让给恩威公司所有。恩威公司将该商标许可给其关联企业使用,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恩威系列产品荣获了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多项荣誉。“恩威”系列医药用品的销售范围包括北京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恩威”系列医药用品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销售收入为9亿余元,创税1.25亿余元。此外,恩威公司还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等方式,对“恩威”医药用品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2003年至2005年期间的宣传促销费用为2亿余元。同时恩威公司极为重视自主创新,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已先后获得多项国家专利。上述事实足以说明“恩威”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广为知晓和认同,具有良好声誉,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假冒“恩威”商标的医药商品。贺某某也未经恩威公司许可,将“恩威”中文抢注为域名——www.恩威.com,并在“易名网”上标价2万元出售。贺某某的行为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损害了恩威公司商誉,阻止了恩威公司利用“恩威”相关域名对其产品进行网络营销宣传,损害了恩威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商标侵权。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确认第x号“恩威”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注销其注册的域名——www.恩威.com;赔偿恩威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恩威公司为证明恩威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主体资格情况,举出下列主要证据材料:

1、2000年11月20日,成都市X镇企业管理局出具给成都恩威化工公司的成乡企(2000)X号文件“关于确认成都恩威化工公司私营企业性质的批复”1份;

2、恩威公司、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成都恩威保健制药有限公司、成都恩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成都恩威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恩威中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恩威制药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各1套;

恩威公司为证明“恩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主要举出如下证据材料:

——恩威公司从1986年即开始使用“恩威”商标,至今持续使用时间已达20年。

3、1987年3月3日,成都市X镇企业管理局颁发给双流县实验化工厂的“荣誉证书”1份,载明:恩威牌家用干洗剂被评为1986年度优秀新产品;

4、1994年7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给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的“获奖证书”1份,载明:金奖,恩威牌活血降脂颗粒。

5、2003年8月18日,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洁尔阴洗液1盒;2004年6月3日、2005年7月8日,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丹萸颗粒、洁尔阴泡腾片各1盒,以及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成都恩威保健制药有限公司、成都恩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海南恩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洁尔阴泡腾片、洁尔阴女士巾、洁尔阴冲洗器、川芎通脉颗粒、丹萸颗粒、丹贞颗粒、化淤舒经胶囊、姜脑止痛搽剂、金栀洁龈含漱液、花苓益气颗粒、山麦健脾口服液等产品,均载明商标为“恩威”;

6、1991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为商标局)颁发给成都恩威化工公司的第x号“商标注册证”1份;1994年9月14日,商标局颁发给成都恩威集团公司的第x号“商标注册证”1份;2001年12月28日,商标局颁发给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的第x号“商标注册证”1份;2006年4月21日,商标局颁发给恩威公司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3份。

7、2006年10月20日,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载明: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至2006年4月将第x号注册商标许可给恩威公司、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成都恩威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恩威中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恩威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

——“恩威”品牌商标核准的第5类产品的销售地域广、销售量大、市场覆盖率高,创利税高。

8、2003年、2004年、2005年,成都恩威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对外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医药商品购销订单合同”、“销售订单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载明:销货单位为成都恩威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购货单位为北京丰科城医药公司等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药公司等,货物名称为“恩威”牌医药产品。

9、2006年10月12日,四川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源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恩威投资集团公司‘恩威’系列产品2003至2005年主要经济指标及广告宣传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1份,载明:恩威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03年-2005年“恩威”系列医药产品销售x盒(包括洁尔阴洗液、洁尔阴泡腾片、洁尔阴女士巾、洁阴冲洗器等13款产品);恩威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为x.2元;上缴税费x.19元。

10、2006年11月30日,圣源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补充说明”1份,载明:审计报告第二部分中所列2003年至2005年恩威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营业利润等指标均未包含成都恩威电子有限公司、成都恩威化工有限公司实现的销售收入及营业利润,销售收入及营业利润及税金主要为药品销售形成,约占90%以上。

11、2005年9月,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时普医药信息有限公司调查形成的“2005年1-9月16城市妇科外用药零售市场报告”1份,载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南京、杭州、成都、重庆、长沙、沈阳、郑州、西安、济南、昆明、南昌等16城市中,2005年1-9月合计的前五位品牌依次为达克宁栓、洁尔阴洗液、康妇特拴、肤阴洁洗液、妇炎洁洗液,五品牌合计占据16城市妇科外用药35.4%的份额。

——“恩威”品牌的宣传工作持续时间长、形式多样、地理范围广。

12、同证据材料9,载明:2003年-2005年,“恩威”系列产品发生广告、宣传费用x.2元。以上广告、宣传费用系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贴片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为“恩威”系列产品投入的。

13、成都恩威保健制药有限公司、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等单位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书”、“合同”及“发票”等付款凭证。

14、恩威公司捐款情况的新闻报道、户外广告照片、电视广告截图、国家以及省市领导参观视察的照片等。

——“恩威”系列产品和恩威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获奖情况。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双流县人民政府、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药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行政机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以及“中国乡镇企业名牌产品(1995年)”、“中国乡镇企业500佳第50名(1993年)”、“第二届全国中药行业优秀企业(1995年)”、“成都工业企业五十强(2001年度、2004年度)”、“双流县工业经济综合评价十强企业(2002-2004)”、“2005年成都市工业重点优势企业”、“2005年3A信用等级”、“2005年四川医药制造业工业企业最大规模30强”、“2005年四川工业企业最大规模500强”、“四川省企业质量信誉AA级企业(2005-2007)”、“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等荣誉和称号。

——恩威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生产能力情况。

16、同证据材料9,载明:2003年至2005年度,恩威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共计支出工资、劳保、其他福利等x元;支出各项税金x.19元;支出研究开发资金x.56元;净利润x.36元。

17、1993年至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给四川恩威中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的“新药证书”8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12份;

18、2001年至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12份。

——“恩威”商标被侵权的情况。

19、2005年,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载明:将陈凯生产、销售假冒洁尔阴洗液一案移送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处理。

恩威公司为证明贺某某注册并挂牌出售www.恩威.com域名的事实,举出如下证据材料:(2006)成蜀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载明:2006年7月20日在网址为//www.x.

com/buy-02.x=x+x+1…网页载明www.恩威.com域名报价2万元;在域名为//www.x.com.cn的网站上提取了“国际域名注册证书”,该证书上载明:恩威.com的注册人为贺某某。

被告贺某辩称,对恩威公司享有第x号“恩威”图文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无异议。从“恩威”商标的历史和知名度来看,应为驰名商标。2005年12月2日,贺某辩注册了www.恩威.com的域名,并在域名交易网站易名网上以2万元的价格挂牌出售,该行为没有侵犯恩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未给恩威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但如果法院认定贺某某侵权,其愿意注销上述域名。

贺某某为证明www.恩威.com的域名系其注册取得,举出了“国际域名注册证书”1份,该证书上载明:恩威.com的注册人为贺某某。

庭审中,双方对对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均不持异议。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材料中,恩威公司所举证据材料1、2、4-10、12-19及贺某某所举证据材料,因具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且能证明各自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恩威公司所举证据材料3,仅能证明双流试验化工厂生产的恩威牌家用干洗剂在1987年被评为1986年度优秀新产品的事实,因本案诉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为第5类,而家用干洗剂不属于第5类的商品,故该份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诉争“恩威”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从1986年开始使用的事实,对此证明力本院不予采纳。对恩威公司所举证据材料11,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时普医药信息有限公司进行抽样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的事实,对此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但因该调查报告系由恩威公司关联企业单方委托,只能作为“恩威”商标被相关公众知晓的参考因素之一,不能仅以此证据证明恩威牌洁尔阴洗液的真实市X排名。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

一、恩威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1、恩威公司。2000年11月20日,成都市X镇企业管理局作出关于确认成都恩威化工公司私营企业性质的批复,载明:成都恩威化工公司的前身双流实验化工厂于1986年3月由8户农民集资入股举办;1987年3月,双流试验化工厂与中科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联合成立成都恩威化工公司,1990年5月中科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从成都恩威化工公司退出其全部股份;1988年10月,成都恩威化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2001年7月成都恩威化工公司改制为成都恩威化工有限公司。2003年2月成都恩威化工有限公司更名为恩威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薛某某。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技术咨询等。

2、成都恩威集团公司。1992年10月28日,集体所有制企业成都恩威集团公司成立,并于2002年9月25日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成都恩威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3、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1993年10月21日,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与许强共同出资成立了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成都恩威集团公司持股75%。2003年7月30日,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恩威公司与联新投资有限公司,恩威投资集团持股75%,其法定代表人为薛某某。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研究、生产、销售“恩威牌”系列中成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

4、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1997年5月,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与成都恩威保健制药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注册成立了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成都恩威集团公司持股70%。2003年12月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恩威公司与美国同源国际贸易集团,恩威公司持股51%,其法定代表人为薛某某。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颗粒剂、片剂、胶囊剂的研究、生产、销售。

5、成都恩威保健制药有限公司。1992年12月24日,成都恩威集团公司出资成立成都恩威保健品公司,后更名为成都恩威保健制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薛某某。2005年5月,成都恩威保健制药公司改制为成都恩威保健制药有限公司,股东为恩威公司及成都恩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恩威公司持股75%。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口服液,销售本公司产品。

6、成都恩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2001年11月6日,薛某某、薛某、薛某洪共同投资注册成立了成都恩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其中薛某某持股40%,并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研究、生产、销售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卫生用品。

7、成都恩威医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4月28日,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成都恩威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注册成立了成都恩威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薛某。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批发药材、药品、医疗器械等。

8、四川恩威中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2000年3月22日,成都恩威集团公司设立登记了四川恩威中医药研究所。2003年11月3日,四川恩威中医药研究所改制为四川恩威中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其股东中,恩威公司持股80%,薛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中药、中西成药等

9、海南恩威药业有限公司。2000年11月23日,恩威公司与美国同源国际贸易集团共同注册成立了海南恩威药业有限公司,其中恩威公司持股15%。法定代表人为薛某江。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外用洗剂、药品、妇幼保健卫生用品的生产及自产产品销售。

二、“恩威”商标在第5类医药商品上持续使用时间长。恩威公司的前身成都恩威化工公司于1991年5月30日,注册了第x号“恩威”注册商标,由英文字母W、E及“恩威”汉字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外用药品。1994年9月14日,成都恩威集团公司取得了第x号注册商标,由“恩威”汉字及日月图形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括药用浴剂、医药制剂、人用药、卫生巾等商品。1994年7月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活血降脂颗粒”就被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评为“金奖”产品。2001年12月28日,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注册了第x号“恩威”注册商标,由“恩威”汉字及日月图形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括药用浴剂、医药制剂、人用药、卫生巾等商品。恩威公司于2006年4月21日受让取得第x号注册商标。从1989年以来,恩威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共计注册了64个含有“恩威”文字的注册商标。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及恩威公司先后使用了“恩威”商标,并许可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成都恩威保健制药有限公司、成都恩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成都恩威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恩威药业有限公司在其主要产品,诸如洁尔阴洗液盒装、洁尔阴洗液、洁尔阴泡腾片、洁尔阴女士巾、吉尔阴冲洗器、川芎通脉颗粒、丹萸颗粒、丹贞颗粒、化淤舒经胶囊、姜脑止痛搽剂、金栀洁龈含漱液、花苓益气颗粒、山麦健脾口服液等第5类医药商品上使用“恩威”商标。恩威公司至今仍在许可其关联企业持续使用“恩威”商标。

“恩威”品牌商品的销售地域广、销售量大、市场覆盖率高,创利税高。恩威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恩威”牌第5类医药商品现已覆盖了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10月12日,圣源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补充说明”载明:恩威公司及其关联企业2003年-2005年“恩威”系列医药用品销售x盒(仅指上述13款产品);恩威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销售收入为x.2元;上缴税费x.19元。该销售收入及上缴税费的90%由恩威牌第5类医药商品创造。2005年9月,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时普医药信息有限公司调查形成的2005年1-9月16城市妇科外用药零售市场报告,载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南京、杭州、成都、重庆、长沙、沈阳、郑州、西安、济南、昆明、南昌等16城市中,2005年1-9月合计的前五位品牌依次为达克宁栓、洁尔阴洗液、康妇特拴、肤阴洁洗液、妇炎洁洗液。

“恩威”品牌的宣传工作持续时间长、形式多样、地理范围广。圣源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还载明:2003年-2005年,“恩威”系列产品发生广告、宣传费用x.2元。以上广告、宣传费用系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贴片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为“恩威”系列产品投入的。恩威公司还提交了部分广告合同、付款凭证以及恩威公司捐款情况的新闻报道、户外广告照片、电视广告截图等用以印证其进行的宣传促销工作。

“恩威”系列产品和恩威公司及关联企业多次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双流县人民政府、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药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行政机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以及“中国乡镇企业名牌产品(1995年)”、“中国乡镇企业500佳第50名(1993年)”、“第二届全国中药行业优秀企业(1995年)”、“成都工业企业五十强(2001年度、2004年度)”、“双流县工业经济综合评价十强企业(2002-2004)”、“2005年成都市工业重点优势企业”、“2005年3A信用等级”、“2005年四川医药制造业工业企业最大规模30强”、“2005年四川工业企业最大规模500强”、“四川省企业质量信誉AA级企业(2005-2007)”、“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等荣誉和称号。

恩威公司企业综合实力较强。圣源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载明:截止于2005年12月31日,恩威公司企业资产总额为x元,负债总额x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x.42元;2003年至2005年间,恩威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共计支出工资、劳保、其他福利等x元;支出各项税金x.19元;支出研究开发资金x.56元;净利润x.36元。恩威公司还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从1993年至2005年,恩威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先后有8种药品取得了新药证书、12种药品获准生产,还取得了4项外观设计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以及7项发明专利。

“恩威”商标曾经被侵权的情况。2005年,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了陈凯生产、销售假冒洁尔阴洗液一案,并移送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一步处理。

2005年12月2日,贺某某注册了www.恩威.com的域名,并在域名交易网站易名网上以2万元的价格挂牌出售。

本院认为,一、案由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商标侵权,故本案案由确定为商标侵权纠纷。

二、第x号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驰名与否取决于商标专用权人对商标的经营、维护,因而是一个动态变化的事实。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据此,本院认为恩威公司的第x号商标已处于事实上的驰名状态,应认定为驰名商标。理由为,第一,1994年“恩威”商标就由恩威公司的关联企业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开始使用,至今已达12年;目前恩威公司主要使用的第x号商标注册时间为2001年,持续使用时间也近5年。虽然没有证据表明第x号商标与该商标注册前实际使用的“恩威”商标完全相同,但其主要部分均为“恩威”汉字,且2001年以前使用及注册的“恩威”系列商标的使用情况已对第x号商标产生了延续性影响。同时,在“恩威”商标的使用过程中,虽然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关系而致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与注册商标使用人相分离,但该种分离并不妨碍“恩威”商标的持续使用,更不影响具体使用人的持续投入所形成的品牌效应的不断扩大。第二,恩威公司及其他使用者对“恩威”商标近3年投入的宣传费用高达2亿余元;宣传形式多样,包括了报纸、广播电视、路牌、贴片等;宣传的地理范围广,在国家级、省、市级媒体上均进行了宣传工作,广告范围涉及到全国各地。第三,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院认为,应从产量、销售收入、销售范围、市场占有率、上缴利税、企业经济实力、产品获奖情况以及商标被侵权情况等多方面考虑。“恩威”品牌第5类医药商品近3年销售范围广,遍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收入及上缴利税高。企业的综合实力较强,企业集团与“恩威”品牌多次荣获国家部委、省、市、县级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和证书。此外,还出现了生产销售假冒“恩威”牌医药产品的案件。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可以证明相关公众对“恩威”商标的知晓程度较高。因此,“恩威”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的条件,本院认定恩威公司所有的第x号“恩威”商标为驰名商标。因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事实认定,故恩威公司将其作为诉讼请求有不妥之处。

三、贺某某是否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者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贺某某曾以要约高价出售的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本案中,恩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贺某某以“恩威”汉字注册的域名,其中“恩威”汉字是恩威公司商标的显著部分,故与恩威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贺某某未举证证明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贺某某在网络上要约高价出售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主观上具有恶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本院对贺某某关于恩威公司的“恩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与贺某某注册的域名属于不同种类,贺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本院认定贺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恩威公司既未证明其经济损失,也不能证明贺某某的侵权获利,故本院综合考虑贺某某将“恩威”中文注册成为域名及挂牌销售,但尚未实际使用的事实,以及贺某某的行为对恩威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不良影响尚未体现的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x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贺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注销其注册的域名——www.恩威.com。

二、贺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恩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元。

三、驳回成都恩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1810元,由贺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钟晞鲲

代理审判员张毅

人民陪审员李卫平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谢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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