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08年第88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院婚姻訴訟2004年第5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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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PHM
及
答辯人H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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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2008年6月26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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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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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為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04年第5727宗的答辯人。在2008年5月7日她向上訴庭單方面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2.她的申請在2008年5月14日被上訴庭副庭長鄧國楨拒絕,因為副庭長認為她的上訴沒有任何實質勝訴機會。
3.申請人於2008年5月20日以傳票申請要求上訴庭重新考慮給予上訴許可。
4.本庭於2008年6月26日就她的申請聆訊。
5.申請人欲針對區域法院法官就離婚附屬濟助的判決提出上訴。該判決是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玲玲在2008年1月11日的判令。陳法官在她的判案書內詳細交代她判案的理由。由該判案書可見,陳法官是在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規定法庭在行使頒佈附屬濟助的權力時應考慮的事宜而作出的判決。
6.這是一項酌情權的判決,因此上訴庭不會輕易干預。
7.概括來說,陳法官認為在本案之案情下,公平的家庭資產分配是丈夫及妻子各佔一半。此外就兒子的供養,丈夫在兒子重回妻子處居住時,須支付港幣35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陳法官並且頒令丈夫須向妻子支付每月港幣1000元的贍養費,直至任何一方去世或妻子再婚,以較早者為準。
8.妻子曾經向陳法官申請上訴許可。陳法官在2008年3月20日的判案書內清楚解釋為何妻子的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實質勝訴機會,因此拒絕上訴許何之申請。
9.本庭經考慮妻子的上訴理據後,同意陳法官的分析。
10.本庭亦考慮妻子在2008年5月6日六頁紙的補充陳述及在2008年6月26日聆訊中妻子向本庭所作的口頭陳述及她向法庭提交的補充書面陳詞。
11.經考慮妻子一切論據後,本庭同意陳法官及上訴庭副庭長鄧法官的判決,妻子的上訴沒有任何實質勝訴機會。
12.本庭不再覆述陳法官就妻子上訴理據的分析。在她補充的陳詞,妻子認為她對家庭的貢獻比丈夫多,她聲稱她應該得到財產百分之八十。妻子並且聲稱丈夫對家庭的破壞比貢獻還多。她亦對丈夫不在經濟上支持女兒的學費表示不滿。
13.就丈夫及妻子對家庭的貢獻,陳法官在原審時是在聽取證據後考慮過雙方的論點作出的判決(參考2008年1月11日判案書的第24段)。上訴庭不是讓妻子重新就案情作供的地方,除非妻子能指出原審法官在原審過程中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或作出與證據不符的事實裁斷,上訴庭不能單憑妻子一面之詞接納原審法官的判決是錯誤的。
14.妻子在本申請中提出的事宜均是應該經已在原審中提出及被原審法官考慮。原審法官的裁定是丈夫及妻子對家庭貢獻均等,本庭看不到有足夠理據推翻這個裁決。
15.鑑於女兒現時仍與丈夫同住,妻子並沒有供養女兒,丈夫不對女兒專上教育之學費提供經濟支援並不構成妻子上訴的理據。
16.因此本庭拒絕妻子2008年5月20日的申請。
(袁家寧)(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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