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P 88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8年第882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5年第59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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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SUNG TUNG LOY trading as Kwong Fung Design Engineering Company
及
答辯人 SO HING K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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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 2008年6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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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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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訴訟由一住宅單位裝修工程引發。單位業主是蘇先生而申請人則為裝修公司的東主。
2. 2005年8月蘇先生聘請申請人裝修其在荃灣的住宅單位,但聲稱申請人遲遲未完工,手工差劣而單位更受損。蘇先生多次要求申請人改善其工作表現,但申請人拒絕,導致合約終結。申請人指蘇先生欠其工程費用而蘇先生則指申請人違約,導致他蒙受損失。
3. 申請人在小額審裁處向蘇先生索償而蘇先生則在區域法院向申請人興訟。其後兩案合併在區域法院由區域法院梁俊文法官一起審理。
4. 梁法官裁定申請人敗訴,要向蘇先生賠償損失。其後申請人曾要求梁法官批准他上訴,但失敗。
5. 申請人再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申請,但申請亦遭袁家寧法官駁回。
6. 申請人仍不服,現向本庭重新提出申請,希望能獲准上訴至上訴法庭。
7. 原審法官的裁決建基在他對各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的評核。
8. 原審法官認定蘇先生及其證人的證供包括專家證人的證供較申請人的證供合理和合信。
9. 蘇先生指申請人違約,不單沒有在合約完工限期前完成工程,其裝修工程的手工亦差劣,更損壞了蘇先生的單位,甚至遺失了單位大門的鐵閘鎖匙。
10. 其後申請人表示他不能把工程做到蘇先生的要求後更拒絕繼續完成工程。申請人不履行合約完工,卻用惡劣語氣向蘇先生追討工程費尾數,導致蘇先生報警求助及更換大門鎖。原審法官接納蘇先生對申請人的指控。
11. 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要完成合約工程才能收取第3期工程費13,000元,但根據公證行職員的證供,申請人完全沒有完成工程而事實上單位的狀況是令人吃驚的。
12. 原審法官亦不接納申請人所稱是因為蘇先生有多項後加工程而導致工程延誤。事實上蘇先生的專家證人表示申請人只完成了合約工程的30%。
13. 原審法官裁定是申請人違約,導致蘇先生損失,故要賠償總額26,000元。
14. 原審法官的裁定完全建基在他在事實上的裁決。一般而言,上訴法庭不會干預原審法官所作的事實裁決。
15. 申請人力稱原審法官錯誤判決及錯誤採納蘇先生及其證人的證供。申請人亦指原審法官偏幫蘇先生,故審訊不公平。
16. 申請人更指未能從裝修單位取回其工具,導致經濟損失。
17. 原審法官在判案書的37段已清楚交待了申請人工具損失的問題。原審法官指出是申請人沒有應蘇先生的律師要求安排取回工具導致工具要存倉。申請人亦因拒絕支付存倉費用而未能取回工具,故無理據向蘇先生追討工具損失的費用。
18.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裁決,申請人希望提出的上訴完全沒有可爭抝之處。本庭亦拒絕批准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鄧國楨)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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