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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a与被告薛a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a,女,汉族。

被告薛a,男,汉族。

原告杨a与被告薛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再婚后,因生了女儿,被告重男轻女,对原告拳打脚踢;被告还游手好闲,吃喝嫖赌。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育费。

被告辩称,我重男轻女的思想是有一点的,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是打过原告的。2005年3月28日,女儿因不希望我们离婚,离家出走,故我希望不要离婚,今后保证不会与原告争吵、不打原告、照顾好家庭、承担起家庭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a与被告薛a于1990年元旦举行婚礼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薛b(现为中学生),1993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因被告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原、被告婚后产生过争执,但夫妻关系尚可。2005年2月16日,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与原告和姨妹发生争执,争执中相互推搡,致使原告受伤,为此原告提出离婚。女儿薛b不希望父母离婚,闻听母亲提出离婚后,于2005年3月28日离家出走,后被找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坚持主张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婚后由于被告有重男轻女的思想,有时争吵中打原告,致使夫妻矛盾加剧。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认识到了自已的错误,并保证改正,且女儿亦希望父母不要离婚,原告应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被告言行一致,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a要求与被告薛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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