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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永丰家具厂、梅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粤海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8-04-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东海永丰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镇东海栈地工业区X号。

负责人梅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煌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宁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粤海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镇东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汉芝,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东海永丰家具厂、梅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粤海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粤海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东海永丰家具厂、梅某某同意共向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粤海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x元,支付方式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东海永丰家具厂、梅某某于签收调解书之日支付x元,剩余x元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完毕。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东海永丰家具厂、梅某某如果逾期履行上述款项,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粤海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将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x.76元扣除已履行的款项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709元,减半收取185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09元,减半收取1854.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东海永丰家具厂、梅某某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854.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东海永丰家具厂、梅某某于交付x元时一并支付给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粤海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王志恒

代理审判员周芹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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