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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时间:2007-07-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187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初中文化,江苏省东海县X镇X村农民,住(略)-X号;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于2007年3月6日14时许,在本区安华里江苏饭店门前,向他人贩卖伪造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本,共计249份,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赃物已被起获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发票鉴定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牟取私利,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酌予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6日起至2007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的非法制造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二百四十九份,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万钧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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