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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5-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138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甲,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于2007年1月6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X乡其租住房屋内,向他人出售盗版光盘时被当场抓获,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起获盗版光盘3894张,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某、范某某、张某乙、李某丙、纪某某、张某丁的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物证照片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程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亲属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侵权的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当庭认罪,其亲属能够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所犯非法经营罪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6日起至2007年6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胡金伟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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