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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5-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138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1月27日15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大西洋新城X楼地下室BX号内,向他人贩卖盗版光盘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起获激光视盘DVD共计4586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赃物已被起获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某、余某某、魏某、倪某某的证言、扣押及收缴赃物清单、勘查、检查笔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定鉴定书以及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销售非法出版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在案之人民币34元,系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有认罪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27日起至2007年6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人民币三十四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臧德胜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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