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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福建省闽清南海陶瓷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人,农民,身份证号码:x,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祝艳勤,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清南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系福建省闽清南海陶瓷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乃鲁,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福建省闽清南海陶瓷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10月2日,原告陈某某受福州雨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指派到被告闽清南海陶瓷有限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工作。由于被告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不力,被告员工黄某在操作叉车时不慎将原告撞伤,导致原告右内踝骨折。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闽清县第二医院抢救,经该院建议转院,于事发当日,原告被转院至福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x.12元。2010年1月15日,原告的伤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九级)、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x.35元人民币,并支付本案受理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福建省闽清南海陶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某赔偿金x元,于2010年6月1日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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