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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08.01.九十六年度家上易字第二0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8-01  当事人:   法官:陳照德、曾謀貴、李平勳   文号:96年度家上易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易字第20號

上訴人丁○○

法定代理人戊○○

上訴人乙○○

上訴人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武忠森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甲○○等11人間因撤銷第三人訴訟事件,上

訴人等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57萬543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9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

法官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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