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8日诉至我院,我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0年3月10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0年4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2年农历5月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农历腊月12日举行典礼,于2005年1月27日补办结婚证,2006年农历7月30日生育儿子王某博。由于婚前原、被告认识时间短,缺乏沟通了解,便草率结婚,致使二人婚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私自节育,更加致使二人矛盾增加;被告不顾家常年在其娘家居住,又进一步致使二人产生隔阂。孩子出生后,被告从不关心,每次生气,把孩子丢家说走就走,现孩子对被告象陌生人一样。2009年11月因生气被告在其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及家人曾多次去叫,被告避而不见.原、被告之间现已走到婚姻的尽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刘某某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后领取结婚证结婚。双方婚后互敬互爱,感情一直很好,并生了一个男孩。孩子出生后,我们的感情越来越好,为了有一个更幸福的家庭,双方在2009年共同开了饭店,共同辛苦经营饭店。偶尔也有吵架的时候,但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被告所诉夫妻感情破裂不是事实,起诉离婚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而是被答辩人由其它的想法。为了家庭的幸福,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不给和谐社会增加不和谐的音符,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5月相识,于2005年1月27日在清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农历7月30日生育儿子王某博。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时有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之间也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婚姻基础尚好,婚后有一定的感情并且生育了一个孩子,有一定的家庭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要件。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建民

审判员杨杰英

审判员曹新景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志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