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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08.11.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三九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8-11  当事人:   法官:陳湘琳   文号: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聲請人甲○○

即債務人2樓.

代理人陳雅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43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6項復規定:「第1項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

,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

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扶養

義務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宏賓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聲請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

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議書。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

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

、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

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

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

收入起訖期間為何,並應提出最近2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所謂

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金額)

六、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近2年之稅捐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

人僅提出95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未提出96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說明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及計算

方式(請勿將聲請人配偶之費用計算在內)。

七、提出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營養午餐費、

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八、提出聲請人現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及繳費證明。

九、提出聲請人償還中華銀行及華南銀行欠款之償還證明。

十、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就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義務及就家庭支出如何分

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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