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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俪人行国际影视传播中心与海南周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代理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琼民二终字第13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琼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俪人行国际影视传播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合峰大厦512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潘志勇,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周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金华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卫红,北京市齐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永春,北京市齐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俪人行国际影视传播中心因代理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俪人行国际影视传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潘志勇,被上诉人海南周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卫红、胡永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义斌

审判员范忠

审判员高江南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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