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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奥鑫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6-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甘民三终字第05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甘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公司)。住所地:兰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宏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正,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甘肃奥鑫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鑫公司)。住所地:兰州市X区曹家厅X号。

法定代表人包某,系奥鑫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晓渊,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勇,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宏祥公司因与奥鑫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2004)兰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3月16日受理本案后,于200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立正、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符晓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宏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宏祥公司的申请系自愿、合法,并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兰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茹作勋

审判员张永祥

代理审判员高子文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窦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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