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甘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公司)。住所地:兰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宏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正,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甘肃奥鑫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鑫公司)。住所地:兰州市X区曹家厅X号。
法定代表人包某,系奥鑫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晓渊,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勇,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宏祥公司因与奥鑫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2004)兰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3月16日受理本案后,于200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立正、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符晓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宏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宏祥公司的申请系自愿、合法,并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兰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茹作勋
审判员张永祥
代理审判员高子文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窦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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