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钱某甲、钱某乙等与兰州市X街镇X村卫生所侵权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1-06-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兰法民终字第28号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兰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兰州市X街镇X村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钱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兰州市X街镇X村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兰州市X街镇X村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兰州市X街镇X村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兰州市X街镇X村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市X街镇X村卫生所(简称:上街卫生所),地址:兰州市X街镇X村。

负责人王某戊,上街卫生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己,男,兰州市X街镇卫生院医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某莲、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因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0)红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3月19日,被告(反诉原告)何某丈夫、被告(反诉原告)钱某甲、被告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的父亲钱某海因患感冒前去原告(反诉被告)处就诊,原告(反诉被告)给予了肌肉注射治疗。1999年9月9日,因钱某海病情加重,原告(反诉被告)又给予了治疗,并垫付医疗费468元,1999年10月13日,钱某海收取王某己现金1000元。1999年10月14日至11月4日,因钱某海病情恶化,被送往兰州医学会白求恩医院治疗,该院给予了对症治疗,诊断结论是:右骼骨溶骨性肉瘤,并腹腔转移、肺转移、淋巴转移、肺大泡、脾大、肾囊肿。钱某海于12月11日死亡之后,被告(反诉原告)何某、钱某甲、被告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母女五人先后多次以钱某海系原告(反诉被告)打针打死等理由闯入上街村卫生所当众进行诽谤、辱骂、厮打,砸坏上街村卫生所柜台、门窗玻璃并撕下门帘致伤王某戊妻子马焕英等人,致使原告(反诉被告)无法进行正常的医疗活动。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请求延期审理并委托红古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医疗事故鉴定。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15日作出关于对“钱某海医疗纠纷”的医疗技术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依据兰医二院病历报告及B超与X线拍片报告,确诊为右骼骨恶性肿瘤;2.死亡原因是患右骼骨恶性肿瘤、全身广泛转移晚期,而导致全身性衰竭死亡;2000年6月21日,被告(反诉原告)何某、钱某甲、被告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以庆大、柴胡、安痛定三种药品混合注射是导致钱某海死亡的直接原因申请法医鉴定,原审法院委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于2000年8月2日作出鉴定,结论是:1.被鉴定人钱某海死亡原因为右骼骨原发性骨肉瘤(溶骨性)广泛转移致多器官功能障碍;2.庆大、柴胡、安痛定针剂混合注射与钱某海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何某、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上街卫生所医疗费468元,赔偿原告上街卫生所财产损失87元。二、被告何某、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向原告上街卫生所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驳回被告何某、钱某甲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实际诉讼费200元,反诉费50元,鉴定费300元,由被告何某、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承担。

宣判后,何某、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不服,以钱某海死亡与上街卫生所用三种药剂混合注射有关,上街卫生所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也允诺为钱某海免费治疗,对于468元医疗费则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而且上诉人对上街卫生所未实施过任何某权行为,87元损失费也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另外,由于上街卫生所的原因,导致钱某海死亡,但对于钱某海的住院费问题,上街卫生所非但不承担,还将何某、钱某甲打伤,对此,应赔礼道歉的是上街卫生所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999年3月19日,钱某海因患感冒到上街卫生所就诊,上街卫生所为其给予肌肉注射,同年9月9日,钱某海病情加重,上街卫生所为其治疗,垫付医疗费468元,同年10月14日至11月4日,钱某海又在兰州医学会白求恩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11日死亡,对于钱某海之死是否与上街卫生所给其注射药剂之间有因果关系,红古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何某等人的委托,对钱某海的病情作了鉴定,而且,红古区人民法院委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对钱某海之死作法医鉴定,结论是钱某海之死与上街卫生所给其注射药剂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上街卫生所对钱某海之死不承担任何某任。至于上诉人何某等人陈述上街卫生所对钱某海是免费治疗,468元医疗费不应返还因何某等人无证据证实,且468元医疗费又是实际发生。因此,原审判决何某等人向上街卫生所返还468元医疗费是正确的。关于上诉人何某等人对上街卫生所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原判认定钱某海死后,何某等人为此到上街卫生所进行吵闹,并进行辱骂、诽谤、厮打、砸坏上街卫生所的财产,这些都有证据证实,何某等人的行为不但使上街卫生所的财产受到损失,而且使上街卫生所的名誉受到损坏,影响了上街卫生所正常的经营活动,何某等人应对她们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判何某等人赔偿上街卫生所的损失是正确的。关于上街卫生所对何某、钱某甲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原审中,何某、钱某甲提出反诉称:1999年11月初王某戊纠集多人将钱某甲打伤,同年12月初又无故将何某、钱某甲打伤,但是何某、钱某甲所提供的医疗费单据无医疗部门的病历证明及使用处方,缺乏上街卫生所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故上诉人何某、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何某、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朝辉

审判员张以荣

代理审判员李旭东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