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诉朱××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朱××,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吴××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6年8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订立婚约关系,1997年10月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带一与前妻所生男孩朱×权,婚后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朱×栋。后因被告不关心原告,并让原告滚出去,称这家没有原告的份。被告对其父母辱骂原告的行为和事实视而不见。为此,导致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于2004年2月与被告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希望,故此,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原与被告的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辩称:原告称已分居五年,不是事实。被告的父亲于01年生了一场大病,因为医药费的问题,家中便发生矛盾。为了逃避责任,避免发生矛盾,被告与原告便于当年到原告的娘家居住,一直居住到08年11月。被告因为给村里要宅基地,便回到了家,在此期间被告还长期到原告的娘家居住,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可以和好。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当庭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经合议庭评议,原告提供的一组证据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合议庭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合议庭根据庭审调查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199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8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秦钓字第X号,双方均系再婚,再婚时被告带一与前期所生男孩朱×权。婚后原、被告大部分时间在原告娘家居住,并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朱×栋。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有十余年,且生育一子,婚姻基础较好,原告现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吴××与朱××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蔚志强

代理审判员余卓君

代理审判员王彪

二O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于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民初字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