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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郭现仓债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付某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李建超,卢氏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现仓、又名郭X,男,51岁。

付某某与郭现仓债务纠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付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付某某申请再审称,二人系合伙关系,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二人是合伙贷款,是共同债务人。二人合伙是平均投资,郭现仓对合伙贷款的x元应按平均投资比例承担。要求郭现仓支付某伙贷款的一半x元及利息。

被申请人郭现仓辩称,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付某某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本院认为,付某某、郭现仓二人虽系合伙关系,但付某某、郭现仓二人之间对合伙期间盈亏未进行清算,无法得知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份额。故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保奇

助理审判员路增广

助理审判员汤静侠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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