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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北京同济医院集团西安同济医院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8-07-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陕民三终字第31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原油田职工医院退休医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同济医院集团西安同济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院院长。

张某某与北京同济医院集团西安同济医院(以下简称西安同济医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做出(2007)西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某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西安同济医院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x元,双方不再因此宗事实产生纠纷;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5398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即各承担2699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译允

审判员赵明华

代理审判员姜万慧

二○○八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罗亚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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