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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沃尔德科技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及邻接权纠纷案

时间:2008-06-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04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沃尔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X号海王星科技大厦一区X层。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重庆沃尔德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案由:著作财产权及邻接权纠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沃尔德科技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谭颖、代理审判员冯小琴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该案的审判,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08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大中、被告重庆沃尔德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庞龙为原告旗下签约艺人,2004年6月26日,原告通过作者庞龙授权获得“两只蝴蝶”之音乐作品专有使用权,并制作了由庞龙演唱该首歌曲的录音制品。2005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电信运营商的平台上将原告享有权利的《两只蝴蝶》录音制品为移动通讯用户提供彩铃有偿下载服务,并非法获取利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首歌曲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和录音制作者权,并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将所有涉案录音制品全部下线;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万元和合理费用1010元,共计x元。

被告重庆沃尔德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为移动用户提供《两只蝴蝶》彩铃下载系与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该公司授权许可使用,该公司从原告处已取得授权;2、原告主张赔偿的金额过高,没有合法依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08年6月23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重庆沃尔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日前向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x元;

二、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证据保全费;

三、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重庆沃尔德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本院减半收取1160元,证据保全费1400元,合计2560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赵志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冯小琴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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