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456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7年第247號)
x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第一申請人x
第二申請人x
x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8年7月31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8月29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7年5月29日,香港海關關員在香港國際機場航班x飛往印尼雅加達的登機橋上截停第一申請人x-x。其後關員在第一申請人身上搜獲1959.78克的晶狀固體,內含1943.5克的“冰”毒。
2.稍後在同一班機的機艙內,關員亦截查第二申請人x,並在他的身上搜獲1985.49克的晶狀固體,內含1975.89克的“冰”毒。
3.結果兩名申請人分別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們都承認控罪,並聲稱為經濟理由,從深圳取得毒品,運返印尼。
4.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彭偉昌以25年為量刑基準,並因兩名申請人承認控罪而將他們的刑期扣減三分一至16年8個月。
5.兩名申請人不服判刑,現要求本庭批准他們就判刑上訴。
6.第一申請人表示知錯,亦表示在香港服刑面對特殊苦楚,原因是香港和印尼天氣分別甚大,對他造成困擾。他希望能獲減刑。第一申請人亦指自己不認識香港法律,更有病。他要求法庭給他機會,令他能早日返回印尼,照顧家人。
7.第二申請人則指自己知錯,亦有悔意。他認為25年的量刑基準過高。他指有些台灣籍和非洲籍的毒犯,販運毒品份量較他販運的更大,但判刑則較輕。
8.第二申請人指出,他沒有在香港犯案,只是從深圳帶毒品返印尼時被拘捕。他更強調自己在第一時間認罪,而家中有老父及家人要他照顧,第二申請人希望能獲減刑令他能早日返回印尼。
9.本庭多次強調,販運危險藥物屬極為嚴重罪行,干犯該類罪行的人士,不論其背景或個別家庭的困苦,都不能冀望法庭輕判。法庭必需果斷及堅定,才能阻嚇該等罪行。
10.就販運“冰”毒罪行,上訴法庭在x-hung[1991]x案有明確的判刑指引。根據該指引,販運600克“冰”毒,量刑基準不少於18年。
11.兩名申請人販運的“冰”毒都超過1900克。他們將“冰”毒從深圳帶進香港後再運返印尼。申請人的罪行有垮境因素,更會加強他們的罪責。
12.本案兩名申請人各自販運的“冰”毒,重量達1,900多克,較可導致18年量刑基準的600克多超過3倍,原審法官採納的25年量刑基準表面上並非完全不合符比例。但25年量刑基準在同類案件中,屬“頂級”判刑。
13.在x-x/2000案,被告人亦是打算由廣州,經香港販運約2,100克“冰”毒前往印尼。原審法庭採納24年為量刑基準,但因被告人認罪和其他減刑理由將刑期扣減9年至15年。
14.上訴法庭指出額外的一年刑期扣減並沒有基礎支持。但上訴法庭最終維持15年的判刑。該判刑較本案判刑低1年8個月。
15.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符之傳x/2001案,被告人販運4,756克“冰”毒。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原審法官採納24年為量刑基準,但因被告人年紀已60歲,故將刑期減至20年避免被告人老死獄中。上訴法庭認同原審法官的判刑。
16.本案涉案“冰”毒約1,900克,是符之傳案的約40%,但量刑基準則多一年。
17.在x[2008]x,被告人被控串謀販運“冰”毒,和被告人同謀有另外兩人,每人攜帶2.4公斤及2.6公斤“冰”毒。原審法官採納27年為量刑基準。上訴法庭認為少過2.5公斤“冰”毒,27年量刑基準明顯過高,24年已足夠。
18.一般而言,串謀販運毒品較個別販運毒品更為嚴重。
19.本案屬販運“冰”毒,“冰”毒重量亦較x案少400克,但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則多1年。
20.販運超過600克“冰”毒的罪行,沒有直接適用的判刑指引,對判刑做成一定的困擾。
21.1,900克“冰”毒,份量甚大,但應否導致“頂級”的25年量刑基準,本庭存疑。假若1,900克“冰”毒已足以導致25年的“頂級”判刑,那麼涉及3,000、4,000、5,000克或更多“冰”毒時,法庭應採納甚麼量刑基準才屬公平。此問題不容易回答。
22.但上訴法庭在上述x案明確指出販運2.5公斤“冰”毒應採納的量刑基準不應超過24年。在上述符之傳案,涉案的“冰”毒近5公斤,法庭採納的量刑基準亦只是24年。
23.相比之下,本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納的25年量刑基準屬明顯過重。本庭認為以販運1,900克“冰”毒的罪行而言,加上案件和申請人的背景,22年的量刑基準已足夠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24.兩名申請人都認罪,其刑期應扣減三份一至14年8個月。
結論
25.本庭批准兩名申請人就判刑上訴,並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判兩名申請人上訴都得直,他們的判刑由16年8個月減至14年8個月。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彭寶琴代表。
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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